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工作总结

工会工作相关论文

时间:2021-11-26 17:55:21 工会工作总结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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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会工作的主要特点及基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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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会的任务和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里规定得很清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工会这一主要任务和作用通过什么方式实现?我国法律直接规定了工会享有集体协商权。《工会法》强调了工会在协调劳资关系中的作用,明确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的权利”,“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这也就是说,在我国社会经济逐步由计划经济过渡到以市场经济为主动的这个新的历史时期,工会主要是通过集体协商方式,最大限度地维护工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工会工作的实际现状及成因

但在事实上,工会往往兼有维权职能和管理职能,且从目前法律规定来看,工会公法意义上的管理职能明显大于私法意义上的维权职能。《工会法》是我国工会的基本法,但其所强调和维护更多的是工会作为公法人的法律地位,而对于工会私法人的法律地位没有明显规定,尤其忽略了劳动关系中工会权利的源权利,即工会会员(劳动者)权利的界定和保护,使得在集体协商劳动关系中工会作为私法人的法律地位相对缺失。

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无论企业所有者一方还是雇员一方,都是市场主体,即都是私法意义上的主体。两者之间所产生的劳动关系,从本质上看是一种纯粹的契约关系,其所维护的权利也是私权利。而工会作为劳动者一方代表参与集体协商,其在集体协商中的权利来源从理论上讲,是每一个参加工会的劳动者放弃自己一定的个人权利(即私权利),把它让渡给工会而形成的。换言之,在集体协商劳动关系中,工会所行使的权利实际是由多个私权利组成的权利束,是私权利的一种特殊形式。

长期以来,由于对于工会私法人的'法律地位没有明显规定,尤其忽略了劳动关系中工会权利的源权利,即工会会员(劳动者)权利的界定和保护。这种工会作为私法人的法律地位缺失直接造成在集体协商劳动关系中,多数企业工会往往较多地介入企业管理机构内部,工会中拥有很高比例的高层管理人员,职工代表大会作为民主管理的关键性组织与作为企业机构的角色之间也存在着很大程度的混淆,以至于工会更倾向于致力在企业结构内部协调雇员和管理方利益分歧的“协商”,而不是代表工会成员与管理方进行谈判。

三、深圳市工会工作带给我们的启示

从去年8月1日开始,新修订的《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既是我国内地首部将“集体谈判”一词纳入相关条款中的法律法规,同时开创了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工会为法定组织、明晰工会权责、实行工会岗位津贴、确立公开谴责制度等多项首创,这对于促进工会发挥维权作用无疑具有突破性意义。

该办法首次对工会定义为法定组织、明晰了工会的具体权责。而如果企业发生污蔑诋毁工会等侵害职工权益行为而经劳动部门责令整改未改正的,上级工会可对该用人单位通过媒体曝光的方式对其进行公开谴责。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来还在我国地方立法中首次出现“集体谈判”这一用语,使得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回归本原。

四、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

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手段和国际惯例,通过集体谈判规范劳动关系事务,构成了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制度的核心。集体谈判不仅确立了劳动关系调整的正式规则,而且本身就是解决冲突的一种重要机制。集体谈判能有效地促使劳资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妥协,签订协议。降低诸如罢工、怠工、辞职等冲突产生的负面作用。通过集体谈判能够很好地解决剧变时期出现的劳资冲突,成本最低且最为有效。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是处理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劳资双方通过集体谈判自行确定雇员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劳动者以谈判代表的身份实现从“参与决定”到“共同经营”的“工业民主化”制度,特别是“劳资共决制”的广泛实行,使得工人民主参与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证,劳资利益协调和合作得以顺利进行,劳资关系比较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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