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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制度范本

2018-05-02 14:17:36 8640 8645

  所谓采购,都是从资源市场获取资源的过程,小编下面为大家整理了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制度的范本,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工程项目是指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房屋改建、修缮、道路改造、校园绿化、公共设施建造等项目;物资设备采购项目是指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立项的校属各单位需购置的教学、科研、实验、医疗、办公等设备以及药品、学生军训服装、图书资料等各类大宗物资;服务项目是指学校委托法人、自然人及有关专业服务机构向学校提供的技术服务、物业管理、技术咨询等。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及集中采购行为,学校成立长安大学招标投标有形市场,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长安大学招标投标有形市场日常管理工作。

  凡学校各单位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学校产业投资预算金额(以下简称预算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其他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设备采购和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万元)的各类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必须进入长安大学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统一组织招标或集中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招标工作和不经招标或集中采购而自行组织采购。国家对招标及集中采购工作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招标及集中采购必须保护学校和所有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及集中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选定符合资质要求、性价比较高、信誉良好的承包商或供应商。

  第四条 招标及集中采购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学校监察部门的监督,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参与部门和监督部门都要严格自律,各尽其职,主动配合,协调支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 招标及集中采购工作应注意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一般情况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至少应引入九家(含九家)以上的承包商或供应商参与竞争,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至少引入三家(含三家)以上承包商或供应商参与竞争,要从维护学校利益出发,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各种商务关系。

  第二章 招标办职责及招标小组的成立及其职责

  第六条,招标办作为负责长安大学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有关招投标及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制度;

  2、 对进入招标或集中采购程序的项目进行审查和确定招标或集中采购方式;

  3、 发布招标或集中采购信息,建立供应商信息库;

  4、 组织审查投标企业资格、资质;

  5、 审查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发售招标文件;

  6、 建立评标专家库;

  7、 指导和监督招标程序正确实施;

  8、 签发(办理)中标通知书;

  9、 整理归档招投标文件和招投标活动中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学校招标及集中采购活动均应成立专项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或谈判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小组)进行招标或集中采购,招标小组组长单位为项目申报单位,招标小组人员数量根据招标任务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学校招标小组一般由项目申报单位(含使用部门)、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技术专家组成,具体名单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建议名单,由招标办审核确定。

  第八条 招标小组组成成员部门的职责

  招标小组可根据项目招标需要下设考察组和评标组,具体人员组成由招标小组集体商议决定。

  各成员部门主要职责:

  1、项目申报单位(含使用部门):完成项目立项及相关审批手续;向招标办提交招标申请;对标的物的使用功能和产品质量性能负责;负责制定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提供部分供应商信息;作为招标小组组长单位,负责组织评标、定标,负责经济合同的签订工作;组织验收工作。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单位主要指基建处;房屋改造、修缮、装饰、道路改建改造项目申报单位主要指后勤管理处;实验教学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申报单位主要指实验室管理处;其他的项目申报单位主要指具体提出申请的校属单位。

  2、监察处:依据国家法规和学校制度监督招标小组正确实施招标工作程序;监督招标小组成员正确履行职责;参与验收工作;对招标情况设立监察档案。

  3、审计处:对通过招标或集中采购确定的项目合同金额履行监督责任;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参与验收工作。

  4、计划财务处:监督招标采购的资金计划、合同金额、付款方式;参与验收工作。

  5、国有资产管理处:监督学校国有资产的购置过程,参与验收工作。

  6、技术专家:技术专家人选可根据需要在学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情况也可邀请部分校外专家。技术专家主要对标的物的技术品质和技术性能的评审结果负责,参与验收工作。

  7、其它部门根据采购活动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作为一般小组成员参与工作,对小组决议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招标及集中采购的方式

  第九条 学校招标方式应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集中采购方式应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货物来源采购、商务关系存续等采购方式。具体采用的方式必须在保证有效竞争和节约资金、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学校建设项目的时间安排选择其方式。

  第十条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一)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由国家和教育部预算的采购项目或者国家规定的特定产品明确规定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

  第十一条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一)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但质量可靠性要求较高,价格弹性不大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

  (二)预算金额在10--100万元以内的项目;

  (三)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四)应采用公开招标而因时间原因来不及公开招标的;

  (五)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招标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

  (一)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但技术复杂或者性能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时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四)招标小组认定无法按照规定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

  第十三条 单一货物来源方式采购是指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以及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它供应商处采购的。

  第十四条 商务关系存续是指在最近招标考察选定供应商的基础上,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在考虑市场实际情况,价格波动不大的情况下,要求最近中标的供应商继续提供某种物资设备的采购工作方式。商务关系存续延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超过存续期限,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招标。

  第十五条 服务项目的招标方式选择参照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方式。

  第四章 招标、评标、定标

  第十六条 学校所有符合招标或集中采购条件的项目招标前必须先进行项目立项审批,若项目需省市有关部门审批的,由项目申报单位办理有关审批事宜。项目立项审批完成后,由项目申报单位到招标办领取“项目招标申请表”按要求填写,所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交招标办审查后经专项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审查通过后进入项目招标程序。

  第十七条 由项目申报单位向招标办提交的“项目招标申请表”应同时附有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可行性论证报告、工程技术要求等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定标具体办法详见《长安大学工程项目招投标实施细则》;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和服务项目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详见《长安大学物资设备采购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根据国际惯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单位收取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收费标准根据招标项目大小和学校有关收费规定执行,学校出具统一正式发票,收取的费用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招标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支付标书制作成本费以及招标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支出办法参照学校有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招标及集中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在立项审定的资金额度范围之内,不得随意突破,不得随意增加采购数量和采购品种,对于确因实际情况不得不变更调整时,必须事前征得主管校领导或财务部门的同意。

  第五章 合 同

  第二十一条 依据招标或集中采购结果订立的经济合同应严格履行规定的合同签批程序。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完备、规范、合法。合同形式应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七份。

  第二十二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应严格按照《长安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严格执行。通过招标或集中采购的项目合同都应经招标办审查后填报《长安大学经济合同盖章签批单》,报请招标小组成员部门领导及主管校领导会签后,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经与中标单位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应报请学校招标小组成员签字同意,并应形成补充合同或协议。

  第六章 纪律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任何单位不得将必须经招标或集中采购的项目分解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及集中采购活动必须遵守“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工作制度,禁止暗箱操作。

  第二十六条 参与招标及集中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投标单位任何形式的回扣、馈赠。

  第二十七条 对在招标及集中采购活动中,违反国家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国家和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学校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因工作处置失当、失职、渎职对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对各种损害学校利益的,将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