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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改革消息(2)

时间:2018-04-21 20:08:42 导游 我要投稿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改革消息

  (三)配合监考人员处理应试人员的违纪行为;

  (四)替换场内监考人员;

  (五)总监考人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期间派员到考区、考点、考场进行督考。

  督考人员职责为:

  (一)检查考场布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检查考区、考点、考场计算机考试系统情况,检查监考人员职责履行情况;

  (三)发现考试中的违纪、舞弊等现象,应当及时纠正,并督促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检查总监考人及其他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五)提交督考报告。

  第二十条 参加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指定的考场。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二)应试人员不准携包、书籍、资料、笔记本、自备草稿纸、电子工具、手机、计算器、食物、饮料等物品进入考场。已携带入场的应按照要求存放在指定位置。

  (三)考试开始15分钟后未能在考试机上登录并确认的,视为缺考。考试开始60分钟后,应试人员可以交卷出场,早于60分钟离场的,视为缺考。

  (四)应试人员不得在考场内喧哗、走动或者有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不得在考场内以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不得窥视、抄袭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同意他人抄袭;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答题;不得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五)考生遇到问题应举手示意,得到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询问,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考生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报告监考人员。

  (六)参加考试的考生对考试试题内容有保密的义务。考试的试题内容,均属于国家旅游局所有,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将试题内容进行抄录、复制、传播。

  第二十一条 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经监考老师提醒后不改正的,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并在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一)在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或者互打手势的;

  (二)在考场或者其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三)未按规定携带手机、信号接听器等电子通讯、存储、摄录设备的;

  (四)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离考场的;

  (五)未经考场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帮助他人作答,纵容他人抄袭的;

  (七)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并在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导游从业人员存在以下违纪违规行为的,国家旅游局将相关信息记入导游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可注销该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受理其报名申请。

  (一)教唆或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摄录设备获取考试内容的;

  (四)使用手机、手表、等电子通讯、储存设备接听、接收、查看考试信息的;

  (五)使用或提供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的;

  (六)蓄意报复考试工作人员的;

  (七)恶意操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运行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工作,同时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准予报名、发放准考证的;

  (二)纵容、包庇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违纪的;

  (三)考试期间擅自将试题、答卷(答题卡)带出或者传出考场的;

  (四)擅自变动每场考试开始或者结束时间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交换负责监考考场的;

  (六)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协助应试人员答卷的;

  (七)指使、组织考试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在考试开始前泄露试题内容的;

  (九)私自变更考生成绩的;

  (十)未经批准向社会发布有关考试信息的;

  (十一)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评卷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评卷工作由考试系统自动完成。

  第二十五条 考试结果经国家旅游局审查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结果公布后应试人员如对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

  第二十七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于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接受应试人员的结果核查申请,并将核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不直接受理个人的结果核查申请。

  核查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核查后结果为最终成绩,不进行再次核查。

  第七章 收费

  第二十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按规定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第三十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标准在报名结束后上缴考试费用。

  第三十一条 各地收取的考试费用,应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支出标准用于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不得挪用或截留。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旅游局未正式公布试卷和答案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翻印出版或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试题、试卷、答案和评分标准。未经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中的报名、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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