调研报告

农村用地问题调研报告

时间:2021-06-20 18:24:53 调研报告 我要投稿

农村用地问题调研报告

随着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城镇化不断推进,乡镇城镇化扩张,工业集中区推进,乡镇面貌一新的背后是大量耕地被蚕食,耕地面积锐减;现行货币政策安置方式无法解决失地农民后顾之忧,失地农民生存难以为继;一些地方农村土地流转不畅,要地农民呼声与日俱增,引发深层次矛盾,诸多问题亟待关注和解决。总之,解决城乡统筹过程中的农地问题是农村发展的基本问题,对探索农村土地合法有序流转;保护耕地,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合法利益大有裨益。

农村用地问题调研报告

一、存在问题

(一)土地纠纷颇多

“七种八养九行当,种粮是个亏行当。”这是前几年农民种田难以挣钱甚至赔本的真实写照。在粮价低迷,土地效益低下,税费过高情形下,许多农民忍痛放弃土地。如今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逐年减轻,国家惠农政策出台使农民种田积极性空前高涨。而与此同时,以土地上利益纠纷引发诸多矛盾,主要有以下几种:

1、管理上缺位。主要情形有

⑴昔日撂荒失地农民如今要地。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农民纷纷走南闯北,抛妻别子涌入都市“淘金”寻求致富路。举家外出打工农民或他因无力耕种,农田被撂荒未流入他人。这样撂荒农田被一些农民“拾田”耕种。如今种田划算。失地农民为要地三番五次向镇村反映,而占地农民也不愿意出田。同时,乡村干部认为,以前土地效益低下时农民选择打工不愿意种田,苦口婆心劝说耕种也无济于事,最终不得不找人耕种。现如今,眼见粮价上涨要地,哪有这样便宜的事呢?

(2)昔日外出打工农民返乡要地。外出务工农民将无力耕种的农田交给亲朋友邻代耕代种,也未办理任何手续,这为日后因土地的权、责、利而发生纠葛埋下“伏笔”。在种田 1

效益低下,土地效益排徊不前情况下,农田多数是无偿流转,此前,农村土地流转往往不规范。农民外出务工经商或因家庭缺乏劳动力致使农田弃耕,从而请人代耕,往往只是口头约定的“口头协议”、“君子协议”,未签订正式的土地流转合同。农民在农田收益低的情形下,将农田交给种粮大户及其它农户代耕,耕种双方权、责、利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无偿的,用农民自己的话来说是“两不找”,转让方农民无须向代耕户付费用,而代耕户也不付任何报酬给转让方,而农业税由代耕户交纳。另一种情形是转让方农民倒贴一点钱给代耕方。在粮价低迷情况下,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即使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也未经司-法-部门公证,合同往往失范。而如今,中央一号文件出台后,国家对农业许多优惠政策,譬如减免农业税费、降低农业税率、发放粮补、早稻补贴等,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农民感受到现在种粮很划算,弃耕农民要求讨要农田复耕,取得农田意愿与日俱增,因而事后往往因土地流转合同失范发生纠葛。

(3)农村人多地少户口要地。前几年,由于种田效益不明显,甚至赔本。农民不愿意多种田。这样农村形成了“有田无人种”的窘境。现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家对农业反哺的政策出台,粮价上涨,让农民喜上眉梢,一些农民深感还是种田划算。农村土地承包改革后,土地承包政策是30年不变,村组人均耕地不均衡,加上前几年农村计划生育管理落后,超生人口在地改时未分到田。这样一些家庭就形成人多地少。人多地少少户要求调整农田和弃耕户要求复耕,取得农田意愿与日俱增,往往因土地利益与村委会及其它农户发生纠葛。

2、管理上越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管理、经营,可由村集体组织的承包经营。”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农业收益低下及农民对土地关爱程度偏听偏低情况下,一些企业和农民利用自己的优势,如资金、技术,租赁外出务工农民土地进行集中成片开发,发展规模经济,而村委会往往越俎代疱,将外出务工农民弃耕承包田全部或部分收回调整重新对外发包,在农民不知情下越位代替农民谈判、签订合同。农民要地,而企业和种田大户则认为,自己在税改前签订合同,是“合法”的。在越位土地流转过程中,农田大量向企业集中,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占用农田进行种花植草,使基本农田保 2

