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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2)

时间:2017-11-06 14:58:27 中小学辅导 我要投稿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大全

  罗纳德·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通过对侵害的交互性,以法律判例为基本事实,提出了对此类侵害事件的新的看法:

  一、问题的交互性质

  科斯首先提出,不能单纯从现有侵害发生的情况来判断侵害的赔偿权利和义务。往往这种侵害行为在本质上存在交互性,比如牛吃谷物的例子:

  如果单纯因为牛吃了谷物就认定牛侵害了谷物的话,实际上是过于偏颇的。因为如果为了降低牛吃谷物的可能性,就不得不减少牛的数量或者限制牛群活动的区间(比如篱笆),这样一方面可能降低了牛肉的供应,另一方面可能增加了牛群放牧的成本(比如篱笆)。从这个角度看,难道我们不能认为是种植的面积侵害了放牧牛群的利益吗?

  基于以上分析,科斯提出,“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 必须从总体和边际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

  二、两种不同的定价制度

  在不考虑定价制度的成本的情况下(不考虑交易成本),科斯以牛吃谷物一例,分析了两种不同的定价制度:

  1、侵害者按照市场价格对所造成的侵害给予全额补偿:只有当牛群的边际产出价值大于谷物损失的市场价值,那么养牛者必然愿意支付全额补偿,而谷物种植者由于获得损失谷物的市场等额补偿,实际上其从谷物中的总体收益不变。也就是说,当不考虑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农夫使用土地的所得等于该土地上使用生产要素的总产值与这些要素在次优用途下的附加产值之间的差额。若损害超过农夫使用土地的所得,则要素在其他地方使用的附加产值将超过在考虑损害后使用该土地的总产值。因此,人们就会放弃耕种这块土地而将各种要素偷盗其他地方的生产中去。”也就是说,从总体产出考虑,只要侵害者根据市场价值对所造成的损害给予全额补偿的话,无论最终形成的是一种什么样的牛群和种植比例,“对资源配置没有任何长期影响。”

  2、侵害者不需要对所造成的侵害给予赔偿:在这个时候,农夫为了降低损失,就不得不支付给养牛者一定费用,以使得养牛者愿意保持现有的牛群数量,当补偿的费用等于牛群的边际产出时,养牛者将愿意保持现有牛群数量,如果同时农夫由于降低牛群吃谷物所获得的产值大于或等于该补偿费用时,农夫就愿意支付该补偿费用;换个角度,农夫还可以通过建设篱笆等增加成本的方法来降低谷物损失,而当降低谷物损失所获得的产值大于建设篱笆等新增成本的情况下,农夫也愿意采取这样的措施。

  因此,从总体产出的角度来看,“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

  三、四个典型性的判例

  1、“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医生诉糖果商机器生产噪音,

  2、“库克诉福布斯”案:化学厂硫酸氨气导致可可果纤维草席质量受损

  3、“布赖恩特诉勒菲弗”案:造墙和堆放木材导致他人烟囱排烟不畅

  4、“巴斯诉戈雷格斯”案:酿酒与通气口排风通道

  根据侵害交互的基本观点,对四个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认为对任何一种侵害行为而言,在不考虑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无论初始的权利义务结构是什么样的,只要允许完全市场竞争,那么市场自然会将资源调整配置到最优状态,使得产值最大。

  四、考虑市场交易成本的时候

  1、在不考虑市场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市场通过对合法权利的分配可以导致产值最大化;但是在开绿市场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只有在“这种重新安排后的产值增长多于它所带来的成本时,权利的重新安排才能进行。”因此,“除非这是法律制度确认的权利的安排,否则通过转移和合并权利达到同样效果的市场费用如此之高,以至于最佳的权利安排以及由此带来的更高的产值也许永远也不会实现。”也就是说,在考虑市场交易成本的时候,如果交易成本过高,单纯依靠市场是无法实现资源(权利)最优配置的,这时候政府(法律)成为了次优的解决方案。

