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乒乓球的比赛规则(2)

时间:2017-08-10 12:37:31 竞技健身 我要投稿

乒乓球的比赛规则

  2.2.2.2短袖运动衫,短裤或短裙可以是任何颜色,但其主要颜色应与比赛用球的颜色明显不同。短袖运动衫的袖子和领子除外。

  2.2.2.3比赛服上可以有:

  2.2.2.3.1在前面或侧面,总面积不超过64平方厘米的徽章或字样,广告除外;

  2.2.2.3.2在运动衣背上的号码或字样,用于标明运动员、运动员的协会,或在俱乐部比赛时,标明运动员的俱乐部;

  2.2.2.3.3按照2.2.4.6条款规定的广告。

  2.2.2.3.4经国际乒联批准的国际乒联标记为“ITTF".

  2.2.2.4在运动员运动衫背后的中间位置应优先佩戴被组织者指定的用于标明运动员身份的号码布,而不是广告。这个号码布应是长方形,面积不大于600平方厘米(A4).

  2.2.2.5在运动服前面或侧面的任何标记或装饰物以及运动员佩戴在比赛服上的任何物品,如珠宝装饰等,均不应过于显眼或反光,以致影响对方的视线。

  2.2.2.6服装上不得带有可能产生不悦或诋毁本项运动声誉的设计或字样。

  2.2.2.7有关比赛服的合法性及可接受性问题,应由裁判长决定。但裁判长不得否定国际乒联已许可的式样图案.

  2.2.2.8团体赛同队运动员,或同一协会运动员组成的双打,服装款式和颜色应一致,鞋袜除外。

  2.2.2.9比赛的双方运动员应穿着颜色明显不同的运动衫,以使观众能够容易地区分他们。

  2.2.2.10当双方运动员或运动队所穿服装颜色类似,且均不愿更换时,应由抽签决定某一方必须更换。

  2.2.3比赛条件

  2.2.3.1赛区空间应不少于14米长、7米宽,4米高。

  2.2.3.2赛区应由75厘米高的同一深色的挡板围起,以与相邻的赛区及观众隔开。

  2.2.3.3世界级比赛中,从台面高度测得的照明度不得低于1000勒克斯,其它比赛中不得低于600勒克斯;赛区其它部位的照明度不得低于比赛台面照明度的一半.

  2.2.3.4光源距离地面不得少于4米。

  2.2.3.5场地四周一般应为暗色,不应有明亮光源,或从窗户透过未加遮盖的日光。

  2.2.3.6新的地板不能颜色太浅或反光强烈而且表面不得为砖,水泥或石头;在世界级比赛和奥运会比赛中,地板应为木制或国际乒联批准的某品牌和种类的可移动塑胶地板。

  2.2.4广告

  2.2.4.1在赛区内,广告只能在规定设置的器材和装置上展示,而不能单独设置广告。

  2.2.4.2赛区内任何地方不准使用荧光或发光的颜色。

  2.2.4.3挡板内侧的字样和标记禁止使用白色或黄色,亦不得超过两种颜色;其总高度应限制在40厘米以内。

  2.2.4.4球台上的广告只能展示在台面两个侧面和两个端面上,并且每个广告的总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厘米。永久性广告只限于制造厂家的商标,标记或名称,每半边侧面上可有一个广告,但是主办单位可允许其它的临时广告,每边侧面和每个端面上可放一个广告。

  2.2.4.5赛区内在裁判桌或其它器材上的广告,其任何一面的总面积不得超过750平方厘米

  2.2.4.6比赛区域每个半场的地板上均可有一条广告,面积不超过3平方米,且与球台或档板的距离不得少于2米;此外,制造商名称和标志的面积不得超过750平方厘米。所有上述同样的颜色应与地板颜色相同,但可以浅些或深些。

  2.2.4.7运动员服装上的广告应受下列限制:

  2.2.4.7.1制造厂家的正常商标、标记或名称所占总面积不得超过24平方厘米;