护面临严峻考验;同时加剧了要地农民与其之间矛盾。在农村,当农田向种粮大户集中时,就产生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越俎代疱代替农民签订合同,履行发包方权利和义务时,必须尊重农民个人意愿。而在操作规程中,未经农民同意越位代签合同,很难保证农民自身利益。

3、管理上错位

市场经济下,一些农民外出务工无力耕种,有的农民过去长期拖欠税费。有的村委会以村民“你自己不尽纳税及挑圩筹资义务,还享受什么权益呢?”为由,强行收回农民手中的土地重新发包给其它农户耕种,收取一定费用。另外,有的村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低价收回外出务工农民土地,高价发包给一些企业或业主种植苗木、花卉,违背了现行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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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乱占、圈占,浪费土地问题始终未解决

我国是世界上人地矛盾最尖锐、最突出的国家之一,在不到世界10%的耕地上承载着世界22%的人口。目前我国人均耕地只有1.4亩,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40%,但土地沙化、水土流失和粗放利用还在延续。我国以占世界不到10%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

人口,这是我国对世界作出的不朽贡献。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问题严之又严,高-瞻远瞩,相继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紧守这一条耕地保护“红线”。是历史和现实的客观需求,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但近年来,我国各地小城镇建设如火如荼之势,许多乡镇城镇化面貌日新月异,千百年来农民习惯于的“乡土社会”正转型为“城镇社会”,对于不少乡镇经济与社会发展来说,发展小城镇无疑是一个“大战略”,同样具体到每个小城镇的建设也有个“战略问题”。这就是在每个小城镇建设过程中,如何保护好耕地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小城镇进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物质技术基础和生态环境双重保障任务,就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护耕地,把青山绿水留给子孙后代,把美好家园献给人民群众。土地是最稀缺的不可再生资源。但只顾眼前,不顾将来的乱占耕地在农村还依然普遍存在。个私企业异军突起,无疑要占用农地,同时势必造成大量耕地闲置浪费;农村“空心村”存在,农民建房弃旧建新,造成村庄渐渐向外扩张,侵占农田;更有些地方本着经营城市就是经营土地的观念,发展经济就打土地主意,依靠土地作交易,造成耕地锐减。 3

(三)失地农民问题成为日趋严峻的问题

土地承载着农民诸多希冀,承担着农民社会保障功能,如土地为农民提供了生活保障;土地作为一种商品,由于价格上涨具有增值的功能,农民子孙后代对土地拥有继承权。城镇化过程中,许多农民五彩缤纷、多姿多彩的梦想被击碎,农民失去集养老、就业、生活保障于一体的土地后,却不能和城里人一样拥有社会保障。在现行征地货币安置方式中,失地农民极易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人员,成为新的城市贫民,同时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安定因素。一次性补偿,其补偿标准虽然相对于过去也“水涨船高”,但与土地非农升值相比,差之甚远。计划经济下的一次性补偿,其标准低,不全面,一旦补偿费用光,生活无保障,农民心理上不能接受。对补偿低,农民反映强烈,不愿田被征。另外农村土地在被征过程中存在着同地不同价现象,乡镇之间相比,有的每亩60000元,有的仅10000多。其补偿标准地区差异悬殊。同时。私下里买卖成风,价格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千百年来农民信奉“不患寡就患不均”,因土地补偿标准差异及私下买卖,诱发农民攀比心理。

二、成因

(一)农民要地的背后是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滞后

农村土地流转无序、失范现象。一方面有农民自身草率了事,缺乏法律意识。村委会、乡镇越俎代疱替农民签约;另一方面则是缺乏为农民土地承包服务的中介机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权流转”。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相关条文也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或村委会管理、经营,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村委会将弃耕田、农村死亡五保户承包田收回向人多地少户发包,或成片“反租倒包”给企业、种田大户时,无论是出于“好心”,还是为增加集体收入等因素。但土地流转中须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事实上,倘若有个能站在农民立场,以同一个声音为农民服务的土地流转服务中介机构。这样势必公正、公平地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合法利益。

(二)土地产权不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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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产权又称土地所有权。土地产权其含义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土地占有、处分、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产权是物权的一种,它的主体是土地所有权,客体是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经营、管理,已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营组织经营、管理”。事实上,法律对农村土地阐述只是一个原则性问题,根据《宪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国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通过承包获取了土地使用权。在这种体制下,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实际上不明晰,农民集体所有是一种所有权主体缺位的所有制,农民土地流转过程中向企业、种田大户、缺田户集中时,就产生村委会或乡镇代替农民谈判签订合同、协议现象。同时征用土地过程中,农民作为承包人和经营者,却不能参与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这实际上极易造成交易双方主体缺位,农民的合法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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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味的政绩观,经营城市就是经营土地的误区未走出

