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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

2017-05-20 19:52:06 8860 8865

  好的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才能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小编下面为大家整理关于机关政府的采购管理制度范本,欢迎阅读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和我省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均应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办理;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和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诚实信用、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湖北省旅游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省旅游局局长任组长,省纪委驻省旅游局纪检组组长、省旅游局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规划财务处、监察室和承办处室(含监察总队、培训中心、信息中心、协会秘书处,下同)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局机关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规划财务处牵头负责。

  第二章 政府采购范围

  第五条 以下货物、工程、服务,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一)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照相机、摄像机、会议室扩音设备及各类办公用品耗材批量采购。

  (二)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普通椅、接待椅、沙发(含茶几)、文件柜、会议室家具等。

  (三)空调设备。包括挂机、柜机等。

  (四)楼房维修、基建等相关工程建设。

  (五)空调设备维护,电梯养护,机关大楼物业管理。

  (六)大型会议食宿、会议室场租等的确定,各类展览会场馆的确定,委托旅行社组织相关考察活动等。

  (七)各种宣传品、印刷品、教材书籍、广告制作和网络软件开发。

  (八)各类宣传促销、展会布展、境内外公务活动委托相关企业。

  (九)旅游规划、课题研究、专项调查、活动大赛和其他形式的公务外包服务。

  (十)每年度我省确定的政府采购目录中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六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60万元以上的服务、100万元以上的货物、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省政府对限额标准作出调整后,从其规定);上述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不足上述金额标准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的规定,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各处室不得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

  第三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八条 履行对外报批程序,由局规划财务处负责。纳入我局部门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需交由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办理的项目,由局规划财务处按规定办理;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局规划财务处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再由我局承办处室按照规定办理。

  第九条 各处室进行采购活动,须履行以下内部程序:

  1、项目申报。承办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内容等具体要求,编制政府采购文书(标书、竞争性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等,下同),送规划财务处、监察室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

  2、网上公示。承办处室应在政府采购项目批准后,及时在省旅游局政务网《政务公开》的“政府采购”栏目发布政府采购公告,发出政府采购文书,并在网上接受报名。网上公示开始日距采购实施时间不得少于7天。

  3、文书寄送。承办处室在办理网上公示的同时,对于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的项目,还应将政府采购文书寄送相关供应商。

  4、资格审查。承办处室负责接收政府采购供应商递交的响应申请和各类资质证书。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对申请商的资质、信誉等情况进行审核;属于对外招标项目的,还应组织进行实地业绩考察。

  5、实施采购。经审查合格的响应商达到3家以上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除外),方可实施政府采购项目。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按政府采购程序组织采购工作,在确保质量、进度的基础上,循最低价原则确定供应商;技术含量高、实施难度大的采购项目,邀请专家进行评审,通过会商的方式确定供应商。承办处室做好实施工作记录,填写《省旅游局机关政府采购登记表》,并由参评人员签名确认。

  6、签订合同。承办处室负责起草并与所确定的供应商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力和义务,明确付款方式、合同履行监督方法和违约责任等。

  7、检查验收。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工程项目的验收由局领导牵头负责。

  第十条 3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须严格按照上述程序执行;3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可视具体情况简化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 承办处室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采购文书、供应商申请文书、评审标准、评估报告、供应商确定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承办处室不得临时动议或不进行公告仓促组织政府采购。采购项目一般应至少提前10天告之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未提前报告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不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工作完成后,任何处室无权更改所确定的供应商。如采购活动结束后,被确定的供应商放弃资格的,可根据评审结果排序确定新的供应商,或重新组织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应由政策法规处会同规划财务处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重大项目合同还应听取我局法律顾问意见。合同一式四份,我局和供应商各两份。承办处室在留存一份原件的同时,将另一份原件作为经费报销的依据,并分送复印件给监察室和政策法规处。

  第十五条 承办处室对招标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把关,严防质价不等。每年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随机抽查货物、工程或服务质量的次数不得少于10次,检查项目由规划财务处和监察室商定。

  第十六条 承办处室结算、报销采购项目时,要以合同或协议确定的内容和金额为依据,对超出合同或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和金额的支出部分,须作出具有说服力的书面说明,并按工作程序、经费程序、监察程序报批后,作为经费报销的必要附件,严防政府采购流于形式。

  第十七条 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内外串通、弄虚作假、泄露保密资料和其他违规行为,经查实后,依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违反有关规定,谋取私利或不正当得利的,加重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省旅游学校可依据本办法具体实施。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四年二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