  2.2.4.7.2短袖运动衫前面或侧面不得有3条以上的广告,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厘米,每条广告必须明显分开;

  2.2.4.7.3短裤和短裙上可有一个面积不超过40平方厘米的广告;

  2.2.4.7.4短袖运动衫的背部可有一个面积不超过200平方厘米的广告;

  2.2.4.8运动员号码布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厘米;

  2.2.4.9裁判员服装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厘米;

  2.2.4.10比赛服和号码布上不得有烟草制品、含酒精饮料或者有害药品的广告。

  2.3 裁判人员的管辖权限

  2.3.1裁判长

  2.3.1.1每次竞赛应指派一名裁判长,其身份和工作地点应告知所有参赛者及队长。

  2.3.1.2裁判长应对下列争项负责:

  2.3.1.2.1主持抽签;

  2.3.1.2.2编徘比赛日程;

  2.3.1.2.3指派比赛工作人员,并在必要时撤换比赛工作人员;

  2.3.1.2.4主持比赛官员的赛前短会;

  2.3.1.2.5审查运动员的参赛资格;

  2.3.1.2.6决定在紧急时刻是否中断比赛;

  2.3.1.2.7决定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是否可以离开赛区;

  2.3.1.2.8决定是否可以延长法定练习时间;

  2.3.1.2.9决定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能否穿长运动服;

  2.3.1.2.10对解释规则和规程的任何问题做出决定,包括服装,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的可接受性;

  2.3.1.2.11裁判长有权决定在比赛紧急中断时,运动员能否练习,以及练习地点。

  2.3.1.2.12对于不良行为或其它违反规程的行为采取纪律行动;

  2.3.1.3在竞赛管理委员会的同意下,当裁判长的任何职责托付给一些其他人员时,这些人员中的每个人的特殊职责和工作地点应告知参赛者及队长。

  2.3.1.4裁判长或在其缺席时负责代理的副裁判长,在比赛过程中自始至终应亲临比赛场地。

  2.3.1.5如果裁判长认为必要,可在任何时间更换裁判员,副裁判员或计数员,但不得更改被更换者在其职权范围内就事实问题做出的判定。

  2.3.2裁判员

  2.3.2.1每场比赛均应指派1名裁判员和1名或2名副裁判员。

  2.3.2.2裁判员应坐或站在球台一侧,与球网成一直线。副裁判员应面对裁判员坐在球台另一侧,当只有一名副裁判员时,他应与球网成一直线;当有两名副裁判员时,他们应分别与一条端线成一直线。

  2.3.2.3裁判员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2.3.2.3.1检查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的可接受性,如有问题向裁判长报告;

  2.3.2.3.2如果双方运动员对比赛用球不能达成协议,可任意决定一只比赛用球;

  2.3.2.3.3主持抽签确定发球、接发球和方位.

  2.3.2.3.4运动员由于身体伤残不能遵守合法发球的某些规定时,应由裁判员进行裁定。

  2.3.2.3.5控制方位,发球、接发球的次序,纠正上述有关方面出现的错误;

  2.3.2.3.6决定每一个回合得一分或重发球;

  2.3.2.3.7根据规定的程序报分;

  2.3.2.3.8在适当的时间执行轮换发球法;

  2.3.2.3.9保持比赛的连续性;

  2.3.2.3.10对违反关于指导行为等规定者采取行动。

  2.3.2.4副裁判员决定处于比赛状态中的球是否触及距离他最近的比赛台面的上边缘。

  2.3.2.5裁判员或副裁判员均可判决:

  2.3.2.5.1运动员发球动作不合法;

  2.3.2.5.2合法发球在球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时触及球网装置;

  2.3.2.5.3运动员阻挡;

  2.3.2.5.4比赛环境受到意外干扰,该回合的结果有可能受到影响;

  2.3.2.5.5掌握练习时间,比赛时间及间歇时间。

  2.3.2.6裁判员或副裁判员根据2.3.2.5条所做出的判决,本场比赛的其他裁判员不得否决。

  2.3.2.7如果设两名副裁判员,每名副裁判员负责离他最近的半条边线和站在这一方的运动员,就2.3.2.4、2.3.2.5.1和2.3.2.5.3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做出宣判。

  2.3.2.8执行轮换发球法时,如果场上只有一名副裁判员,应增加一名计数员;如果场上有两名副裁判员时,每名副裁判员当接发球员在他一侧时做计数员.

