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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招标公告

时间:2021-11-25 15:18:14 公告 我要投稿

常年法律顾问招标公告

西华大学 西华大学 发布时间:2015-4-3 --------------------------------------------------------------------------------

常年法律顾问招标公告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我校关于招标工作的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对我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比选,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前来投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标单位:西华大学。

二、项目名称:西华大学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三、招标方式:公开比选。

四、服务期限:一年(期满后是否续约经双方另行协商后约定)。

五、服务内容:

为校方提供法律咨询、诉讼和培训等法律事务服务。主要包括:为学校的重大决策及有关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参与学校重大项目谈判,草拟、修改和审查合同;办理学校诉讼、仲裁或非诉讼纠纷等其他法律事务;开展法律培训。

六、报名条件:

1.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具有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年检合格;

2.在业界享有较高的声誉,无不良记录;

3.拥有符合委托业务类型的一批素质优良、从业经验丰富的律师队伍。

七、招标文件的领取时间、资料提交及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

1.时间:投标人请于4月 8日——4月16日,上午9:00——12:00,下午3:00——5:00,到西华大学行政办公楼405室领取招标文件。报名时需购买招标文件,每套150元(文件售出后不退,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2.资料提交:领取招标文件时需持以下有效证件:(1)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审原件,留复印件);(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审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3.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

请投标人将投标文件密封(在密封处加盖单位公章)后递交到西华大学行政办公楼405室,投标截止时间为2015年5月3 日下午5:00(北京时间),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招标单位:西华大学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郫县红光镇

邮 编:610039

联 系 人:杨老师

电 话:028-87723088

传 真:028-87720200

西华大学

常年法律顾问招标公告 [篇2]

北京傲天动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项目

北京傲天动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5号楼汉王科技大厦2层 100193

Add : 2/F, Hanvon Technology Mansion, 5# Building Zhongguancun Software Park , 8# West

Road Dongbeiwang, 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China, 100193.

(T) : +86 10 56917000

(F) : +86 10 56917111 1

致: 律师事务所

北京傲天动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甲方”)意通过招标聘请2015—2015年度法律顾问(具体期限以双方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期限为准),该项目依法具备招标条件,特邀请贵所参加。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本招标项目名称:北京傲天动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项目

招标人:北京傲天动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5号楼汉王科技大厦2层。

项目实施地:北京市海淀区

招标基本要求:

作为北京傲天动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能够指派1名法律顾问律师,每月不少于2次在招标人办公场所集中提供审查修订合同、招投标文件、公司规章制度,参与重大项目招标起草有关业务文件,接受法律业务咨询,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招标人对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协助或代理招标人参与政府有关行政机构组织的听证会等法律事务;并能随时根据招标人要求到招标人指定地点现场指导或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协助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具体工作内容以最终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为准)

2.投标人资质要求

(1)投标人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五年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截至2015年1月1日),在北京有常设机构或常驻工作人员;

(2)投标人及其指定的法律顾问必须满足律师执业5年以上且在近3年内无执业违法违规记录;

(3)对公司合同管理、产品侵权、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等方面相关法律事务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4)投标人在近3年的业绩要求:3年内有担任事业单位、大、中型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5号楼汉王科技大厦2层 100193

Add : 2/F, Hanvon Technology Mansion, 5# Building Zhongguancun Software Park , 8# West

Road Dongbeiwang, 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China, 100193.

(T) : +86 10 56917000

(F) : +86 10 56917111 2

年法律顾问的业绩,该业绩证明以投标人提供的合同原件为准,否则不予认可;

(5)保证有能力完成招标文件总则第1条所包括的全部法律事务;

(6)提供与招标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法律信息,对招标人的经营风险提供预测并出具法律应对策略;

(7)提供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内容由甲方最终确认;

(8)协助甲方内部法务人员完成公司法律事务规划,建立法务工作体系,完善合同管理;

(9)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面临重大诉讼以及财产被接管、冻结甚至破产等状态。

(10)投标人承诺的上述法律服务,除合同或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不再另行收费。

3.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 以收到甲方的招标文件的时间为准。

招标文件工本费:不收取工本费。

投标人须携带资料:

1、税务登记证书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正、副本); 4、指派的法律顾问律师执业资格证书; 5、负责人资格证明或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6、上述人员身份证原件;

以上证件均须原件及盖投标申请人公章复印件一份,缺一不可,原件复印件内容必须一致方有效;原件审验过后退还,复印件留存。以上证件不能提供或提供不全的,将不予办理招标文件获取

