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经营者承诺书

时间:2022-11-23 20:57:45 承诺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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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经营者承诺书

为了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单位(店)着郑重承诺:

保健食品经营者承诺书

一、 遵纪守法,自律规范,诚信经营。严格按照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保健食品活动:

二、 保证销售的保健食品合法合格。不销售标签、说明书内容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不一致的保健食品,不销售假冒伪劣的来路不明的保健食品;

三、 加强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各荐规章制度,审验并保存供货商的经营资质、产品生产企业资质、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产品生产批次检验报告复印件;建立产品进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

四、 不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不以保健食品冒充药品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五、 妥善处理消费都的维权事宜,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监管和公众监督。

承诺单位:南门口江南大药房(盖章)

负 责 人:陈 军(签字)

年 月 日

保健食品经营承诺书(向食监局)

我单位向南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承诺:

一、严格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并及时做好台帐记录管理工作;

二、保证所经营的产品是从合法渠道购进的合格产品,不经营假冒伪劣和来路不明的产品,每个产品能具备供货方提供的批准证书、检验报告、生产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均指加盖红印章的复印件);

三、做到取得有效《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合法经营,并将许可证悬挂在店堂的墙壁上,同时保证做到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张贴在许可证的下方或者贴在玻璃柜内,使消费者能看到的位置上;

四、经营场所内做到规范广告宣传,对所经营的产品不作虚假和夸大宣传,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五、做到经营的保健食品设有专柜存放,不同类的产品或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开存放,并且要有明显的标志。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监管部门留存,一份由经营者张贴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保健食品经营者守法经营承诺书

为维护保健食品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本经营者郑重

承诺:

1、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从事

保健食品经营活动,诚信守信,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2、经营的保健食品均从合法渠道购进,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要求,查验并保留供货者和产品的资质文件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建立完整的购销台账。

3、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不销售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保健食品,不销售标签说明书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保健食品。

4、对所经营的保健食品的质量负责,在经营活动中不欺骗误导消费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

5、服从监管部门监管,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作出的召回或停止经营等措施。

6、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由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向社会公示,一份交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

保健食品食品经营承诺书(药店) 2

为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义务,我公司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2、强化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断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始终把产品质量安全放在首位。

3、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资质,所经营的产品符合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4、加强风险控制,严格依照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对所经营的产品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5、标签标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不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正确向消费者介绍,不作虚假夸大宣传。

6、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规定各岗位的质量安全责任,并落实有关责任追究措施。

7、建立并实施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产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执行情况的记录。制定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预案),定期检查各项质量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质量安全事故隐患。

8、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食品安全监管检查和日常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企业留存一份、张贴公布一份、监管部门留存一份 1

食品经营者须知(转)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为了切实保证守法经营,特告知提示如下:

一、经营者应建立和执行的六项经营制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1、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凡从事食品的销售,以及为销售而进行的采购、贮存、运输活动的,必须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及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证照必须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或粘贴。

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营者要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3、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4、建立索票索证制度,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5、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采取电子、记录或票据粘贴式的形式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其它经营者可根据经营状况参照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二年。

6、执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二、食品生产经营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以下十项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食品经营者应依法经营,并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主要为十一种: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二)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所规定的食品。

(三)没有中文标签或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食品。

四、食品经营者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主要有三种法律责任,即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一)食品安全民事责任

《食品安全法》规定严格的“赔偿责任”:一是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二)食品安全刑事责任。食品安全事故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可能涉及到的刑事罪名主要有三个: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一百四十条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一百四十三条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一百四十四条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上述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食品安全行政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否则,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则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共设定十一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行政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后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食品安全经营承诺书(供参考)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食品经营单位作为食品安全的保障主体,对广大消费者的食用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本单位向社会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诚实守信经营,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无公害”,自觉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自觉执行与食品相关的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严格把好食品安全质量关,坚决不经营不安全食品。

三、加强食品包装物、标签和储运的管理,保证经营的食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包装和标识,努力解决好保鲜等问题,防止二次污染。

四、加强行业自律,争做依法诚信经营的行业典范。建立经营档案,认真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食品检验和不合格食品下架停止经营等相关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五、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食品安全信用意识,坚持“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经营理念,保证食品消费放心、安全。

以上承诺,请广大消费者予以监督。

承诺单位(盖章):

二00九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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