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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2)

时间:2018-02-21 16:32:00 研究生院 我要投稿

四川师范大学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第七章 命题、初试

  第十二条 命题

  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所有科目均由学校自行命题,命题工作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初试考试

  1.考试科目为三门:英语和两门业务课,业务课考试包含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每门课程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满分为100分。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2.考生须按照四川师范大学当年公布的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规定的考试科目准备考试,如业务课有选考科目的,请注明选择的选考科目代码和名称,不选者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指定。

  3.初试考试时间:以《准考证》通知为准。考生自行在规定时间到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领取,学校不再寄送。

  4.初试考试地点:以《准考证》通知为准。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八章 评卷

  第十四条 评卷

  1.评卷工作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各学院在规定时间、地点集中评阅。

  2.查阅试卷规定。考生本人不准查阅试卷。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3日内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和理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情况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3.入学考试成绩实行网上公布,考生可以在研究生院网站查询,成绩公布时间一般在每年4月。

  第九章 复试

  第十五条 复试主要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科研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博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方法包括初试完毕后复试或由学校划定复试最低分数线后再复试,各学院可以自行选择,但需在初试前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备案。复试成绩由各学院公布具体的单项成绩和复试总成绩。

  第十六条 复试时间由报考专业所在学院安排,进入复试的考生主动与报考学院联系,按学院规定时间按时参加复试。复试考生需带齐复试所需身份证、准考证、参与科研情况、公开发表(出版)的论文(专著)、科研成果证明书、学习(工作)中获奖证书、自我评价材料、博士期间预研究计划等,复试专家小组将对考生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审核评估结果作为评定复试成绩和录取与否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复试内容包括:面试、笔试、英语口语、攻读博士期间预研究计划等,各项具体的分值由各学院自行决定,同一学院须采用同一标准。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工作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十八条 所有参加报名的考生均需按要求参加体检,现场确认时考生需提供符合要求的体检表。体检标准按照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全面审查拟录取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认真审核拟录取考生的人事档案、现实表现等材料。

  第二十条 加试在复试期间进行,内容为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和政治理论科目。加试方式为笔试,每科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加试成绩不计入考生总成绩。

  第九章 录取

  第二十一条 按照初试业务科目总成绩占50%,复试总成绩占50%计算考生的综合成绩,即:综合成绩=初试总分+复试总成绩。其中初试两门课总分200分,复试满分200分。初试科目中的外国语成绩只划定最低要求分数线,不计入初试、复试的总成绩。

  根据考生的综合成绩排名顺序和导师核定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如有拟录取的考生放弃录取,则按照综合成绩排序,经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报考同一研究方向且同一博士生导师的考生依次替补录取。如没有符合要求的替补考生,考生、博士生导师可以进行双向选择,经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允许初试科目相同的一级学科内进行调剂录取。如调剂录取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可以将此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调整到其他学科或学院,以完成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

  以下情况均不予录取:⑴初试单科成绩未达到全校统一划分的最低分数线要求者、⑵复试任一单项成绩不及格者、⑶加试科目单科成绩不及格者、⑷政审不合格者、⑸体检不合格者、⑹报名材料未提供完备者、⑺报名材料信息虚假者、⑻报名资格审查不合格者、⑼应届硕士研究生入学时不具有硕士毕业证和硕士学位证者均不予录取。如录取后(包括已经毕业了博士研究生),学校发现考生不符合国家的录取政策,学校可以在任意时候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二条 录取为非定向的博士研究生,须全日制脱产学习,人事档案材料全部转到学校,毕业后按国家就业政策重新就业;需保留工作单位,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需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定向协议和提供政审材料。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同意拟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名单将在研究生院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正式录取。公示结束后,拟录取考生须到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办理录取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录取通知书一般在6月下旬左右寄发。被录取的新生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报到者,须持原单位的证明,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章 招生咨询及申诉渠道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申诉渠道

  1.博士研究生考生对考试科目、研究方向、博导、复试和录取等具体事宜有疑问的,请直接与相关学院联系。

  2.有关博士研究生招生的报名、考试、成绩查询和打印、调剂、复试和录取等信息和有关通知全部实行网上公布,不再另行通知考生本人,考生需密切关注学校研究生院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

  3.博士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努力营造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环境,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学校声誉。考生申诉和纪检监督联系方式如下:

  ⑴学校纪委:电话:028-84760624,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四川师范大学纪检(监察处);邮政编码:610068。

  ⑵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电话:028-84760693,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610068。

  4.我校博士研究生教育在狮子山校区。

  5.各学院联系方式以四川师范大学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公布为准。

  6.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网站:http://yjsc.sicnu.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如国家、四川省、学校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此章程也相应做出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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