手续。获取招标文件时的资料审核不代表资格审查的最终通过或合格。

4.接受投标文件时间、地点以及投标截止时间:

接受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3月1日下午6:30前 (北京时间)

接受投标文件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5号楼汉王科技大厦2层。

逾期提交或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规定,恕不接受。

5.开标时间、地点

开标时间:2015年3月15日上午9:30 (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5号楼汉王科技大厦2层

6.联系方式

招标人:北京傲天动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5号楼汉王科技大厦2层

邮编:100193

联系人: 王宗敏 电话: 010-56917000 -8052

传真:010-56917111 电子邮件: #url#

7.招标人在任何时候都依法保留和拥有对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和修改权。

北京傲天动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投 标 书

致:北京傲天动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你公司“北京傲天动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要求, 律

师经正式授权并以投标人 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投标。提交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投标文件包括:

1、 2、 3、 4、 5、 6、

投标书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报价 单独计价服务项目服务收费标准 承诺函

代理过的典型案例(至少2件)

其他自行补充文件或自愿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简介。

签字代表及投标人在此声明并同意:

1、 2、

对我方提供的所以文件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

我方已详细阅读全部招标文件及附件,你方工作人员已在我方领取招标文件后,详细解释了招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

3、 4、

我方理解你方无义务必须与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签约; 所有与本次投标的函件请寄:

投标人(盖章): 授权人签字:

日期:

常年法律顾问招标公告 [篇3]

一、服务项目概况

(一)服务项目名称: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二)招标人: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三)服务地点:佛山市佛山新城或招标人指定的其它地点

(四)服务范围及内容:

1、提供法律信息,防控招标人法律风险,协助招标人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招标人的实际需要,主动向招标人提供和介绍与招标人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等法律信息,提高招标人员工法律意识;

(2)积极、主动为招标人事务作出政策、法律风险提示,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报告,有效防控招标人法律风险;

(3)协助招标人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4)对招标人法律事务管理提出改进措施和合理化建议等。

2、法律知识培训。

协助招标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招标人干部职工提供法律培训,不定期向招标人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管理;必要时应-招标人要求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讲座或协助招标人开展对外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3、协助招标人处理日常经营及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包括:

(1)就招标人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2)为招标人草拟、审查、修改有关法律事务文书,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3)协助招标人草拟、审查、修改内部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

(4)协助招标人草拟、审查、修改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以及对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可行性、严密性、完整性、风险性等进行审查,作出风险提示,提出专业建议和修改意见,必要时出具分析报告,并协助招标人管理合同,监督跟进合同的履行;

(5)参与招标人的.合同谈判和其他重大商务谈判,准备或审核相关资料及准备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协助制定谈判方案等,草拟、审查、修改有关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建议和意见;

(6)协助招标人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竞买类交易活动,参与相关制度、招标采购文件文本和合同文本等规范工作,协助起草、审查招标采购文件、合同等文书,协助招标人解决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活动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7)协助招标人建立健全招标采购、合同管理体系;

(8)积极协助招标人处理好工程建设管理、征地拆迁、旧区改造、投融资等方面工作,为招标人工程建设管理、征地拆迁、旧区改造、投融资等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和建议;

(9)为招标人经营、管理决策或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建议和意见,或进行法律评估、论证等;

(10)应-招标人要求出席有关会议或参加听证,并根据会议内容发表律师意见,出具律师工作备忘或法律意见书,提出分析意见和建议;

(11)应-招标人要求对有关企业或项目进行资信或可行性审查,并出具审查分析报告;

(12)代招标人草拟和发布有关的声明、公告、致函等文书;根据招标人的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

(13)应邀为招标人的有关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

(14)应邀为招标人的有关法律事务进行见证;

(15)应-招标人要求,就工程建设管理、征地拆迁、旧区改造等重要工作提供阶段性驻场服务,密切配合招标人工作开展,提供到位的跟踪服务;

(16)根据招标人项目的投资建设需求,向招标人提供产业园区及城区建设中涉及投融资、企业进驻、投资项目合作、涉外事务、项目主体内部治理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17)参与处理招标人尚未形成诉讼或仲裁的民事、行政争议或其他纠纷以及行政复议案件,参加案件讨论会、听证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出分析意见和建议,协助招标人进行必要的调解、和解工作;

