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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研究生奖惩条例(2)

时间:2017-05-29 17:47:51 研究生院 我要投稿

辽宁大学研究生奖惩条例

  七、对研究生的'处分,由年级(班)主任提出,征求导师意见,经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由研究生学院提出初步处分意见,填写处分审批表,按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由研究生学院院长批准;

  2.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研究生学院审查后,由主管校长批准。

  3.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校务委员会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4.因政治问题而给予有关学籍处分,需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后,报省委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八、对受处分的研究生,采取以下的原则进行处理:

  1.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要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

  2.受警告以上处分的研究生,在未撤销之前,不具有担任班级干部和评先选优的资格。

  3.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对坚持错误、无理取闹者,要从严处理。

  4.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在犯错误后,经教育认识错误较好,通过一年考查,确有改悔表现,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需由本人在受处分一年后写出申请,由班主任提出,经导师和院(系、所)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学院。犯错误后,不接受教育,坚持错误态度,并重犯类似错误或再犯其它错误者,要加重处分,并将其错误事实及处分决定装入本人档案。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生,毕业时考察期不满者,按结业处理,缓发毕业证书一年,届时由所在单位对其在一年内的表现,写出考察意见,经学校考核,若确有改正表现,由学校给其补发毕业证书;表现差者,作结业处理,不再补发毕业证书。

  5.被勒令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其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发给其学习证明。

  6.被勒令退学和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入学前凡是国家或集体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安排;没有劳动指标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追加,家居城市的由所在地劳动部门按待业人员对待。

  对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将规定其离开学校的期限,在规定期限内,享受原助学金和公费医疗,无故逾期不离校者,不再享受研究生待遇,学校将及时迁出其户口。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辽宁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辽大校发[1999]122号

  为保证研究生的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品学兼优,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教财[1994]50号文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在校研究生均按《辽宁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的规定发放奖学金,同时享受学校所在地政府规定的粮油、副食品价格补助,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原单位工资、津贴、奖金等待遇。

  第二条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待遇,则按原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不执行《辽宁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

  享受普通奖学金的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享受普通奖学金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成绩合格。

  第五条 享受普通奖学金的范围

  1.博士研究生。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工作或参加工作不满两年者;入学前参加工作满两年以上者,入学前参加工作满四年以上者,均按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发放。

  2.硕士研究生。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工作和参加工作不满两年者;入学前参加工作满两年以上者,入学前参加工作满四年以上者,按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发放。

  享受优秀奖学金的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享受优秀奖学金除符合享受普通奖学金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评定期内(一年)各科学习成绩均在85分以上,外语通过国家六级考试;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科研活动,科研成果显著;

  3.积极参加班级活动,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工作表现突出;

  4.身体健康,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第七条 优秀奖学金评定比例

  优秀奖学金评定比例按在校研究生总数的8%进行评定。

  第八条 优秀奖学金评定标准

  评定期内:一等奖学金(1%)每位2000元。

  二等奖学金(2%)每位1000元。

  三等奖学金(5%)每位700元。

  奖学金评定程序

  第九条 普通奖学金由研究生学院办公室根据奖学金评定条件和标准及研究生学习成绩确定名单并发放。

  第十条 优秀奖学金按以下程序评定发放;

  1.本人申请,填写《优秀奖学金申请表》;

  2.所在班级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并签署意见;

  3.所在院(系、所)主管领导和研究生导师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学院;

  4.研究生学院对所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确定获得优秀奖学金名单;

  5.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张榜公布;

  6.召开表奖大会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7.将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附 则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休学期间,奖学金全额发给。

  第十二条 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的研究生,保留期内奖学金停发。

  第十三条 公派出国学习的研究生,出国期间奖学金停发,但短期出国(三个月内)奖学金照发。

  第十四条 因故(除因病休学等特殊情况外)延迟毕业的研究生,延迟期间奖学金停发。

  第十五条 优秀奖学金于每年九月份评选一次(九月份入学新生不参加评选)。

  第十六条 凡受学校各类处分者,扣发一个月全部普通奖学金。

  第十七条 本优秀奖学金获得者不受其他各类奖学金获得的限制。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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