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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之票据结算

时间:2017-07-29 09:24:08 会计从业资格证 我要投稿

2017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之票据结算

  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票据结算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票据概述

  1、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2、票据当事人:(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2)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3、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4、票据权利(1)付款请求权,(2)票据追索权,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判)

  5、票据丧失救济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行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6、票据时效:支票——6个月;汇票——2年

  (二)支票★★★——即期票据、委托票据

  1.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2.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城各种款项结算。支票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所有的提现的票据都不能背书转让)

  3.支票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 “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于商业汇票少收款人名称)。

  (2)相对记载事项:出票地、付款地((相对于商业汇票少付款日期)。

  (3)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4)非法定记载事项(合同号、用途)——不具备汇票上的效力。

  4.支票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付款提示期的,出票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仅开户银行不会受理付款★

  5.办理要求:

  (1)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2)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该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3)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中国人民银行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三)商业汇票★★(单位之间可以使用,个人不得使用)

  1、记载事项:绝对事项:所有的签章(出票人签章、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承兑人签章、保证人签章)。相对事项:所有的日期,除了出票日期外的其他日期(包括付款日期——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背书日期、承兑日期——法定承兑期3天的最后一天、保证日期)

  2、提示期限:

  (1)承兑提示期:定日汇票、出票后定期汇票在到期日前承兑;见票后定期汇票应在出票日起1个月内承兑。付款日期不记载的视为见票即付,无须承兑。

  (2)付款提示期:有到期日的(定日汇票、出票后定期汇票、见票后定期汇票),到期日期10天内提示付款,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从出票日期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注意:超过付款提示期,承兑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也不得因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而拒绝付款)★★★

  3、附条件的效力:★★★

  (1)背书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条件无效,不影响背书效力。(多头背书和部分金额背书,背书无效)。(2)承兑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条件无效,不影响保证责任的承担。

  4、背书禁止:

  (1)任意禁止:①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②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法定禁止: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超过付款提示提示期的★★

  5、保证

  (1)商业承兑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担当。

  (2)票据保证是一种书面形式,必须作成于汇票之上(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3)保证责任:①汇票保证人对票据承担连带责任。②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③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四)银行汇票

  1、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支票是确定的金额)

  2、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是同城)

  3、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2)相对记载事项:出票地、付款地(3)非法定记载事项:签发原因或用途、交易的合同号,但不具备票据效力。

  4、提示付款期限

  (1)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2)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出票银行仍应承担付款责任。

  5、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2)出票。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用压数机压印的汇款金额并加盖印章,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3)申请人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交付给收款人

  6、兑付的基本要求

  (1)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2)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也不得再背书转让。(3)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4)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5)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付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届满后1个月后办理。

  (五)信用卡与汇兑

  1.信用卡

  (1)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可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2)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事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信用卡只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3)销户(45天/2年)。

  (4)单位卡使用(存现、提现均不可)★★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5)银行信用卡享受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最低还款额待遇:当月透支额的10%★★

  2.汇兑

  (1)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邮寄方式)和电汇(电报方式)两种。同城、异地均可,单位、个人均可(2)汇兑回单不作为款项入账的证明,收账通知才是。(判断)(3)汇兑的撤销——汇出银行尚未汇出。(4)退汇: ①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②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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