(18)提供其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办理招标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4、优先接受招标人委托,代理招标人参加民事、行政等各类纠纷案件的仲裁或诉讼(委托代理费按本第一条第(八)款另外协商,不包括在包干法律顾问服务费内),依法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年。为保证本次法律服务的延续及连贯性,本项目的服务期限在到期前一个月内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一次延续一年,但最多不超过三年,延续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以本合同价格为基础由双方另行协商,服务要求以本次招标文件及签订的合同为准。若存在发生在服务期限内但尚未完成的服务项目,受聘人仍须尽职服务至该服务项目完成为止而不另外增加收费或按招标人要求负责、妥善地处理和安排好法律事务交接等相关事项。

(六)项目投标最高限价:人民币7万元/年/家。

(七)资金来源:自筹

(八)本项目承包方式:法律顾问服务费由中标人以中标价(含税)总价包干,除中标价,中标人提供和办理本条上述第(四)款“服务范围及内容”第1至3项的所有服务(不论难易、数量、损耗时间、人力物力、风险及金额等大小、多少)均不再另外收取律师服务费及其他任何费用、报酬(但中标人为招标人提供上述法律服务,发生的必要的异地办案差旅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案费等办案费用经招标人事前书面认可的由招标人另行实报实销,中标人需提供有效的招标人认可的费用凭证证明;如涉及具体民事、行政等各类纠纷案件的仲裁或诉讼,或者重大项目决策咨询,招标人根据自身需要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双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费用另外支付,中标人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5〕611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15〕298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给予八折或以上优惠,具体以双方商定为准)。

二、投标人资质

(一)律师事务所条件:

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除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格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在中国大陆境内合法登记(注册),具有广东省司法厅正式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经年检合格,成立5周年以上,设立资产10万元以上,配备的注册专职执业律师至少10名(其中最少有5名具有6周年以上执业经验);

2、在广东省广州市或佛山市有固定经营场所;

3、律师事务所及所内律师在最近三年内未因自身的任何违约、违法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招致败诉,没有被投诉记录,自身及所内律师均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项目负责人(指派律师)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奉献精神和职业道德,品行良好;

3、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法学学位,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依法取得司法行政 管理部门正式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和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书》并经年检合格;

4、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

5、律师执业8周年以上,目前在投标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并常驻广东省广州市或佛山市,执业范围不受国内地域限制;

6、熟悉相关领域特别是工程建设管理、征地拆迁、旧区改造、投融资等方面法律法规,具有较高政策法规水平和丰富办案经验,具有处理复杂或疑难法律事务的能力;

7、具有从事本项目工作领域的业绩和成功案例,其敬业精神和专业素养深受顾问单位的好评,并在所从事的律师领域享有一定的良好社会知名度;

8、在最近三年内未因自身的任何违约、违法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招致败诉,没有被投诉记录,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9、身体健康,能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10、履行本项目义务、责任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投标时间

投标申请人于2015年7月25日9:00到10:00到佛山市佛山新城吉庆道1号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419室递交投标资料,联系电话:0757-29878058。

四、投标文件的制作

(一)原则

1、投标文件应突出重点,精简扼要。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客观真实的原则,对故意隐瞒或夸大事实之处,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2、无论招标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因参加本次投标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投标文件的组成与制作要求

1、投标文件由报价部分、技术与商务部分等组成。其中技术与商务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封面;

(2)投标承诺函(原件);

(3)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负责人授权投标委托书(原件);

(4)投标人情况自评表(原件);

(5)投标人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6)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传真号码、联系地址;

(7)投标人近三年的商业信誉和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8)承接业务能力优势;

(9)投标人近三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10)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证明;

(11)在职(全职)律师情况汇总表(需反映姓名、执业证类别、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执业工龄、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

(12)广东省广州市或佛山市有固定经营场所照片、租赁或购买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13)投标人近三年从事本项目工作领域的业绩证明;

(14)投标人近三年在工程建设管理、征地拆迁、旧区改造、投融资领域法律服务的业绩证明;

(15)拟投入本项目实施小组(包括指派律师及其他服务团队成员)人员情况表,应附相关人员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资格证、执业证、现在投标人律师事务所执业证明(如聘用合同、社保证明等)、职称证(如有)、简历、符合招标要求的近三年业绩证明(请注明为指派律师、其他服务律师)等资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6)投标人及所内律师在最近三年内未因自身的任何违约、违法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招致败诉证明、没有被投诉证明、自身及所内律师均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证明;

