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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点: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时间:2017-05-24 19:13:07 土地代理人 我要投稿

2017土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点: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一词最早起源于罗马法,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律上正式使用此术语。现在,多数国家的民法典都规定了物权制度,物权法已成为各国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小编下面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的知识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017土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点: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享受其权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由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性权利。例如,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支配权利。物权这一概念包括了以下几方面的涵义:

  (一)物权是法定的,民事主体应当依法行使

  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行使方式等均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或以协商的方式随意加以改变。

  (二)物权是以物为权利客体的民事权利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是指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物权虽是以物为权利的客体,但不能把物权仅仅视为人对物的权利,与其他人无关。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其义务主体通常是权利主体之外的所有不特定的人。

  (三)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主体得依自己的意思径行对标的物加以使用、收益、处分。这就是说,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自己的物权。权利人既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也可以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同时,物权人对物独立进行支配完全依自己的意志,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所有人使用其财产,并在其财产之上获取收益,不需要借助于任何人的行为便可以实现。

  (四)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其享有物权和行使物权的干涉

  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这种属性也被称为物权的排他性效力。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源自物的权利归属,即法律确认某物归某人所有,使其对物的利益享有独占的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二、物权的法律特征

  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民法关于物权和债权的规定构成了商品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物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和债权相比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主要具体表现在:

  (一)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绝对权是与相对权相对的概念,它是指权利的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的权利。作为绝对权和“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而债权就不同,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债权是相对权,也是“对人权”。例如某甲对其房屋享有所有权,则除甲之外的所有人都必须尊重甲的所有权,不得非法侵害甲对其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物权属于支配权

  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已的权利,无需他人给予协助,更不须征得他人的同意。而债权则与物权相反,债权人一般不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所以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

  (三)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

  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而且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另外,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道德,则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还可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