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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研究生奖惩条例

时间:2017-05-29 17:47:51 研究生院 我要投稿

辽宁大学研究生奖惩条例

  为让大家了解更多辽宁大学研究生院的信息,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辽宁大学研究生奖惩条例,全文如下:

辽宁大学研究生奖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增强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为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表彰先进,鞭策后进,树立良好的学风校纪,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奖励条例

  对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个人、集体,学校以通报表扬、授予称号、颁发证书,发给奖状、奖品等方式给予奖励。

  一、奖励种类

  1.优秀研究生奖;

  2.优秀研究生干部奖;

  3.优秀学位论文奖;

  4.科研成果奖;

  5.优秀奖学金。

  二、奖励条件

  1.优秀研究生条件:

  (1)模范地遵守国法、校纪,从未受过任何处分,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较高的政治觉悟,人品正直,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

  (2)尊师爱校,关心研究生集体,团结同学,热心为他人服务,热爱劳动。

  (3)在各种集体活动中,自觉维护学校和研究生集体荣誉,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4)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参加研究生和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注意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锻炼培养各种能力,在科研中取得一定成绩。

  (5)学习成绩突出,考试成绩优秀。

  (6)积极参加研究生文体活动,至少是年级(班)以上文体竞赛或活动的获奖者或参加者。

  2.优秀研究生干部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本人须任满一学年以上研究生班委会委员,党、团支部委员(包括校长联络员、党委联络员)以上学生干部职务。

  (2)在为同学服务,配合学校各级组织做好各项工作中有突出成绩。

  3.优秀学位论文奖的评比及条件详见另文。

  4.科研成果奖条件:凡在籍研究生(包括博士、硕士)在各类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的论文,均可参加科研成果奖评选。

  5.优秀奖学金,详见另文。

  三、评选办法

  1.时间: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比,在每学年开学初一个月内进行。以年级(班)为单位,结合填写思想品德鉴定表,对上一学年每个研究生的个人表现进行全面评比。在评比基础上,由班委会提名。

  2.比例: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各自以在籍研究生和研究生干部数的15%进行评选。评选时,要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

  3.步骤:(1)优秀研究生的评比以年级为单位,由年级党支部提出初步人选,报年级(班)委员会按条件审议,提出超出比例数1~2名的候选人名单,经年级(班)全体大会选举,依得票多少,按比例数确定人选。年级委员会汇集当选者事迹以及有关材料,报研究生学院审定。

  研究生学院审定前,应征求导师和院(系、所)领导意见,经同意后,当选者填写《辽宁大学优秀研究生登记表》,报主管校长批准。

  (2)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在全体干部会议上进行。根据评比条件,提出超出、等于或少于规定比例的候选人,举行差额评选或非差额评选,按得票多少,根据比例数确定人选。由各有关组织委员会汇集当选者事迹,报研究生学院党总支和研究生学院审定。经研究生学院党政组织审定后,当选者填写《辽宁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登记表》,报学校党委和主管校长批准。

  优秀研究生干部奖获得者,具备条件的可不占名额同时兼得优秀研究生称号。

  四、表奖形式

  1.获优秀研究生奖励者,由主管校长签署,以辽宁大学名义发给奖状(证书),授予相应称号;获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励者,由辽宁大学党委、行政联合签署,发给奖状(证书),授予称号;以上两项奖励获得者均由学校行文表彰,在校刊公布。有关材料载入人事档案。

  2.凡获以上两项奖励者,均由学校给予人民币200~500元现金或相当于奖金额的物质奖励。兼得称号者,只给一项的物质奖励。

  3.优秀学位论文奖和优秀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具体奖励办法,详见另文。

  五、经费来源

  由研究生教育基金专项支出。

  第三章 惩处条例

  对政治表现不好,思想品德恶劣,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及研究生守则者,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及其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种类包括以下六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

  (6)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一、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研究生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3.破坏公共财产,或私人物品者;有偷窃、诈骗、强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等行为,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4.徇私,考试作弊,科研中伪造数据,剽窃他人成果者;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极为严重者。

  二、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1.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妨碍他人学习、工作或生活者;

  2.在校内外严重破坏公共秩序,打架斗殴者或妨碍、破坏国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公务或造成校园内环境污染者;

  3.擅自离校,夜不归宿三次以上者;

  4.生活作风越轨,有不道德行为者;

  5.参与赌博、酗酒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

  6.破坏公物,造成经济损失者;

  7.损坏和窃取他人财物,不够追究刑事责任者;

  8.浪费学校水、电,违章用电及私拉电线,造成灾害者;

  9.伪造饭卡,诊断书及冒领别人钱物者;

  10.用非法的不正当手段参与经济活动,谋取私利者;

  11.违犯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三、对无故旷课者的处理

  学生上课、实验、政治活动和参加集体活动、会议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请假。凡无故缺席,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未获批准续假者,均以旷课论处。旷课每次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节假日除外),或每次活动按四学时计,其中,迟到或早退三次以一学时计。一学期内旷课学时累计达到下列情形者,予以相应处分:

  1.旷课1~10学时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研究生学院通报批评;

  2.旷课11~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旷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旷课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5.旷课41~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旷课51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7.同一学期因旷课再次受处分时,旷课时数予以累计以最后处分记入本人档案。

  四、学生不许从事非法经商活动及学校规定教学实习以外的讲课活动。凡进行无证经营、无证贩运、进行倒卖活动者,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1.在校期间受过处分者;

  2.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3.同时有多种违纪行为者;

  4.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六、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时,可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