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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时间:2021-06-12 18:04:27 变更申请 我要投稿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国网山东郯城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宝强,职务:总经理,地址:郯城县人民路271号。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被申请人(被告):陈召刚,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址: 。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被告)供电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现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一、撤回对被申请人(被告)起诉书中有关利息主张;

二、判令被申请人(被告)返还将农业灌溉用电性质的变压器改为工业用电电价之间的差额 元,并支付擅自改变用电类别所产生的电费违约金 元。

变更事实与理由

2015年5月,在申请人按照县有关部门的行政指示下,对被告违法开采铁矿的行为进行协同执法,并对其进行停电整顿处理;被申请人(被告)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恢复用电,共产生电费 元并一直欠交,经申请人向法院依法主张权利后,被申请人(被告)偿还了本金,但经深入调查后发现,被申请人(被告)所使用的'变压器的申请用电标准为农业灌溉,而被申请人却用于铁矿工业生产,并一直按农业灌溉用电支付电费,远低于被申请人(被告)实

际用于的工业生产用电电价标准(农业灌溉电价为 元/千瓦时,工业标准为 元/千瓦时),截至对被申请人(被告)依法暂停供电之时,被申请人(被告)共产生电量 千瓦时,涉及电价差额 元和电费违约金 元未支付。依据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章规定,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被告)下达了相关通知书,告知了其行为违法性,多次书面和电话要求其到公司接受处理,但被申请人一直未到公司进行调解处理,为确保国有资产回收,特此申请!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5年4月28日 证据清单:1、法律依据:

2、山东省农业灌溉电价与工业电价收费标准

3、申请人所属的电力稽查中心卷宗。

4、变压器用电申请信息。

5、庙山镇政府要求对被告进行停电的通知。

6、县安监局文件一份。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篇2]

申请人(原告):***,男,193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身份

证号码: ***。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 ***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申请人(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贵院依法受理,现在申请人请求增加和变更诉讼请求并整理如下: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申请人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

2、判令撤销申请人与被告***签订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

3、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57000元;

4、判令被告***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20000元;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补充):

2011年2月25日,申请人***与被告***签订了《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申请人当时考虑到二被告为夫妻关系,被告***虽无被告***的书面授权,但其二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申请人误以为被告***是代表被告***签订该协议的,正是因为申请人与被告***已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申请人按相关约定将公产房变为私产后,被告***才能陪同并代表***与申请人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因此,被告***的签约行为不是自己的个人行为,而是作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但因其没有代理权,而申请人误认为其有代理权,申请人存在明显的重大误解,因而应依法撤销被告***与***签订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 此外,申请人原本打算将上述卖房款用于购买新的房屋,并委托儿子***全权代理买房事宜。2011年1月16日***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1

购买***房屋,并支付了定金20000元。现在由于二被申请人未履行付款义务,致使申请人无经济能力支付上述房屋的购房款,卖方因其违约而没收了定金20000元。该定金损失正是由于被申请人***未履行付款义务造成的,理应得到相应赔偿。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提出以上变更诉讼请求,恳请人民法院予以批准。

此致

天津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 年 月2 日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篇3]

申请人:杨正大,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三元乡南北村13组2号。

杨正大诉方琦峰、吴丽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案号为(2015)温瑞民初字第2753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已受理,现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

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共计267546.12元,被告方琦峰已经垫付75964.62元。

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191581.5元;

2、其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剩余部分由被告方琦峰、被告吴丽嫚承担赔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1年10月26日

赔偿清单

1、医疗费: 73040.62元

2、护理费:10875元(住院55天,出院后卧床90天,共145天,每天75元)

3、误工费:19505元(住院55天,出院后休息180天,共235天,每天83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825元(住院55天每天15元)

5、营养费:3000元

6、交通费:3503.5元

7、残疾赔偿金:141597元(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为32161元; 27359×20年×20%=109436元;109436+32161=141597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9、伤残鉴定费:1200元

10、摩托车损失:4000元

合计:267546.12元

被告方琦峰已垫付医疗费75964.62元,三被告还需要赔偿191581.5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清单

1、父亲:杨国旺,1951年5月20日出生。60岁(截止到原告伤残鉴定2011年6月30日)。赔偿年限为20年。有3个抚养人。

2、大女儿:杨淑茗,2002年10月3日出生。赔偿年限为9年。有2个抚养人。

3、小女儿:杨莉,2015年12月24日。赔偿年限为16年。有2个抚养人。

浙江省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8390元。

父亲:8390×1/3×20年×20%=11186元

大女儿:8390×1/2×9年×20%=7551元

小女儿: 8390×1/2×16年×20%=13424元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11186+7551+13424 =321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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