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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决定成败的要素

时间:2021-06-10 10:23:30 报考指导 我要投稿

法硕考研决定成败的要素

  法律硕士考研门槛低,相对容易,收到很多考生的青睐,但任何专业的考研都不简单,考生需做好万全准备。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法硕考研决定成败的要点,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法硕考研决定成败的要素

  法硕考研决定成败的重点

  一、宏观因素

  1、努力程度

  考研是和努力程度成正比。努力,需要投入时间,需要的是有效学习时间。

  2、学习方法

  科学的学习方法可以避免走很多弯路,可以提升复习效率。学习方法是个大课题,好的学习方法应是自己多年应试备考中总结归纳出的适合自己的方法。

  二、中观因素

  1、英语基本功如何?

  英语基本功扎实的战友可腾出更多时间复习法硕专业课。

  2、文科还是理工科?

  一般而言,文科生更会背书且在政治的学习上会轻松很多。

  3、是否接触过法学?

  一般而言,辅修过法学专业的战友在对法硕专业课知识点的理解方面略占优势。

  三、微观因素

  1、知识点理解了吗,掌握了吗?

  知识点不理解不会应用,背过也没有用。。

  2、有复习重点吗,复习全面吗?

  重点恒重,但每年真题中都会有偏难怪题。备考须在有重点的基础上全面复习。

  3、历年真题做了几遍,研究透吗?

  历年真题是最好的练习题,特别是难度相当的近五年真题,最具参考价值。推荐法律出版社的历年真题汇编,其解析部分更准确更到位,有点问题观点遵循通说,而非一家之言。

  4、模拟了吗?

  推荐最后一个月时做几套全真模拟题。推荐法律出版社的法硕联考全真预测6套卷,覆盖重点知识点比较全面。

  法硕考研刑法学基础考点:吸收犯

  吸收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具体表现为犯罪行为的复数性、危害行为的构成符合性、犯罪行为基本性质的一致性三个具体特征。

  2、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基于其内在的独立性与非独立性的对立同一特性,而彼此形成一种吸收关系。

  3、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特征

  第一,数个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的存在,是吸收犯成立的前提条件。吸收犯是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吸收,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便无吸收的必要。吸收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应该是独立的。

  第二,吸收犯所具备的数个犯罪行为,均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这是吸收犯的本质特征。吸收犯只发生在同一犯罪过程中的数个行为之间。

  形式

  1、既遂犯吸收预备犯或未遂犯。

  2、未遂犯吸收预备犯。

  3、实行阶段的中止犯吸收预备犯。

  4、符合主犯条件的实行犯构成之罪,吸收教唆犯、帮助犯、次要实行犯构成之罪。

  5、主犯构成之罪吸收从犯、胁从犯构成之罪。

  6、加重犯罪构成之罪吸收普通犯罪构成之罪,或者普通犯罪构成之罪吸收减轻犯罪构成之罪。

  法硕考研刑法学基础重点:共同犯罪分类

  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划分的。

  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从《刑法》来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所谓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

  2、事先共犯与事中共犯

  这是根据通谋的时间,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作的划分。这里的“事先”,是指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在着手实行之前就预谋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属于事先共犯;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中共犯(承继共犯)。

  3、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

  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特定的分工所作的分类。简单共犯亦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共犯人都是实行犯,不存在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问题。而复杂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不仅存在直接着手实施共犯行为的实行犯,还有组织犯或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分工。

  4、一般共犯与特殊共犯

  这是根据有无组织形式所作的划分。一般共犯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是为实施某种犯罪而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集团性共犯,通称犯罪集团,是《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上述共犯的分类形式是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的,某一共同犯罪,完全可能属于多种形式的共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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