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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之银行结算账户

时间:2017-07-26 09:27:27 会计从业资格证 我要投稿

2017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之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银行结算账户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银行结算账户概念和特点

  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点:(1)办理人民币业务。这与外币存款账户不同。(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这与储蓄账户不同,储蓄账户不具有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功能。(3)是活期存款账户。这与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同,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具有结算功能。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一)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称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称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的除外),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和QFⅡ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登记证。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一般无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只需在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备案即可。

  (三)银行结算账户根据开户地的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单位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三)守法守规原则

  (四)存款保密原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一般程序

  (1)存款人应填制开户申请书。

  (2)银行与存款人须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3)银行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的义务;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用于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当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2.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注意的问题

  (1)存款人的预留签章。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名称的一致性。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②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③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3)注册验资资金或增资验资资金的退还。

  (4)银行结算账户的信息查询。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的办理

  (1)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

  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或是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2)因地址变更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开户银行

  银行收到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销户手续。撤销后,存款人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l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在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①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②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③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

  ④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⑤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五、基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它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二)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1)企业法人;(2)非法人企业;(3)机关、事业单位;(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值勤的支(分)队;(5)社会团体;(6)民办非企业组织;(7)异地常设机构(8)外国驻华机构;(9)个体工商户;(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12)其他组织。(非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和个人不能开立)

  (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

  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根据规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

  (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程序。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需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七、专用存款账户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针对不同的专用资金,《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了专用存款账户的不同使用范围: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要求。 (三)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程序。

  八、临时存款账户

  (一)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二)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三)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程序。

  (四)临时存款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并由该分支行收回原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颁发新的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不核准展期申请的,存款人应当及时办理该临时存款账户的撤销手续。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要求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三)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一)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条件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证明文件,除开设四类账户证明文件外:

  1、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2、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开立异地一般存款账户,应出具异地贷款的合同

  3、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开立异地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隶属单位证明。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其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

  2.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3.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二)银行的管理

  这里的银行是指开户银行。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主要有:

  1.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2.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升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3.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4.银行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三)存款人的管理

  1.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2.存款人应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3.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

  十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存款人在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2.存款人在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l000元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2)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人、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3.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给予警告并处以l000元的罚款。

  4.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银行以及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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