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例会制度

时间:2022-11-23 18:01:59 例会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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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例会制度

1 项目监理人员应坚持必要的监理会议制度,以确保与各方惊醒有效地沟通和协调,及时处理和解决相关的问题。

监理工作例会制度

2 监理过程中必要的会议:

(1)第一次工地会议。

(2)工地例会。

(3)专题工地会议。

(4)监理部内部工作会议等。

3 第一次工地会议

(1)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2)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及有关职能人员、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

(3)项目中建立工程师及监理部全体监理人员。

4 第一次工地会议内容

(1)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2)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3)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4)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5)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6)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以及工作程序要求。

(7)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8)项目监理部负责起草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各方会议代表应对会议纪要进行会签。 5 工地例会

根据第一次工地会议所确定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召开工地例会,以及时除了和解决施工过程中各方提出的或出现的各种问题。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是想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成事项的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①进度计划是否符合计划周期的规定。

②总承包、分承包单位分别编制的各单项工程进度计划之间是否相协调。

③施工顺序的安排是否符合施工工艺的要求。

④劳动力、材料、构配件、设备及施工机具、水、电等生产要素供应计划是否能确保证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供应是否均衡。

⑤对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条件(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采购的物资等),承包单位在施工进度计划中所提出的供应时间和数量是否明确、合理,是否有造成建设单位违约而导致工期延误和费用索赔的可能。

(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①是否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②是否使用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③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尤其是质检人员是否到岗到位。

④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天剑是否满足工艺操作要求,特种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⑤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⑥已施工部位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4)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①分析工程造价最易突破的部分以及最易发生费用索赔的原因和部位,制定出防范性对策。 ②对发生的工程变更,是否经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代表签认。 ③承包单位报送工程款支付申请时,其现场实际完成情况的计量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全。

(5)检查工程安全状况,正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6)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①工程暂停及复工。

②费用索赔的处理。

③工期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7)项目监理部负责其草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6 专题工地会议

(1)专题工地会议是为解决事关过程中的专门问题而召开的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主持。

(2)工程项目各主要参建单位均可向项目监理部书面提出召开专题工地会议。包括:主要议题、与会单位和人员、召开时间。经总监理工程师与有关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召开专题工地会议的书面通知,与会各方应认真做好会签准备。 7 项目监理部内部工作会议

(1)根据工程进展的需要,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组织和主持召开项目监理部内部会议。

(2)内部会议的主要内容:

①对监理目标进行分解,落实控制措施,确定实施负责人。

②进行分段监理工作小结,部署和安排下端重点监理工作实施计划,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间③协调项目监理部各专业的分工配合问题。

④对工程施工重大问题及工地例会将要讨论的重大事项,统一认识,达成共识。 ⑤其他需要研究和讨论的问题。

(3)项目监理部应保持内部 的记录。

监理工作例会制度 [篇2]

一、安全例会召开时间与参会人员:每周召开工程例会一次,会议由总监主持,各单位项目经理、主要负责人、安全员参加。例会实行签到制。

二、会议内容:

1、汇报总结本周安全生产、治安、消防工作情况,分析处理事故,检查分析事故隐患,研究确定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负责整故,限期完成;对遵守安全纪律,不违章作业的单位给予表扬,预防和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2、制定下周安全检查计划,预测下步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和加强安全管理的重点,制定出预防措施。

三、作好例会记录,并经整理后作为工程管理资料存档。

xx-xx监理部

监理工作例会制度 [篇3]

1、首次安全监理交底会议制度(可与开工预备会议合并召开)会议主要内容:

(1)建设单位介绍委托合同约定的安全监理工作内容和有关法规规定;

(2)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监理)人员及其分工;

(3)研究确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共同分析识别和评价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并确定安全监控的主要措施;

(4)总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监理要求;

(5)共同组建工地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明确其职责和工作制度;

(6)明确安全检查及安全监理例会的时间、周期以及参加人员。

2、安全监理例会制度(可与工程例会合并召开)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会同建设、施工等单位召开安全监理例会。安全监理例会的主要内容:

(1)检查分析施工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的原因;

(2)针对安全生产及其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及其管理的改进措施;包括管理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等;

(3)分析和研究文明施工的现状,提出下一阶段文明施工的改进措

施;

(4)通过会议,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落实下一步安全管理工作的分工。

3、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报审制度

(1)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商按规定编制重大危险源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审批。对于按规定须通过专家论证审查的方案,须督促承包单位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审查;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安全监理工程师,对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程序性、符合性、针对性审查,重点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经过承包单位内部审查,该单位技术负责人是否签署、审批,是否已盖施工企业印章;方案是否具有针对性;

4、重大危险源交底监控制度

(1)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针对施工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列入施工组织设计中,并报监理审批;

(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编制重大施工危险源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包括危险源施工的监理措施和监理检查要求;

(3)督促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对危险源、重大危险源的施工作业进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监理人员应检查交底的书面记录,对于没有进行交底的不允许擅自施工作业;

(4)重大危险源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完成后,安全监理人员应

检查施工方对重大危险源施工作业前的各项安全自检工作是否完成,自检责任制是否落实。

5、安全监理旁站、巡视制度

(1)对于重大危险源部位,应有针对性的旁站、巡视监理方案,并明确各专业工程的安全旁站、巡视监理的施工作业控制点及要求。

(2)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安全监理规划(方案)和安全监理细则,安排安全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理的旁站、巡视监督工作,并检查实施情况;

(3)监理员督促施工单位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自检,对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脚手架及高空作业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4)安全巡视监理工作每天不少于一次,对高危作业的关键工序进行必要的旁站监理,并及时填写巡视、旁站监理记录表;

6、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

(1)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共同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开展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2)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活动除了定期安全检查外,项目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施工现场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和季节性、节假日安全检查;

(3)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的内容根据法规和规范性标准要求,结合检查活动的目的和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包括现场安全和安全资料等

方面。项目监理机构应事先制定检查标准和检查办法,明确检查人员名单;

(4)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保证施工安全。

(5)安全监理人员应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通过工程例会或函件等形式向建设各方主体通报。

7、施工安全设施、施工机械验收核查制度

(1)施工现场的重要施工安全设施和大型施工机械的使用,应在运行前经监理核查;

(2)施工安全设施和施工机械搭设安装后,应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按规定进行检测,垂直运输设备等须备案的应及时督促备案,并及时报监理核验;

(3)安全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核查施工安全设施和施工机械的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是否符合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要求,核查无误后方可使用。

8、安全监理报告制度

(1)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每月底将本月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以监理月报形式向工程所在地安监站汇报;

(2)在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如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监理下达的指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3)施工现场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在两小时以内向监理公司及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并签发工程暂停令;

(4)项目监理机构与监理公司之间,以及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之间应保持通信联络的畅通;

(5)监理人员的各项口头报告均应及时追加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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