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售楼部)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租赁房屋及用途
甲方将位于 ××商务售楼中心 以现状出租给乙方使用(房屋内物品见附件)。
租赁用途为办公。
二、 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为三个月,自 2012年 5月 1日至 2012年 7月 31日止。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续租,双方可协商延期。
三、 租金及缴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房屋租金按月以现金方式支付,每月25日前支付下个月租金,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贰万 元整(含房屋租金、甲方服务费及围档广告位使用费等,围档广告位使用位置及使用时间由甲方决定)。甲方收取租金时向乙方出具收据。
四、甲方权责
1、甲方可派驻两名员工继续甲方正常的销售工作。
2、甲方负责协调办理乙方以×有限公司名义购买的本项目六、七层时与开 1
发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总房款部分的更名、分户及房管局备案手续(最终总房款以房管局实地测量确权面积计算所得为准)。
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信息如下:
(1)六、七层
合同面积:3613.08平方米
实测面积为:3663.15平方米
合同总房款:21750000元(大写:贰仟壹佰柒拾伍万元整)
确权面积后总房款:22051430元(大写:贰仟贰佰零伍万壹仟肆佰叁拾元整)
(2)合同签署日期:2012年3月22日
3、甲方为乙方办理分户手续时,须先行收回乙方所持的购房收据,然后根据乙方提供的名单,在不超过上述确权面积后的总房款的情况下,按乙方要求分别开据购房收据。
五、 乙方责任
1、 乙方应将购房者名单及明细提供给甲方,并加盖公章。
2、 乙方应遵守公安、消防、卫生、文化、城-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自行办理相应手续,承担费用。
3、 乙方在经营和出售××商务六、七层房产时,与客户之间产生的任何法律纠纷及赔偿均由乙方承担。
4、 乙方不得将所租房屋转租、转借、转让给第三方。
5、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如因乙方的违法行为损害到甲方名誉及利益,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6、 租赁期间,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水、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7、 乙方须在售楼中心显著位置明示六、七层权属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2
8、 乙方在使用甲方项目围档做对外广告宣传时,可使用甲方项目名称,即“××商务”,其它内容不得涉及甲方信息。
六、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 其他约定事宜
1、 乙方逾期支付应支付租金,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
房屋租赁合同(售楼部) [篇2]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 租 方:李波承 租 方:
签约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出租方:李波 身份证号: 510123198003260016
承租方:
第一条 租赁标的物
1.1 本合同租赁标的物是指出租方将其拥有产权的[商铺]房屋。
1.2 该房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办江浦路267号28栋1单元1层267号,建筑面积为:381.81平方米;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办江浦路269号28栋1单元2层269号,建筑面积为:395.53平方米;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办江浦路271号28栋1单元3层271号,建筑面积为:201.56平方米;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办江浦路273号28栋1单元4层273号、建筑面积为:94.84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为1073.74平方米。
1.3 该租赁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良好,符合承租方的使用用途。
1.4 出租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等文件,承租方应提供身份证明的文件。双方验看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1.5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双方应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对方主张。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 承租方向出租方承诺,该租赁房屋承租方用于办公及房屋销售等商业用途。
2.2 承租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约定的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 租赁标的物租期自[ 2015 ]年[03 ]月[16]日起至[2016]年[ 04]月[15]日止(其中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4月15日为免租期)。出租方应于
[2015]年[ 03 ]月[ 16]日将租赁标的物交付给承租方。
3.2 租赁期届满,出租方无条件收回租赁标的物,承租方应如期返还租赁标的物。
3.3 租期届满,如承租方需继续租赁该标的物,则应于合同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出租方提出续约的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对租金重新核定后,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对本租赁标的物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四条 租金、租金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4.1 双方约定,租赁标的物的按年缴纳租金,年租金为600000.00元,大写:陆拾万元整。
4.2 租金支付方式为[年付],年租金承租方应于[ 2015 ]年[03]月[16 ]日前一次性全部支付。
4.3 承租方以[转账](出租方指定的帐户)方式,向出租方支付租金。 户名:李波 卡号:6221 5348 3000 0089 822
开户行:成都银行成都温江支行
第五条 保证金
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为房屋保证金,保证金在第一次支付房租时一并支付。在合约的租赁期满后,出租方在承租方结清所有租赁费用,并验收房屋结构完好后,出租方立即退还承租方保证金。
第六条 税费的承担
6.1 双方按照政府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双方协商一致,出租方因出租该房屋的租金为税费后的净租金,也即,出租方因出租该房屋而产生的所有税费及该物业在租赁期间的物业税等将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并由其自行缴纳。
第七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7.1对于承租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出租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7.2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7.3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承租方不承担责任;承租期内该房屋的防火、防盗等安全责任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7.4承租方可以将租赁标的物的户外墙体和玻璃墙体作为发布广告的载体,承租方自行对其安全性负责,并由承租人自行依法办理发布广告的相关手续。