在一些人头脑里始终存在着这样一个思想误区,种粮食农民永远富不了,要发展城镇化、工业化就要多上项目,就要用地。而在现行干部考核中,“政绩就是硬道理”成了干部升迁的硬杠杠,要出政绩,得干几件显山露水的政绩工程,这样马路宽起来了,楼房高起来了,干部形象却在百姓心中矮起来了。经营城市,使城镇面貌一新,但极易形成占地——收益——再占地——再收益的恶性怪圈,致使保护耕地“红线”成了“弹簧线”。农村城镇化,地从哪里来?这已成为农村城镇发展面临一个具体而又现实不容回避的问题,寅吃卯粮经营城市即经营土地,用光子孙后代资源,其后患无穷。

(四)征地制度上的缺陷

对被征地农民安置的方法通常有三种:首先是土地换就业;其二是失地农民集体负责安置;其三是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在就业形势日趋严峻情况下,乡镇企业纷纷倒闭,采取前两种安置方式不可能实现的。通常情况下采取货币补偿方

式。农民征地得到的补偿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土地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二是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年产值的4-6倍;三是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实际上对征地农民是按前三年农业的平均产值计算,未按照市场交换所实现。失地农民的补偿犹如企业买断工龄,工人们往往享有社会保障,失地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实质为失业。农民拿来到手的一亩地三、四万元补偿,对农民生计来说是杯水车薪,无法解决长久生活。其中还不乏乡村层层盘剥、扣压、占用。其实,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表明: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基本形态,即村集体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三种形态的集体所有权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拥有的土地权利不因为行政隶属关系而有等级之别。因而,被征用土地的农民集体享有获取征地中衍生的土地效益。

三、对策

(一)建立合理的土地流转机制

农村土地流转其目的就是促进土地资源开发,提高农业效益为目标。然而由于随意终止承包合同、越位收回农民土地,引发的土地承包纠纷已上升为农村主要矛盾。因而必须采取措施确保农民利益,依法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和自主决策权。

1、把好“三关”,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程序

(1)申请关。承包土地农户或单位、个人需要土地流入、流出,必须由个人或单位向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要注明流入、流出的条件、地类、面积及流转形式,在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经发包方同意后,签订书面意见,真正做到有据可查,避免日后因土地流转发生。

(2)合同关。对流转土地,经双方协商后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规范管理,切实保护依法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和农民土地承包权。

(3)登记关。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所在地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登记。乡镇两级对土地流转情况做到准确记录和反映土地流转情况,并实行土地承包动态管理。

2、立足“四化”,促进农村土地合理有序流转

(1)农村土地承包长期化。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发展的物质资料。土地流转的主体是拥有土地经营权的农户和其它经营单位,客体是土地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所以承包权的物权化并不排斥经营权的流动。党中央提出土地延包30年不变,其核心是保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因而以立法的形式给农民吃“定心丸”,避免任意削弱、剥离农民土地承包权。国家用法律明确农民对土地的使用。同时也让农民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2)土地流转市场化。加强土地流转服务。乡镇建立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多渠道收集供需信息,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促进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农经部门统一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并加强合同监管,建立起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使之能代表农民利益,给农民“国民待遇”,并对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合同纠纷,做到及时处理,规范调处。

(3)土地流转高效化、形式多样化。应该看到土地延包后,农村出现大量剩余劳动力,同时经济发达地区在外务工经商农民不愿意种田或多种田。这部分农民在外向非农产业转移,出现部分农民务工经商无暇顾及承包地,同时这些农民也愿意将农田转让出去。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是30年不变,但各地可因地制宜,坚持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土地出让、转包等流转形式,对农民自己因需要调整土地也应支持,通过土地流转,促进优化资源配置。基本以自愿、互利、有偿为原则,实行农村土地流转高效化,打破所有制、行业的.界线,建立多形式、全方位的开放的流转机制,达到优化农业资源配置的目的。农村土地流转可采取的形式有:[1]①转包。指经承包方同意,原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在一定条件下转给其它农户、单位,转包后土地承包关系不变。②转让。指经发包方同意,承包人自愿将部分或全部土地及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一并转让给其它农户、单位和个人,由新承包方代替原承包人履行承包合同,转让后原承包关系转让。③入股。指承包人以自己承包的