  2.3.3申诉

  2.3.3.1在单项比赛中的双方运动员或在团体比赛中的双方队长之间所达成的协议均不能改变该场比赛的裁判员就事实问题所做的决定,亦不能改变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做的决定;亦不能改变竞赛管理委员会对竞赛或比赛管理问题所做的决定。

  2.3.3.2对有关裁判员就事实问题所做的决定,或对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做的决定,不得提出申诉.

  2.3.3.3对裁判员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做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裁判长提出申诉,裁判长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2.3.3.4对裁判长就未包括在规则或规程中的有关比赛管理问题所做的决定有不同看法时,可向竞赛委员会提出申诉,管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2.3.3.5在单项比赛中,只能由参赛的运动员就该场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申诉;在团体比赛中,则只能由参赛队的队长就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申诉.

  2.3.3.6对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做的决定或竞赛管理委员会就比赛管理方面的问题所做的决定仍有异议时,可以由有权申诉的运动员或队长通过所属协会,将问题提交国际乒联规则委员会考虑。

  2.3.3.7规则委员会将就此做出裁决,作为将来决定的指南。所属协会仍可就该裁决向理事会或代表大会提出反对,但不影响裁判长或竞赛管理委员会己做出的任何最后决定。

  2.4 比赛的管理

  2.4.1报分

  2.4.1.1当球一结束比赛状态,裁判员应立即报分.如考虑掌声或其它嘈杂声将影响报分,应在情况允许时立即报分.

  2.4.1.1.1报分时,裁判员应首先报下一回合即将发球一方的得分数、然后报对方的得分数.

  2.4.1.1.2一局比赛开始和交换发球员时,裁判员在报完比分后,应报出下一回合发球员的姓名,并用手势指明发球方。

  2.4.1.1.3一局比赛结束时,裁判员应先报胜方运动员的姓名,然后报胜方得分数,再报负方的得分数。

  2.4.1.2裁判员除报分外,还可以用手势表示他的.判决。

  2.4.1.2.1当判得分时,裁判员可将靠近得分方的手举至齐肩高。

  2.4.1.2.2当出于某种原出,回合应被判为重发球时,裁判员可以将手高举过头表示该回合结束。

  2.4.1.3建议发球员在双方运动员未准确得知比分之前,不要发球;如裁判员认为发球员经常发球过早,对对方有不利影响,应警告发球员推迟发球,如有必要应提醒接发球员举手表明自己未准备好。

  2.4.1.4裁判员报分应使用英语或双方运动员及裁判员均能接受的任何其它语言。

  2.4.1.5应使用机械或电子设备显示比分,使运动员看清楚,并尽量让观众也能看清。

  2.4.2副裁判员工作程序

  2.4.2.1责任副裁判员应报出:

  2.4.2.1.1"犯规",如果运动员发球动作不合法;

  2.4.2.1.2“侧面”,如果处于比赛状态的球触及了面对他的球台侧面上边缘以下部分;

  2.4.2.1.3“擦网",如果合法发球在球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时触及球网装置;

  2.4.2.1.4“停",如果比赛环境受到干扰,可能影响该回合的结果时。

  2.4.2.2副裁判员在报出有关术语的同时,应将手高举过头,以引起裁判员的注意。

  2.4.3轮换发球法的程序

  2.4.3.1计时员应在每一局比赛的第一个球进入比赛状态时开表;在比赛暂停时停表,如:到赛区外捡球擦汗、决胜局交换方位及更换损坏的比赛器材;当球重新进入比赛状态时开表。

  2.4.3.2一局比赛尚未实行轮换发球法,比赛进行到15分钟,计时员应报“时间到”。(双方运动员的比分均已达到19分时除外)

  2.4.3.3比赛应立即恢复,当球被接发球运动员或其同伴还击时,计数员应宣报每一次击球数。计数员应使用英语或双方运动员及裁判员均能接受的任何其它语言.