第八条 装修和改造
8.1 如果承租方需对租赁的房屋进行装修,出租方对此表示同意。但是,承租方的装修和改造不得改变、损坏租赁房屋的主体建筑结构。
8.2 承租方装修及添附设备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解决,添附设备的产权属承租方所有。租赁期届满、或终止本租赁合同时,承租方在退还租赁的房屋时,承租方添附的设备能够拆除而不损坏原建筑结构的,承租方可以拆除。
第九条 所有权变动
9.1 如出租方转让房屋的,应提前通知承租方,承租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9.2 出租方转让房屋后,本合同在租赁期内对新的产权人继续有效,新的产权人承继本合同出租方权利义务,出租方应向新的产权人如实告知租赁标的情况和作好交接工作,不得影响承租方正常使用。
第十条 双方义务
10.1 出租方义务
10.1.1 出租方保证,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
10.1.2 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标的物交付承租方使用。
10.1.3 出租方就现状提供水、电等基本设施,水、电等使用费由承租方自付。
10.1.4 本租赁合同生效后,出租方应当保证承租方对租赁标的物的合法使用权,不得再出租该标的物。
10.2 承租方义务
10.2.1 承租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标的物。
10.2.2 承租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出租方支付租金。
10.2.3 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将租赁标的物转租、转让、转借。 10.2.4 承租方不得利用租赁标的物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10.2.5 承租方承诺按时申报和缴纳上述税费,并将从相关部门开据的发票原件或复印件转给出租方。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出租方违反本合同第10.1.2条规定,每逾期交付一日,应当按年租金的[2倍]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
11.2 出租方擅自终止合同,应当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承租方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出租方还应就超过部分向承租方赔偿。
11.3 出租方违反其它约定或法定的义务的,出租方应当赔偿承租方因此所受到的全部损失。
11.4 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第10.2.2条规定,每逾期支付一日,应当按年租金的[1]%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11.5 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第10.2.1、10.2.3、10.2.4条规定,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承租方应当赔偿出租方的实际损失。
11.6 承租方在本租赁期内,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若承租方擅自终止合同,应向出租方支付等同当年年租金额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2.1 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1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2.2.1 租赁标的物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12.2.2 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租赁标的物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12.3 出租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赔偿损失:
12.3.1 不能提供租赁标的物或所提供租赁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使用。
12.3.2 出租方未尽租赁标的物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使用的。
12.4 租赁期间,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标的物:
12.4.1 未经出租方同意,转租、转借租赁标的物。
12.4.2 未经出租方同意,拆改变动租赁标的物主体结构。
12.4.3 损坏租赁标的物,在出租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12.4.4 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
12.4.5 利用租赁标的物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12.4.6 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承租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出租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12.4.7 逾期支付房租累计满[2]个月时。
12.5 租赁期满前,承租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12.6 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政府决定或双方共同认可的其他情况。
13.2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3.3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终止。出租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返还承租方多支付的租金。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4.1 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租赁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其他
15.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5.2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附件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3 本合同一式[贰]份,出租方持一份,承租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1、租赁房屋的权属证明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电话: 电话: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售楼部)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门面房屋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门面房屋,以租赁的方式给乙方用于 房地产开发售楼部。乙方租用场地期限为 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该出租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附建设图纸),租金为 元/平方米/月,合计年租金 元,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付清租金,甲方交房给乙方。