土地经营权折股加入股份制功股份合作制经营,风险共担,利共享。④租赁。指承包方将其土地经营权单独或随同地上附着物租赁给其它农户、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租赁不改变原承包关系,租赁双方只有租金收取关系。

(4)土地流转法制化。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按照依法治国方略,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建设,使农村土地流转走上依法管理轨道,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依法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及土地流炜关系。另外,还要加强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确保党的农村政策依法落到实处,使群众反映的土地中“焦点”、“热点”问题得以及时处理。

(二)建立耕地保护新机制

耕地锐减影响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近年来,乱占耕地,土地利用率低也给粮食安全带来隐患。虽然国家整治土地市场已取得成效,但保护耕地依然是任重道远。应该看到,国土资源管理,它不仅是保护资源的行政执法工作,且是维护经济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宏观调控工作。(1)在严格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努力行使宏观调控多项职能,守住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2)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各项建设用地,不得改变规划用途。总之,农村城镇化对土地的需求,本质上是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需求。因此,必须遵循土地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规律,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约每一寸土地,从而达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

四、多途探索和开辟新的补偿方式,使用权失地农民与城里人一样拥有同等待遇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增收问题。失地农民最为关注的核心问题是权益保障及就业。应根据不同年龄段对象特征,实行差异性保障。18周岁以下,他们需求体现在教育权益上保障。18周岁-50岁左右失地农民,短期面临的是就业,长期则是怕生病。50岁以上-60岁,转移就业是难于上青天,他们缺乏青年身上那种初生牛犊不怕虎的“闯劲”,叶落归根思想,对生活保障具有强烈需求和渴望。60岁以上的,体力丧失,风烛残年,盼望过上安稳的幸福晚年。失地后面临生活保障,医疗保障等,要求对生活、疾病、养老保障。一

次性贷币补偿安置“一发了之”,并没考虑土地在生产生活中保障作用,政府责任所在就是开展失地农民岗前培训,建立失地保障举措,解决后顾之忧,让失地农民失地不失望。

(1)各地要学会用“加法”来为失地农民增加收入,就要求抓好失地农民素质培训,通过政策倾斜加长失地农民就业的“短板”。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人力资源,是获取高收入的可靠保障。对此政府要根据失地农民素质状况,按不同行业、工种,对失地农民进行培训,拓宽失地农民打工空间,对年龄大、文化低的进行短、平、快的培训,掌握一技之长;对具有初高中文化的青年农民,培训时与大中专学校“联合造舰”,进行电脑操作与维护、机械加工、服装加工等技能培训,使他们由体力型向智力型转变,即需要什么工种?用工单位和企业开出“订单”,政府随即开出“菜单”,选出符合要求的农民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再向企业输送、推介,而培训失地农民的“阳光工程”和联系费用则由政府“埋单”,不增加失地农民任何负担。(2)对公益事业建设用地采取征购方式,提高补偿标准,充分考虑土地作为财产的市场价格及农民人去土地后的就业保障和社会保障等因素,确立合理的补偿标准。

(3)为失地农民办理养老、医疗、教育等保险,使之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子有所教,既解决失地农民后顾之忧,稳定思想情绪,又保证社会的安定。(4)加快小城镇建设发展,扩大失地农民进进城务工就业渠道,为失地农民进城居往,经商创造条件。

农村用地问题调研报告 [篇2]

农村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关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但就单纯的土地管理而言,无外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个方面。我基层所地处山区农村,辖区地面大,人口分布广。由于长期工作在农村,通过具体的工作实践、调查了解到农村土地的管理仍有较多的问题存在。

一、农村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1)农用地管理问题

目前,我国实行土地承包30年不变,广大农村现存的农用地管理模式,基本上是按照土地下户时农户、人口的分配土地订立承包合同,明确30年不变的。这一做法给以后的工作留下了许多弊病。一是长期的人口增减,即使是原有农产不变,各户耕地的多寡已明显凸现,二是随着移民并村,新增人口入户易,种地难;三是原有的小自然村,人口迁徙已尽,耕地悉数撂荒;四是离迁居地较近的户,一户种着多户的地,粗放经营,广种薄收;五是大村少数农户由于人减地多,或是耕种不了,或是看重眼前利益,进行私下租种,甚至转让建房等。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威胁了我国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这样下去后果将不堪设想。