  2.4.4比赛的程序

  2.4.4.1在一场比赛开始前2分钟,运动员有权在比赛球台上练习,正常间歇不能练习。只有裁判长有权延长特殊的练习时间。

  2.4.4.2如果双方运动员不能就比赛用球达成一致意见而使比赛不能进行时,由裁判员任意决定一个比赛用球,拒绝接受该比赛用球的运动员,裁判长可取消其比赛资格。

  2.4.4.3每局比赛中,每打完五分球后,或决胜局交换方位时,裁判员可允许运动员用短暂的时间擦汗。

  2.4.4.4如果运动员在比赛中损坏了球拍.应立即替换随身带来的另一块球拍,或场外递进的球拍。

  2.4.4.5运动员应有合理的机会检查和熟悉将要使用的器材,在替换破球或损坏的球拍以后,运动员可练习少数几个回合,然后继续比赛.

  2.4.4.6运动员在比赛间歇时,应将球拍留在比赛的球台上,得到裁判员的特殊许可除外。

  2.4.4.7除非裁判长允许,运动员在一场比赛中应留在赛区内或赛区附近,在局与局之间的法定休息的时间内,运动员应在裁判员的监督下,留在赛区周围3米以内的地方.

  2.4.5紧急中断比赛

  2.4.5.1运动员因意外事件而暂时丧失比赛能力时,裁判长若认为中断比赛不致于给对方带来不利,可允许中断比赛,但时间要尽量短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十分钟。

  2.4.5.2如果失去比赛能力的状态早已存在,或在比赛开始前就有理由可以预见,或由于比赛的正常紧张状态引起,则不能允许中断比赛。如果失去比赛能力的原因在于运动员当时的身体状况或比赛进行的方式,引起抽筋或过度疲劳,这些也不能成为中断比赛的理由,只有因意外事故,如摔倒受伤而丧失比赛能力,才能允许紧急中断。

  2.4.5.3在紧急中断比赛时,裁判长可授权运动员在任何球台上练习,包括比赛用的球台。

  2.4.6场外指导

  2.4.6.1团体比赛,运动员可接受任何人的场外指导;单项比赛运动员只能接受一个人的场外指导,而这个指导者的身份应在该场比赛前向裁判员说明。如未被授权的人进行指导,裁判员应出示红牌令其远离赛区。

  2.4.6.2在局与局之间的休息时间或经批准的中断时间内,运动员可接受场外指导。如被授权的指导者在其它时间内进行指导,裁判员应出示黄牌进行警告;如在警告后再次违犯,将被驱除出赛区。

  2.4.6.3在一个团体赛或单项比赛中的一场比赛,指导者己被警告过。如任何人再进行非法指导,裁判员将出示红牌,并将其驱除出赛区,不论其是否曾被警告过.

  2.4.6.4在团体比赛中被驱除出赛区的人不允许在团体比赛结束前返回,除非需要他上场比赛。在单项比赛中,不允许在该场单打比赛结束前返回。

  2.4.6.5如被驱除出赛区的指导者拒绝离开或在比赛结束前返回,裁判员应中断比赛,立即向裁判长报告。指导者被驱除出赛区时,应出示红牌。

  2.4.6.6以上规定只限制对比赛的指导。这些规定并不限制运动员或队长就裁判员的决定提出正式申诉,或阻止运动员与所属协会的代表或翻译就某项判决的解释进行商议。

  2.4.7行为表现

  2.4.7.1运动员和教练员应克服那些可能不公平地影响对手,冒犯观众或影响本项运动声誉的不良作风或行为表现。包括:故意损坏比赛器材,如弄坏球、用球拍敲打球台,语言不文明或大声喊叫,故意将球打出比赛区域,不尊重比赛官员和在比赛中坚持非法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