(17)投标人及指派律师、其他服务律师购买执业保险合同或相关证明;

(18)其它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内容[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企业概况、获奖情况、管理制度及规章制度情况、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案、服务(响应)承诺等]。

以上文件必须加盖公章,如为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备查,投标文件一式两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同时必须提供投标文件电子版。投标文件电子版形式:文字部份使用word,证件证书等扫描图像文件插入在word中。投标文件电子版电子光盘(带外光盘封套,须在光盘外注明投标单位及项目名称)放在投标文件密封袋内密封后按时送交招标人。无论中标与否,上述文件不予退还,逾期送达的文件或不符合要求的文件,招标人有权拒收。

2、投标文件的制作、不同文字文本的释义均以简体中文文本为准,重要的外文资料须附有中文译注。

3、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公章必须为投标人公章,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不能以其它业务章或附属机构章代替。需签名之处必须由当事人亲笔签署。

4、投标文件自制部分必须打印,每份内页须按序加注页码,整册装订牢固可靠且不能轻易脱落。如因装订问题而出现漏页或缺页,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6、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封口处盖公章。

7、招标人拒绝接受电报、电话传真形式、密封不严、册装不整的投标文件。

五、投标报价

(一)本项目投标报价不得超过人民币7万元/年/家,超过者则视为无效投标报价

(二)本项目采用总价包干形式。投标人报价以人民币为报价货币,执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5〕611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15〕298号)收费标准。报价中必须包含完成服务项目应预见和不可预见的费用,相关税费、规费以及企业利润等。任何报价是以投标人可独立履行项目合同义务,通过合理预测与准确核算后,可达致 预期效果,满足约定的服务标准和符合自身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所作出的综合性合理报价,对在招标公告和合同书中未有明确列述、投标文件(投标方案设计)遗漏失误、市场剧变因素、应预见和不可预见的费用等均视为已完全考虑到并包括在投标总价之内,合同履行期间不作调整。

六、评标办法

(一)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二)投标人报价范围为招标控制价的[100%-85%(含)],如投标人报价低于85%,投标人须提交成本分析,并得到评委认可;

(三)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对各投标人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只有符合本招标公告第二条“投标人资质”各项要求条件的投标人才能进入评分阶段,评委将在符合有效报价范围且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公告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根据投标人递交的资料,从律师事务所整体实力、拟推荐的律师素质能力、工程建设管理、征地拆迁、旧区改造、投融资方面法律经验、对本招标公告的响应程度等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和比选,以对比评分形式选出两家专业水平高、服务意识强、切实符合招标人需求的投标人(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二),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定次序,并最终以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的前2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或无法履行合同,则取得分次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如此类推。招标人不承诺投标报价最低者为中标人。

(四)在总得分相同的情况下,招标人将根据以下评分项分值高的顺序依次确定最终中标候选人:

1、项目负责人(指派律师)综合素质能力;

2、本项目实施小组项目负责人以外其他人员情况;

3、投标人响应-招标公告程度;

4、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案、服务(响应)承诺;

5、投标报价;

6、投标人近三年(2011年6月至2015年6月)在工程建设管理、征地拆迁、旧区改造、投融资领域法律服务的业绩证明;

7、投标人近三年(2011年6月至2015年6月)的商业信誉和财务会计报告;

8、承接业务能力优势;

9、投标人在职(全职)律师综合情况;

10、其它(如法律、行政法规、招标公告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获奖情况、管理制度及规章制度情况等)。

七、其他

(一)服务要求

1、服务方式:招标人原则上采取随机约请的方式安排中标人为招标人提供法律服务,项目服务律师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参加会议、现场办公等方式开展工作,具体按招标人需要执行。

除应邀提供法律服务,中标人应积极变传统的被动式提供法律服务为主动式提供法律服务,遵从“事前预防为主”、“提前介入”的原则,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主动沟通,深入了解招标人事务,前瞻性提供法律服务;根据招标人业务开展情况主动提供相关法律信息;主动为招标人事务作出政策、法律风险提示,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对招标人法律事务管理提出改进措施和合理化建议;适时向招标人作出法律风险防范建议报告;通过完善各类制度、规范各类文本,协助招标人建立健全有效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等方式,积极主动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避免或减少招标人在日常经营及管理活动中可能出现的法律疏忽及偏差,更有效地防控招标人法律风险,为招标人提供优质、高效、全程、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2、服务响应时间要求:

