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设置建议

时间:2022-08-03 22:31:35 建议书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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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设置建议

一、关于几类特殊人员岗位设置中的问题

岗位设置建议

1、2003年中小学核编定岗和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时,根据文件确定且2006年7月1日未退休的提前离岗休息人员和暂列编外人员。

以上两种对象可参照“2006年7月1日至完成首次岗位设置管理期间退休且退休时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对象的实施办法”操作。可以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限、工龄和工作业绩,比照本校同等条件在职在岗人员确定,同步兑现相应待遇。

2、在编在岗的幼儿教师,按照湘人社发[2011]97号文件执行;对少数规模小、在编教师人数少的单位,可以参加在职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其人数纳入小学专业技术岗位基数。

3、关于长期借用人员的岗位设置。长期借用人员借用到公务员管理(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人员应尽快终止借用关系,回原单位参加岗位设置。事业单位之间属平行和顺向的,如本人及借入、借出单位同意调动且借入单位编制未满,可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动手续,不属于此类原终止借用,回原单位参加岗位设置。

4、乡镇中小学的中学高级教师,学校按照编制人数核定中学高级教师岗位总数,并按比例确定各等级职数,由学校按照条件和程序组织聘任。

二、关于专业技术职务高中初级结构计算办法

首先,以单位编制数确定岗位总量,再按照三类岗位比例分别计算出三类岗位数,其中,专业技术岗位数等于岗位总量减去管理岗位与工勤岗位数之和。制定设置方案时,专业技术岗位数分别乘以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规定的结构比例得出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数;专业技术的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数分别乘以各级别内部结构比例,得出各级别各等级具体岗位数;各单位再按照确定的岗位数组织竞聘。

三、关于中小学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基本条件

(一)乡镇中小学校:

中学高级教师系列:

1、聘任三年以下,即2008年-2010取得资格,在2009-2011年聘任的保留在现聘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

2、聘任六年以下,即2005年-2007取得资格,在2006-2008年聘任的,只能聘任在五级以下(不含五级)岗位。

3、在有岗位的情况下,聘任十年且不属于长期病休和长期在编不在岗人员,可直接聘任在五级岗位;聘任七年且近十年有七个以上优岗的人员直接聘任在五级岗位。

4、在小学工作的小学中学高级教师聘任八年且不属于长期病休和长期在编不在岗人员,可直接聘任在五级岗位;在小学工作的中学高级教师按以上乡镇中小学校的中学高级教师系列的1、2、3条执行。

中学一级教师系列:(含小学高级教师)

1、聘任五年以下,即2006年-2010取得资格,在2007-2011年聘任的保留在现聘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

2、聘任十年以下,即2001年-2010取得资格,在2002-2010年聘任的只能聘任在八级以下(不含八级)岗位。

3、在有岗位的情况下,聘任十五年且不属于长期病休和长期在编不在岗人员,可直接聘任在八级岗位;聘任十二年且近十年有七个以上优岗人员可直接聘任在八级岗位。

(二)县属学校:

中学高级教师系列:

1、聘任三年以下,即2008年-2010取得资格,在2009-2011年聘任的保留在现聘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

2、聘任六年以下,即2005年-2007取得资格,在2006-2008年聘任的只能聘任在五级以下(不含五级)岗位。

3、在有岗位的情况下,聘任15年且不属于长期病休和长期在编不在岗人员,可直接聘任在五级岗位上;聘任十二年且近十年有七个以上优岗的人员直接聘任在五级岗位上。

中学一级教师系列:(含小学高级教师)

聘任五年以下,即2006年-2010取得资格,在2007-2011年聘任的保留在现聘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

聘任十年以下,即2001年-2010取得资格,在2002-2010年聘任的只能聘任在八级以下(不含八级)岗位。

在有岗位的情况下,聘任十五年且不属于长期病休和长期在编不在岗人员,可直接聘任在八级岗位上;聘任十二年且近十年有七个以上优岗人员课直接聘任在八级岗位上。

(三)中小学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三年以下,保留在现聘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

(四)学校批准的长期病休和在编不在岗人员保留在现聘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计算相应岗位人员基数。

四、关于学校管理岗位的设置建议

管理岗位设置原则上按照2003年中小学核编定岗和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时县编办的“三定方案”设置;学校具体实施时,至少设置校长(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处室主任管理岗位。从事部分教学工作、经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双肩挑”的管理人员(不受比例限制),兼任某级别(高、中、初级)专业技术最低等级职务,不占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参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内部等级时,纳入所在级别的基数,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起竞聘,占用纳入基数后所产生的职数。

五、教育局事业股室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可以参照县属学校执行。

本意见经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附各单位岗位设置的人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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