  2、企业作为替代市场交易来组织生产的组织,“活动的重新安排不是用契约对权利进行重新安排的结果,而是作为如何使用权利的行政决定的结果。”也就是说,当企业内部组织交易的行政成本低于市场交易成本的时候,企业就成为了代替市场交易来完成资源(权利)配置的一种制度形式。

  3、还有一种替代制度是政府的直接管制,“强制性地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不得做什么,以及什么是必须遵守的。”“在某种意义上,政府是一个超级企业,它能通过行政决定影响生产要素的使用。”但是,“显然,政府有能力以低于私人组织的成本进行某种活动。但政府行政机制本身并非不要成本。”

  4、市场、企业和国家行政命令都是解决资源配置问题的制度安排,“问题在于如何选择合适的社会安排来解决有害的效应。所有解决的办法都需要一定成本,而且没有理由认为由于市场和企业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因此政府管制就是有必要的。”但是问题反过来也一样,是否政府管制没有解决问题,就应该全面放弃由市场来自行调整呢?

  五、合法的妨害

  在充分分析了妨害的经济性质、解决机制的基础上,科斯先生大量引用了英国和美国妨害问题的相关判例资料,提出了“合法的妨害”的概念。

  1、“以对邻人的损害为代价来使用自己的财产,或…… 做自己的事。只要在合理的界度内,他所开的工厂产生的噪声和烟尘可以造成他人的不舒适。只有在他的行为不合理时就其效用和所导致的有害结果而言,它才构成妨害。”

  2、“…… 在处理有妨害后果的行为时所面临的问题,并不简单地是限制那些有责任者。必须决定的是,防止妨害的收益是否大于作为停止生产该损害行为的结果而在其他方面遭受的损失。…… 但真正的危险是,政府对经济体系的全面干预会导致对那些对过分的有害后果负有责任的人的保护。”

  中文翻译的有点晕,下次将英文的相关部分都补充于后。

  六、庇古与庇古传统之批判

  所老实话,没怎么看明白。回头先把庇古的福利经济学看看再做笔记吧。晕死我了。

  从基本内容上,感觉是说,古典经济学家倾向于采用“自然”(市场)的手段来解决资源配置问题,以达到产值的最大化;而庇古先生倾向于采用政府手段解决这些问题,而且“政府现在或最终会控制经济力量的游戏,以此来促进经济福利,并由此促进其所有公民总的福利。”

  科斯先生通过对庇古先生所提出的“火车火星问题”、“兔子问题”去分析了庇古先生体系的混乱和模糊,虽然我并没有看明白。哈哈,最终指出,并没有办法却确认市场还是政府是解决妨害的最优办法,而是应该放开视野,“比较不同社会安排所产生的总产品,……应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进行,并应考虑这些安排在各方面的总效应。”其次,“将我们分析的出发点定在实际存在的情形上来审视政策变化的效果”,而不是“对自由放任状态和一些理想世界的比较来进行分析”。最后,科斯先生提出了,以产权的角度来分析生产要素的观点,也就是说,生产要素的配置问题从本质上说是产权配置的过程。

  4《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

  科斯由“外部不经济性”开始论述,即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工商企业的行为(如工厂放出的烟尘对邻居的影响)。传统经济分析遵循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抓住私人产品和社会产品的矛盾,得出了要排烟的厂主赔偿,或征“庇古”税,或令他迁走的纠正办法。而科斯认为,把这种问题归结为由于甲损害乙所以应该制止甲的传统做法,掩盖了问题的实质。实际上这种外部效应问题具有相互性,又称不兼容性。避免甲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解决的真正问题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制止损害,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并且应当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来认识问题。

  科斯在文中先后分析了养牛问题、“斯特奇诉布里奇曼”、“库克诉福布斯”、“布赖思诉勒菲弗”和“巴斯诉雷戈里”以及其他几个法律案例。科斯认为,现实是存在交易成本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法律制度至关重要。由于市场中交易的东西不是像传统经济学所认为的实物,而是采取的行动和个人拥有的、由法律设置的权利,所以在交易费用为正的现实世界上,法律制度将会对经济体系的运行产生深远的影响。权利应该配置给那些能最富有生产性地使用它们的人,应该探索这样一种有效的产权制度。

