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时间:2022-08-02 20:27:27 建议书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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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这是于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程序意见”)中明确提出的。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指出,引入量刑建议,是量刑程序改革的一大亮点,有利于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量刑。

据介绍,量刑程序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用于规范调查取证、提起公诉、律师辩护、法律援助和法庭审理等工作,适用所有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

量刑程序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量刑建议的内容、量刑建议的方式以及量刑建议的变更问题,为规范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提供了依据。

量刑程序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量刑程序意见要求,量刑建议书中一般应当载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人民检-察-院以量刑建议书方式提出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将量刑建议书一并送达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公诉人认为需要变更量刑建议并当庭提出调整量刑建议的,法庭可以允许,并向被告人说明情况。

黎川县人民检-察-院自2010年10月1日全国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以来,共向法院提出涉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中的15个罪名的量刑建议28件,被法院采纳21件,法院采纳率达75%,实践中量刑建议规范化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量刑建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量刑建议的把握标准还有待统一。由于不同的人对适用刑罚幅度的理解标准不同,导致公诉人与法官在适用刑罚上会有偏差。尤其在对《法院意见》中规定的确定的十五个常见罪名和十四个常见量刑情节以外的罪名和情结进行量刑建议时,公诉人内心的量刑起刑点如果与法官内心的量刑起刑点及对自首、主从犯、退赃、谅解等酌定情节的量刑幅度不一致的话,就将导致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被采纳。

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证据发生变化。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终结,移送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阶段,原来一直拒不赔偿被害人的被告人却自愿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导致量刑情节发生变化。又如,案件本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嫌疑人又拒不认罪,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被告人却改口认罪,法院要酌情从轻处罚。案件的证据发生变化,而检察机关事先估计不足,又导致量刑建议不被法院采纳。

3、《法院意见》中规定的量刑幅度仍过大。从该通知所确定的量刑幅度及实践操作来看,由于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对于不同案件、不同情节确定的量刑幅度标准不一,导致实际判决会与建议刑期出现较大偏差。假如某人伙同他人参与盗窃,金额达4.5万元,系自首,且案发后其家属做通被害人工作,酌情赔偿后让被害人出具了一份谅解协议。根据《法院意见》,盗窃4.5万元的基准刑将达到8年左右,但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退赃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也就是说,法院可以根据他的三个情节在减少基准刑90%以下判决都属正确。《法院意见》规定这么大的量刑幅度,必然会大大降低量刑建议的采纳率。

4、量刑建议的法律效力没有充分显现。量刑建议不被采纳后,难以有效监督。量刑建议只不过是检察机关依据犯罪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应适用刑罚的“建议”,是一种参照性的意见,对人民法院的实际量刑没有强制性约束力,就是说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而且没有相关的法律可以规范。比如检察机关提出判四年,结果法院判了三年,判刑时也没有专门说明理由,而且就差一年也很难证明法院判决不对,而且在量刑幅度以内处刑的,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和诉讼资源问题不能抗诉,难以有效行使监督权。

二、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的思考

作为新形势下检察改革的新方向,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应该是一个系统工程。检察机关在庭审中适用量刑建议权,既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又有实践上的可行性,对推进司法公正具有一定的积极效能,符合检察改革中强化监督权的大思路,应该继续探索,不断创新、完善,使之广泛推行。笔者认为为保障量刑建议制度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让量刑建议发挥出更大的效力:

1、提高公诉人水平。适用量刑建议权后,要求公诉人在案件审查中,既要能提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意见,能对其犯罪的事实、情节、后果做出全面准确的认定,又要能对全案做出综合的判断,依据法律规定提出相对具体的量刑方面的建议。这一切都对公诉人的公诉水平提出了新的考验,既要过硬的案件审查能力,也要有准确的适用法律能力,对其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2、为使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再流于表面形式,充分发挥出其内在作用,有必要建立法官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说理制度。法官在不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时以书面形式向检察机关做出说明,也是法官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一个态度说明。如果法官对不采纳的量刑建议不能提出充分的理由,检察机关应加强审判监督,可以提起抗诉。

3、完善立法,让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并明确提出的程序,不被采信的程序及相关补救措施。最高检、最高法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刑事案件量刑建议问题加强磋商、加强研究,并联合制定下发有关司法解释,用以指导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使量刑透明化、公开化。同时对量刑建议的实施进行进一步细化。检察机关应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加强对刑事案件量刑建议这一制度的探索和研究,通过调查研究,制定出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量刑建议实施办法,统一规范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行为,使各级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行使量刑建议权,做到有章可循,有矩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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