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时间:2022-08-07 04:10:28 排查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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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推动全街道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一、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社区(社区筹委会)食安办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街道、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二、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结合本部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具有相应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对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适时组织集中排查,每季度至少集中排查一次。

三、社区(社区筹委会)食安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本辖街道内的食品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排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并将排查结果反馈至相关单位和部门。

四、对排查出的食品安全隐患,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社区(社区筹委会)食安办应及时报告街道食安办。

五、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社区(社区筹委会)食安办在隐患排查工作中,发现本辖街道、本部门(行业)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超出其管辖权或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街道食安办报告。

六、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社区(社区筹委会)食安办应及时向街道食安办通报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情况,并负责填写《食品安全隐患排

查表》,于每月月底前报街道食安办备案。

七、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隐患所在单位进行整改,并明确隐患所在单

位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通知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使用规范的文书格式。

八、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应责令隐患所在单位立即排除;隐患整改难度大,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督促隐患所在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保障方案,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食品安全。对于不具备食品生产经营资格、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户,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九、街道食安办应根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明确各隐患所在单位的监管责任单位。监管责任单位要对食品安全隐患所在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加大巡回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督促其尽快整改到位。隐患所在单位整改措施长期落实不到位的,要采取进一步的监督、查处措施。

十、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应由街道食安办会同监管责任单位,对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食品安全隐患排查表

分管领导签字: 业务科室负责人(食安专干)签字:

注:“隐患名称”是指违法违规、无证无照生产加工、经营销售食品的行为,特别是各类“黑窝点”。 请各单位将报表每月28日前报送街道、县(市)食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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