①中标人须提供常设每周7天×24小时服务专线,招标人可随时与本项目服务律师联系,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

②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法律信息应主动、及时、完整、准确;

③对招标人的服务通知,项目服务律师需在接报后立即响应:

a、可以即时解答的即时解答,不能即时解答且时间紧急的必须按招标人要求时间及时解答,其他情况下原则上应在接报后一个工作日内解答;

b、需要服务律师提供上门现场服务的,应按招标人的服务时间要求提前10分钟到达现场;

c、需要提供书面咨询意见、咨询成果资料或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报告及其他法律文书的,应在接报或资料齐全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招标人;

④情况紧急的,服务律师应积极配合招标人的需求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完成招标人交办的事务。

⑤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通报工作进程。

3、职业操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中标人及服务律师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律师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认真、诚信、勤勉、尽责、专业、积极、及时地开展和完成招标人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工作,尽最大努力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作出任何损害招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不作为,并对获知的招标人商业秘密和其他一切信息负有严格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如招标人提出要求,中标人须无条件按招标人提供版本与招标人签订保密协议)。中标人保密责任不因任何情形而终止或解除。

4、其他:

(1)人员要求:为使项目有序实施,本项目必须有一个完善且固定的项目实施小组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其他投入人员均必须为隶属于(或受雇于)投标人单位且常驻广州或佛山的从业人员,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列清参与本项目的人员名单并附上其详细资料。投标人应整合律师事务所全部优势资源,向招标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2)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中标人不得任意调整本项目实施小组成员,且项目负责人(即指派律师)不允许变更[若拟派往本项目的主要人员与投标文件中所列出的人员不符(经招标人同意更换的人员除外),招标人有权按照中标价的20%/人次向中标人收取违约金或扣减中标人法律顾问服务费,并可即时取消中标人的法律顾问资格,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且对中标人不作任何补偿];如服务律师不尽或未尽履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义务,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更换服务律师,中标人应无条件响应;当服务律师由于工作变动、调动、疾病等客观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执行职务时,中标人应及时另派律师接替。后任服务律师学历、资质、能力、经验等不得低于原服务律师的资质条件并须经招标人事先书面认可;

(3)出具的建议和意见等是否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应按招标人要求执行,并且出具的方案、报告、法律意见等所有书面文书应按招标人要求加盖中标人公章,并有本项目服务律师本人签名;如招标人提出要求,中标人及服务律师应在招标人相关内部呈批会签文件上签注意见或建议并签名盖章;中标人及服务律师对自身出具的所有文件、资料、文书、意见和建议等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严密性等负责;如出具不恰当的意见或建议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4)中标人及服务律师不得超越招标人的委托权限范围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未经招标人书面授权,中标人及服务律师不得代表招标人对外签署有关法律文件或作出有关主张(或放弃有关权利);中标人及服务律师未经招标人书面授权对外签署的有关法律文件或作出有关主张(或放弃有关权利),招标人有权拒绝执行;中标人及服务律师的上述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赔偿;

(5)中标人及服务律师不得利用担任招标人法律顾问的便利,从事与法律顾问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利用担任招标人法律顾问的便利牟取私利;

(6)中标人及服务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招标人提供任何不利于招标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7)中标人及服务律师与招标人交办的法律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觉、主动申请回避;

(8)中标人及服务律师在涉及招标人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担任与招标人具有法律和经济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9)中标人及服务律师在办理招标人委托以外业务时,不得以招标人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不得在个人名片上印有招标人法律顾问的字样;

(10)中标人应建立严格的与招标人的资料交接制度,完善资料交接手续,对每一受理的法律事项(口头咨询除外)均应有书面交接记录并妥善保管,其中一份交招标人计划预算部备案审查;

(11)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如招标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不齐全或明显有误,服务律师应尽职、主动、及时告知招标人,要求并引导招标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补充完整准确;如中标人服务律师未尽上述义务导致招标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欠缺及有关情况有误引致中标人出具不恰当的法律意见或建议,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并对因此造成的招标人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2)中标人应对招标人业务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招标人的法律文件妥善保管;

(13)中标人及服务律师不得将其应当经办的本项目项下的法律事务转委托或分包给其他律师事务所或未指定的其他律师(或其他人)办理;

(14)中标人及服务律师需要购买执业保险;

