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1999年8月23日自治区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民主党派、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者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取得货物、维修工程或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全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自治区政府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的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拟定政府采购目录;
(三)统一组织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的集中采购和政府采购的大型项目;
(四)审批进入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五)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六)部分或全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招投标事宜;
(七)受其他采购单位的委托,代理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
(八)对市、县(区)政府采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九)受理就政府采购提出的质疑或投诉;
(十)办理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第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
(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受财政部门业务培训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能力;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机电设备材料招标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核准的机电设备招标资质等级。
第八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设备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或单项价格虽在10万元以下,但一次批量采购在20万元以上的;
(二)维修工程或设备在10万元以上项目;
(三)其他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
第九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第十条 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 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无合格标的;
(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招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