(2)建设用地管理问题

建设用地问题,主要涉及到农民宅基地问题和乡镇村建设用地问题以及部分国家建设用地问题。农民宅基地问题主要表现是:一户两宅甚至一户多宅,村中旧房空占土地有增无减,村外新宅蚕食农田与日俱增;乡镇村建设占地问题,尤以公盖占地和乡村养殖园区建设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海量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www.网络.com查看占地为主,乡镇自恃政府有权,村委认为集体是主,致使乡镇村建设用地想占就占;部分国家用地更是新建设该批批、该占占,旧用地(如撤乡并镇后的原各乡政府、地税、医院、兽医站等单位)想租就租,想卖就卖。这些问题的存在和继续,一是由于少数地方干部尤其是少数乡村干部对土地法规的不学习不理解,二是由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局限,不敢自把嘴巴。由此形成了乡镇、村、户非法赢利多多,国家土地资源流失严重。

上述问题的存在,在地广人稀山区农村干部乃至极少数县、乡镇干部看来没什么大文章可作,可作为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者,却不能熟视无睹,听之任之。

二、对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农用地管理方面

(1)摸清家底,合理利用。以现乡、村为单位,详细核准农用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实际数据,依法落实承包合同,层层落实承包责 任,解决实际中合同不落实,责任不明确的弄虚作假问题,对边远荒芜土地或还林还草,或栽种经济作物,如建设果园、药材基地等。

(2)责任到户,保证质量。按农产承包合同,逐户核准承包土 地面积,明确土地质量。对少数种地过多、广种薄收粗放经营户给予适当调整,使农户真正明确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关系,解决少数农户合 同外耕种土地和空有合同,实际无地的问题。

(3)合理规划,严格管理。要以科学合理的态度,按照土地管理要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重新对乡村土地利用规划进行修订完善。农用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经过确定之后,严格按照各级签订的责任状,层层负责,年年检查,严格监督,严厉查处。

(二)建设用地方面

(1)规范建设用地审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做到该批的依法审批,不该批的坚决不批。最好能改现在的村、乡镇和国土资源部门三级审批为用地单位(个人)申请,村、乡出具依法用地证明,国土部门独家批准,使审批权力高度集中。

(2)规范收费标准。集体土地如本集体组织成员农户建房占用非耕地可不交费,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因失去土地造成损失,补偿必不可少,建设用地不交费显失公平。

(3)杜绝搭车收费。在规范本部门收费的基础上,要从根本上 杜绝乡镇村搭车收费。

(4)盘活建设用地资源。一是要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妥善解决好农户住新房闲旧屋的问题,盘活空心村闲置土地。二是要处理好国家、集体单位在农村闲置的土地。三是要搞好无人村旧宅基地复垦和荒芜土地复耕、利用。

(5)加强执法监督力度,严惩越权批地现实非法占地的问题,主要是乡镇村违法行为比重较大,由于我国现行土地法规在具体操作上的局限,基层所对乡镇村干部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深感力不从心。因为,村有为集体、为群众的事实掩护,乡镇有地方经济发展的权力干扰。为此,加强执法监督力度不仅是一线执法者要提高“敢”和“勇”精神更重要的是应该在规范执法程序和提高执法的具体操作依据,提高操作手段上有一个根本的创新。 

农村用地问题调研报告 [篇3]

一、调查背景:

经历了农业经济的飞速发展之后,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我国农村、农业和农民开始慢慢地被抛在快速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发展的后面,与此相关的征地补偿问题、农地流转问题、农地转非农用地问题、人地关系矛盾问题、农地兼具生产要素和社会保障作用的双重功能问题、农地抛荒问题等一一摆在经济社会发展面前。

1.调查时间:2017.7.24—2017.8.24

2.调查地点:山东省XX市XXX

3.调查主题: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析

4.调查人:XXX

5.调查目的:

土地是人类获取基本农产品的基础条件之一,是农村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土地利用问题关系着国计民生,是国家命脉所系,国家对于土地问题的态度与对策,直接关系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近年来,我国农户经营规模小,效益低下,耕地资源减少且质量下降,农村土地非农建设用地无度,加大农村土地整理力度刻不容缓。然而,由于我国处在“高速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制定土地规划和水利建设的历史不长、经验不足,其科学性、灵活性、法律保障等有待提升,使土地规划和水利建设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硬不起来”、稳定性差、调整的随意性大等问题。为了解农村土地利用真实现状,特此展开此次调查。