  在本文的后面一部分,科斯的逻辑大致如下:发现交易对象,交流交易愿望和方式,谈判、缔约和履约都有成本;如果这些成本大于权利调整带来的产值增加,禁令或赔偿就可能使权利的市场调整停止或不发生,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这时有利的权利调整也要由法律来确定,不然,转移和合并权利的高成本会使最佳配置和最大产值无法实现;经济组织能以低于市场的成本获得有效的结果。科斯认为,企业、政府、法院均可以降低社会成本。

  科斯在该文结束时指出,权利也是生产要素,在设计经济运行制度时,应该考虑总成本和总效果。

  按照我的理解,科斯所说的对待负外部性的正确的方法是:宏观比较双方的总收益总成本,取收益大的并赋权,这样会最大限度的降低社会成本。这在理想中是完美的。但是,只能说科斯进步了一些,并未完全解决问题。因为,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信息不充分,通常采取的比较方法是类似于“谈判”之类的交涉活动。从这个角度,社会成本是没有被消除的。

  5《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

  1960年科斯在《法和经济学》杂志上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该文章与《企业的性质》(1937年)已成为科斯的经典理论。在这篇文章中,科斯主要提出被后人誉为“科斯定理”的两个重要结论。

  文章一开始就提出一个有待分析的问题: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工商业企业的行为,并指出解决此类问题采用庇古在《福利经济学》提出的观点,即限制或惩罚施害者。科斯却列举了医生和糖果制造商使用机器的例子说明由于受定势思维的影响,人们一般都想到怎样惩罚施害者而不是相互影响、相互损害的。

  接着,科斯以养牛者走失的牛损害农夫土地上种的谷物一例作为分析起点。他提出了“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和“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并说明只要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产权赋予给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构都是有效率的,能够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但是现实情况是,交易费用不可能为零。因此,制度的设计是使资源得到最有效率配置的基础。

  科斯定理旨在描述资源稀缺性必定引发各种经济竞争和交易费用发生,而明晰界定的产权安排则是节省交易费用从而是决定经济效率的基本制度设定。科斯定理解释了稀缺世界里产权安排、交易成本、经济效率和政府功能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政府效能→产权安排→交易成本→经济效率→经济发展)。现实证明所有高效率的发展现象都具有明晰界定的产权制度基础,相反,所有低效率的经济停滞,则必定具有界定模糊的产权制度陷阱。总之,科斯定理的精华在于发现了交易费用及其与产权安排的关系,提出了交易费用对制度安排的影响,为人们在经济生活中作出关于产权安排的决策提供了有效的方法。

  科斯针对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的研究和庇古观点进行评价。按照庇古的观点国家是不需要的而是由内在的市场价值寻求改变。科斯提出了政府应该有所做的,如果仅随着市场自身的改变,就会造成很大的损害。这就是庇古理论的不足和实践上的不可能性。

  此外,这篇文章也是对外部性的一个讨论。科斯定理最初就是在解决外部效应问题的方案中提出的。外部性是很难避免的,传统经济学解决外部性都是简单的惩罚施害者,而克斯却认为这种解决方法存在缺陷。科斯提出自己的观点:让产生外部性者和受外部性影响者进行自由谈判,使得成本和收益能够合理分配,以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这是巨大的进步。此外,科斯指出只要产权界定时明确的,加上交易费用不太大,允许产权自由交易,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外部效应提供了另一种解决方法。

  总而言之,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主要内容就是科斯定理。虽然它们对经济学做出巨大贡献但科斯定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第一,科斯定理中的交易费用的假定很不现实:“真实的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第二,科斯认为企业的存在就是因为交易成本太高,另一方面又认为交易费用的高低是由企业内部交易与市场交易费用两者相比较确定的。但除了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科斯定理在管理创新、国有企业改革等方面都有着巨大的贡献。

