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代理人 百分网手机站

土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点:物权的概念和特征(2)

时间:2017-05-24 19:13:07 土地代理人 我要投稿

2017土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点: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四)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

  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物权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物权的标的在范围上是十分广泛的,但都必须是特定物。因为如果物没有特定化,权利就无法确定,权利人也无从行使其权利。此外,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物和有体物,而不可能是行为。而债权的标的可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在债权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一般不直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债务人交付财产以后,债权人才能直接支配物。

  (五)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物权的追及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或者同一物之上存在数个物权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方面:

  1.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在“一物二卖”的情况下,如果后买者已完成了物权的公示,而先买者未完成物权的公示,则后买者取得的所有权优先于先买者的债权。债务人破产或被强制执行时,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上存在着定限物权,则该定限物权优先于其他一般的物权,担保权人可就该物优先受偿,而当债权人破产时,如果存在着质权、抵押权或留置权的,则有别除权,第三人对强制执行可提起执行异议。应当注意,物权优先于债权并不是绝对的。《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此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物交付后的租赁权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而受到影响。另外,我国《海商法》规定了船长、船员等工作人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权优先于设定在先的抵押权。这是出于公益和社会政策的考虑而由法律规定设定在先的抵押权并不享有优先权。

  2.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例如,同一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后,再在该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的优先效力依抵押权登记的先后确定,在行使抵押权时,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受清偿;不动产所有人设定土地使用权后,再于同一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时,先设定的土地使用权优先于后设定的抵押权。债权不具有这种对内优先的效力,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应当注意,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也并不是绝对的。例如,在同一标的物上,虽然定限物权成立于所有权之后,但在其支配范围内具有优先于所有权的效力。有时法律规定了物权效力的特殊顺位,依规定的顺位确定数个物权的效力。例如,我国《海商法》第25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另外,出于公共利益和社会政策的考虑,一些成立在后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先的物权。例如。海商法上的优先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

  (六)物权的保护方法大多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等

  由于物权的特殊特点,法律为保障物权人对其物的支配权,也赋予权利人不同于一般债权保护方法,物权主体具有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这些权利在民法上通称为物上请求权。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并非对物的支配权,因此,在债权受到侵害时,要使债权人的损失得到补救和恢复,一般只宜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 一般而言,债权反映了动态的财产关系,而物权反映了静态的财产关系。

【2017土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点: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相关文章:

1.2017土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点:物权的分类

2.2017土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点:物权的变动

3.2017土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点:用益物权

4.2017土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点:物权的民法保护

5.2017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辅导: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6.2017土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点:建设用地使用权

7.2017土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点:共有

8.2017土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点:宅基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