三、出租房屋第二年的租金,甲方根据当地市场情况,适度调整,但调整的范围不超过第一年房屋租赁总费用的 %(总费用为房屋租金与空调费之和)。第二年房租及空调费用乙方必须在 年 月 日前支付甲方。若乙方未按时支付房屋租金,乙方无条件退出所租赁房屋,由甲方收回,乙方支付甲方剩余房屋租期 元/日的违约金。
四、出租房屋内水电单独装表计量,甲方按乙方使用量依据当地标准向乙方收取费用。每年乙方须向甲方支付 元/平方米的空调费用,每年空调费按 个月( 天计算)时间缴纳,此费用须在乙方支付房屋租金时一起缴纳给甲方。每月乙方所租赁的.房屋还须缴纳 元/平方米的物业管理费用,每月月底前乙方缴纳给甲方。
五、乙方在承租期内,不得改变和损坏建筑结构及室内外装饰,如造成损坏,按造价赔偿。乙方自行装修,在退房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装修费用,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样。
六、在承租期内,如需安装室外灯饰广告标识等,需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和甲方同意。
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出租场地的结构,不得将承租场地转租、转借或改变使用用途,否则,甲方立刻收回租赁给乙方的房屋,并不退还剩余租金、房屋押金。
八、乙方不得开展与甲方相同的业务,否则,甲方立刻收回租赁给乙方的房屋,并不退还剩余租金、房屋押金。
九、乙方在承租期间必须从事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如因违法而停业停租,以及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退返剩余日期租金和保证金。
十、甲方在乙方承租期内,保证乙方水电供应正常,在不改变出租时现状的情况下,甲方负责日常维保。但因外部停供或乙方原因造成停供,甲方不承担责任。
十一、由政府有关部门收取的市容管理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租赁场地所产生的水电费、闭路电视、电话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二、乙方在支付房租时,需支付保证金壹万元。租赁期满后,乙方不再续租,且房屋原有设备设施未损坏,各项费用已交清,甲方全额退还保证金。
十三、租赁期满时,乙方无条件退房,不得以任何理由占有甲方房屋,如拒不退房造成甲方损失均由乙方承担,逾期按每日1000元交纳违约金。 十四、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有效合法身份证明。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本合同履行中若有一方违约,致使对方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十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订补充合同。
甲方: 乙方: 代表:
日期: 日期:
房屋租赁合同(售楼部) [篇4]
甲方:梁华英
乙方:邢维宁
甲、乙双方就甲方将其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等相关事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房屋位置
甲方同意将自己产权下的房屋,位于海口市振兴南路36号美舍苑“宇建大厦”E1(5)栋101、102房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租金
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元),租金按月以现金方式缴交。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缴清当月房租。
三、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为 伍 年,从 2015 年 年月
四、租赁用途
乙方租用此房屋,仅限于合法经营超市商品销售。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可随意改变其用途,更不可用作饮食等经营。
五、租房保证金
租房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乙方须在签合同之日连同第一个月的房租一同缴清。乙方退房时,甲方在乙方没有违反协议的情况下,凭乙方出示的保证金收据返还。
六、甲乙双方责任
1
1、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房屋产权清楚,没有房屋产权纠纷,负责处理因产权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
2、甲方负责承担乙方承租前的所有费用,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
3、乙方负责承担承租后的所有费用,费用包括甲方出租的房屋租赁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卫生费等。
4、乙方每月应于十号前缴清上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做到应缴费用月月结清。
5、承租期间,乙方要保护好甲方的房屋财产,不得随意更改甲方房屋结构以及门窗。所有房屋结构以及门窗的变动,必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承租期间门窗如有损坏,乙方负责随时修复,保持房屋门窗的完整无缺。重新改装过的门窗乙方退租时不得拆卸。承租期间对房屋进行装修、修复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6、乙方经营须遵纪守法。经营前,乙方要附送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交给甲方。经营期间,乙方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在租房内从事任何违法经营活动或经营国家明文禁止的违禁品。
7、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不得在租房内进行赌博汹酒、嫖娼、收留案犯等违法乱纪的事情。否则,乙方除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外,甲方可随时终止租赁协议,同时没收乙方的保证金。
8、退房时,乙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所进行的室内外装修、装饰, 2
除可移动的空调机等电器设备外,其他诸如天花板之类的装修、装饰,乙方不得随意破坏、拆除,应连同房屋一同退还甲方。
9、乙方要负责门前屋内卫生“三包”,做到文明经营、干净整洁,共同维护大厦的清洁美观。
七、其他事项
1、协议签订后,甲方同意给予乙方 45 天的装修期。装修期间甲方免收乙方租金,但乙方须自行承担所有应交的房屋租赁税、物业管理费、水电及卫生费等。
2、协议期内,乙方退房,需提前二个月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可提前终止协议,退回保证金;若乙方不能提前二个月告知甲方,乙方退房时,甲方可没收乙方14,000.00元保证金。
3、协议期内,如甲方需要用房,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即可提前终止协议,且甲方对乙方所投入的装修费用不予补偿。若甲方不能提前二个月通知乙方,又要求乙方退房,则甲方按14,000.00元保证金的金额赔偿给乙方。
乙方接到通知应无条件退出房屋,否则,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强制乙方退房并没收乙方14,000.00元保证金。
4、乙方在接到甲方提前终止协议的通知后,应及时搬迁清场。乙方如不及时搬迁清场,视为乙方已自动放弃房屋内物品所有权,则甲方有权单独处理遗留物品。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八、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以上条款。如甲方违约,按14,000.00元
保证金的金额赔偿给乙方。如乙方违约,甲方随时单方终止协议,并没收乙方14,000.00元保证金。
九、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原于2015年7月10日所签的“房屋租赁协议”同时作废。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二00七年 月 日 二00七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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