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

企业间战略合作协议

时间:2021-11-23 15:12:45 合作协议 我要投稿

企业间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

企业间战略合作协议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就甲方为乙方引入项目合作业务的有关事宜签定如下备忘录:

1、甲方同意将自身开拓的有关x系统业务的项目关系资源引入乙方,介绍乙方与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就《x系统》项目进行业务合作;

2、甲方同意除了x硬件集成项目由甲方优先承接外,乙方可直接与公司按照产品研发、技术支持、系统集成、工程实施及售后服务等方式开展全方位的.业务合作;

3、乙方同意在与x公司进行业务合作的过程中,凡乙方参与并承接的业务定单,乙方从每笔项目研发费用中提取总金额的10%或者从每项工程合同额中提取总金额的6%作为业务中介费支付给甲方;

4、乙方同意不得避开甲方单独与x公司进行相关业务合作,凡涉及乙方与x公司进行诸如技术团队合并、公司股权重组等其他更深一步的合作事项时,乙方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5、双方同意凡属乙方与x公司签订的业务合作项目合同,自乙方从x公司或用户方收到每笔款项之日起七日内,乙方按照相应比例将甲方应得的业务中介费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

6、双方均有义务严格履行本合作备忘录以及相关补充协议所约定的有关条款内容。双方若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具有管辖权的有关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7、本备忘录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8、本备忘录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9、本备忘录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企业间战略合作协议 [篇2]

甲方: 重庆讯美电子有限公司 乙方:内蒙古华动泰越科技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共同促进发展的原则,就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atm人脸识别智能分析预警系统项目(以下简称信用社项目)共享华动泰越公司售后服务机构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义务

1、甲方完成搭建平台的基本工作,完善规章制度的制定。

2、甲方提供对乙方售后人员进行相关系统培训,例如日常软件故障排查、日常硬件故障排查。

3、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培训文档。

4、甲方向乙方提供7×24小时电话技术支持。

一、乙方义务

1、信用社项目网络或主机系统瘫痪,售后人员应当自接到客户故障报告后1小时内响应,并在2小时内解决。

2、信用社项目发生严重故障或部分服务器不正常,售后人员应当自接到客户故障报告后2小时内响应,并在4小时内解决。

3、免费维护期内应保证每年不少于4次巡检服务。

4、设备、成品软件、客户化软件在维护期内应提供如下免费服务:升级、调优、故障排除和故障排除所需的备件更换(含备件本身)等。

二、其它

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本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无效;解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

2.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条款,导致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对方有权变更、解除协议,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约定,并以备忘录或附件的形式体现;本协议的备忘录或者附件与本协议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自双方代表人签字认可之时起生效。

甲方代表:

签署时间:

乙方代表:

签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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