  6《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

  《社会成本问题》是科斯1960年发表在《法和经济学》杂志上的一篇经典文章,和《企业的性质》(1937年)一起成为科斯的经典论文。在这篇文章中科斯提出了两个被世人称为“科斯定理”的重要结论:一,在零交易费用的假设前提下,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资源配置最终结果与法律的判决无关;二,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则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

  《社会成本问题》以一个有待分析的问题入手,指出传统经济学家因袭庀古在其《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对处理外部性问题(或者说科斯在文章中所说的“有妨害后果行为”问题)采取简单地限制制造外部性问题者或那些责任者的方法并不合适,科斯认为它们所导致后果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们所满意的。科斯在文章第五节的最后一句话中指出“本文的主旨在于说明应该用什么样的经济方法来研究问题。”科斯相信“经济学家未能对解决有害效果问题得出正确结论,并不简单是因为方法上的欠缺,而是根源于目前福利经济学的方法中存在的基本缺陷。”(21页第三段)他指出“我们需要的是研究方向上的改变。”(同上)

  正如我在开头中指出的那样,《社会成本问题》中涉及科斯定理的两个重要结论成为经济学家津津乐道的话题。诚然,这两个结论的提出对现代经济学产生了重要影响,在科斯世界(即零交易费用的世界)里,权利的清楚界定能够使得资源配置自动达到最优,而法律的判决或指说第三方,或者说政府机构的介入并未能对资源配置的最终结果产生影响,这为西方经济学所力图证明的自由放任的经济制度,建立在私有产权基础上的经济制度能够达到帕累托最优提供了有力的佐证;而更接近于现实世界的,交易成本为正的,同时也是科斯真正强调的符合实际情况的世界里,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影响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这也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交易成本的存在,甚至相当高的交易成本往往会使许多契约安排,有关措施无法实施而束之高阁。但是,就想科斯自己所指出的那样,他写作本文的主旨在与针对庀古以税收或奖励的方法解决侵害效应的欠缺提出自己认为的合意的解决方法。因此,我认为这种研究问题的经济方法,研究取向上的改变才是文章的精髓所在。仔细分析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我们可以发现,一种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解决方法是考虑制度安排或社会安排的总的效果,即使净得最大化,正如科斯指出的那样“显然只有得大于失的行为才是人们所追求的”(23页最后一段)这就不限于仅仅对产生侵害效应的责任者的惩罚了,或者说应该考虑的问题是侵害者是否有权利继续其侵害行为以及受侵害者是否有权利避免受到侵害,问题的关键在于“衡量消除侵害效果的收益与允许这些效果继续下去的收益。”(同上)

  我想这种分析方法上的创新颠覆了传统福利经济学的分析范式,这种新的分析范式如果用简单的术语来概括,我想应该就是大家所熟悉的“成本—收益”比较的分析方法(值得注意的是这也是企业经济学所经常使用的分析范式),只不过在此之前人们忽视了它的应用。

  人们习惯于用规范研究的视角分析问题,从社会伦理的角度看待问题必然得出哪些行为是应该的,哪些行为是该被禁止的,因而在面对侵害效应的问题时,人们思维定势地认为应该采取税收的方式来约束侵害行为的实施方,而不考虑这一行为的净效益,正如科斯指出的那样“我们在处理妨害后果的行为时所面临的问题,并不简单地是限制那些有责任者。必须决定的是,防止妨害的收益是否大于作为停止产生该妨害行为的结果而在其他方面遭受的损失。”

  第一次认真拜读大师的文章只为其严谨的逻辑及独特视角所折服,已不用说能提出什么批评性的意见,能够掌握文章的精髓已是庆幸。相信随着深入的学习和研究,重读科斯的这两篇文章说不准也能捕捉到其理论或分析过程的欠缺。这都有待于理论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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