6.调查方式:典型调查

7.调查方法:采访调查

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及分析:

目前来看,土地利用有效地提高了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了农村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和机械化作业的步伐,实现了转移劳动力和增收的双赢,加快了小城镇建设和农村城市化进程,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为深化“三农”发展增添了新鲜的活跃因素。

但是,当前的土地利用不仅承担着农民失业、农村老龄化、社区瓦解、城乡矛盾城市化等风险,而且存在一系列问题。

1. 农用耕地面积不断减少

1996年到2004年,由于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建设占用和灾害损毁等原因,我国耕地由13 007万公顷减少至12 244万公顷,平均每年减少95万公顷,人均耕地仅0.094公顷。此外,今后随着人口增长,经济建设大发展和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实施,耕地还会相对减少,必然带来粮食短缺,出现粮食危机。同时我国耕地后备资源不足,有宜农荒地O.33亿公顷,其中可垦为耕地的仅占1/3。

2. 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不合理

由于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用地按照人口平均分配到各家各户。在其分配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了土地的

质量,且好坏搭配相对均匀,这种做法具有一定的公平性。然而,分配的结果是将整块的土地分割,大-片农用地呈现出零散小集中、单位面积狭小的格局。虽然这样的农用地布局与我国长期以来精耕细作的传统农业模式还是相匹配的,但是却很难与现代化农业发展需求相适应。

3. 农用地闲置抛荒严重,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农业已逐渐成为一种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热情渐渐降低,而是将目光更多地投向了高速发展中的第二、三产业。土地经营的信心不足和投资减少,导致土地粗放经营甚至弃耕撂,近几年,由于农产品的价格走低,农民增收相对缓慢,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明显降低,而将大-片耕地改为果园、茶园,甚至将耕地挖塘养等。

4. 农村居民点建设分散,宅基地审批缺乏管理和监督

我国农村人口多,居住分散,宅基地占用耕地呈逐年上升趋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产权关系不明确,宅基地审批缺乏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村官成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实际审批者和受益者,使宅基地占用耕地数量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农村宅基地在管理上存在着很大的漏洞,“一户多宅”、住宅兴建攀比之风在广大农村盛行,导致农民想方设法在地理位置好的地段申请新宅基地建房,甚至不惜占用大量的优势耕地,而原先的住宅则无人居住,变成长期废弃而得不到复垦的“空心村”。

5. 法制观念不强,违法违规乱占耕地现象依然存在

部分乡镇领导干部法制观念薄弱,对耕地保护的重要战略意义认识不足,对粗放使用土地资源的惯性思维尚未根本改变,忽视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学习,片面地认为学习和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事情,与开展地方经济工作不相干。 在抓经济建设中,没有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存在着急于求成的倾向,盲目追求经济增长速度。

四、几点建议:

1、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土地利用同时受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的支配,土地利用布局的形成和调整同样也受自然因素和经济因素的支配和影响。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空间分布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土地利用也就存在地域性的特点,因此,要全面分析土地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特点,找出区域内土地利用中的优势和不利因素,进行土地利用布局。

2、保护耕地。优先原则耕地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所以在进行土地利用布局中应坚持优先考虑农业生产用地,布局农业用地时应优先考虑布置耕地的原则,当然,这种优先考虑应是在土地适宜性的基础上做出的选择。

3、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忧患意识。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国家土地政策及保护耕地的重要性,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用地单位珍惜资源保护耕

地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进一步提高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自觉性。

4.完善服务体系与监督管理机制。对于查处的典型违法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曝光,起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作用。使干部、群众深刻理解耕地保护基本国策和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意义,增强政府领导和基层干部依法用地和守土有责的意识,引导其树依法依规用地观念,竭力营造全社会保护耕地、保护资源的良好氛围。

五、未来展望:

农村土地利用正如日出之阳,焕发着勃勃生机。看着当下农村发展已有的成就,我们的心中便多了一份提速发展的勇气和底气,多了一份勇往直前的信心和信念。相信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在科学的规划下,农村土地利用一定会向规范化发展,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推动我们的农村发展成理想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走向更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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