(15)如中标人及服务律师等未按要求履行项目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尽或未尽履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义务)或违反相关约定,招标人有权对中标人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作出不低于¥2000元/次的扣罚处理;情节严重的,招标人有权即时取消中标人的法律顾问资格,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同时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人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服务费,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a. 违反诚实信用和服务承诺,没有严格执行相关质量、服务和收费标准,损害招标人利益的;

b. 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指派律师)或主要服务律师的;

c.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利用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或欺骗招标人等方式,非法获取与委托项目有关的任何非法利益的;

d. 未能按实际及时完成相关工作给项目造成严重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e. 未能按招标人工作时间要求完成任务累计达5次的;

f. 服务期内拒绝接受任务达3次的;

g. 服务期内任务完成达不到招标人要求、给招标人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h.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i. 转包或分包本项目法律服务事项的;

j. 拒绝接受招标人及相关部门监督和检查的;

k. 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查处等;

l. 非法泄露招标人信息,违反保密规定的;

m. 遗失招标人重要资料文件的;

n. 在招标人组织的法律顾问年度履职评价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o.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合同规定、失职失误导致招标人蒙受损失或招标人认为严重的其他情形。

(16)由于中标人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中标人应按中标价20%的比例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

(17)中标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自身或指派律师、其他服务律师等由于不尽或未尽履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故意、过失等)或违反相关约定给招标人造成的经济、声誉和其他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18)服务期限内,中标人须根据法律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个案解决过程中发现的特殊或共性问题、存在风险等按季向招标人报送季度服务总结,适时提醒招标人在以后的工作中及时改进工作,防范风险,并根据招标人《佛山新城法律顾问履职评议办法》要求提交如实的年度书面述职报告及配合招标人法律顾问履职评议工作的开展;服务期限届满,中标人须另外向招标人提交完整一年服务的书面总结报告并向招标人移交完整的相关资料档案,协助招标人做好归档、总结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一年期内承担招标人法律服务事项情况说明(应附表分项列明受理时间、事项概况、处理结果等并附相关证明资料),并应有经验总结及提出工作建议,上述工作将作为合同价余款支付的重要依据之一。

(19)合同有效期内,若招标人非因中标人违约等中标人原因单方面解除合同,招标人按中标人已服务期限按比例支付法律顾问服务费,除此以外不作其它任何补偿或赔偿;若由于中标人单方面原因解除合同,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退还已收取的招标人全部款项。

(20)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使用了他人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所需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中标人必须保证提交的服务工作成果及文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并保证不被其他任何第三方要求权利追索,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如因此造成招标人损失,应赔偿由此导致的招标人全部损失。

(21)中标人同意,招标人按照中标人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作出决策并予以实施所造成的损失,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

(22)中标人利用专业优势和信息不对称之便,以不道德的手段,故意隐瞒和掩盖自身缔约过失,违背服务承诺、诚实守信原则和未尽义务,损害了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人在任何时候均可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并索取赔偿,且不受合同时效的限制。

(23)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法律顾问服务费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生效请款手续完善后,按合同价的50%支付第一期法律顾问服务费;

(2)服务期限届满、中标人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并且结算及请款手续完善后支付合同价余款。

每一次收款前,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请款申请并提供正式的符合国家财务制度的税务发票,并且收款人、出具发票人均必须与中标人名称一致。付款时招标人将扣除应扣的各种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扣罚款项等。

八、合同签订

中标人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三十天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合同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应按照本招标公告、投标文件及相关澄清材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项目合同,对投标文件及澄清材料中出现歧义、不确定的内容等解释均以招标人的理解为准。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本招标公告、中标人投标文件及相关澄清材料、合同的附件及《中标通知书》均为本项目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项目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履约义务,其生效日期为签字盖章确认之日期,它们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共同达成的书面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项目合同;

(3)中标通知书;

(4)本招标公告;

(5)中标人投标文件及相关澄清材料;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注:如中标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澄清材料中作出有比本招标公告和本项目合同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该是否有利于招标人的解释权双方同意最终归招标人所有),则投标文件及相关澄清材料中更有利于招标人的相关条款内容的解释顺序优于本招标公告和本项目合同,中标人须按这些响应承诺履行。

若双方对合同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合同无法签订,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而不对中标人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若合同无法签订是由于中标人违反投标承诺造成,招标人同时有权要求中标人支付中标价20%的违约金。

附件:一、投标承诺函(格式)

二、内部招标采购评分项目表

三、投标人情况自评表

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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