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特点及其功能是什么

时间:2023-03-28 08:49:15 安媚 百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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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特点及其功能是什么

  票据是依据法律按照规定形式制成的并显示有支付金钱义务的凭证。下面是百分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票据的特点及功能,希望能帮到大家!

  票据的特点

  (一)票据的要式性

  票据的外观是有严格的要求的,票据上必须记载什么,记载哪些内容,记载的部位是哪里都是法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进行改变。

  (二)票据的文义性

  所谓文义性就是票据上的记载是用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凭据,如果记载与事实不符,也要以记载为准。

  (三)票据的无因性

  这里所说的无因性,不是说票据的出票没有原因,而是不问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四)票据的设权性

  票据的设权性是指,票据的做成并不能证明任何关系,当交易双方决定用票据了结交易的时候,一方做成票据后,创设了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票据背后的关系发生纠纷的时候,票据关系不受影响。

  (五)票据是流通证券

  流通性是票据最本质的特征,票据贵在流通,票据法上的所有涉及都为了流通。随着票据的流通,在票据上签章的人负连带责任。

  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指一国货币所具有的购买外国货币的能力。

  3.信用功能。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4.结算功能。即债务抵消功能。

  5.融资功能。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6流通作用。指票据的转让无需通知其债务人,只要票据要式具备就可交付或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我国票据的起源与发展

  我国票据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

  我国在唐代出现了一种名为“飞钱”的票券;学者们多认为“飞钱”是我国现代汇票的起源。唐宪宗(公元806年—820年)时期,各地茶商交易,往来频繁,但交通不便,携带款项困难。为方便起见,创制了飞钱。商人在京城长安(今西安)把现金支付给地方(各道)驻京的进奏院及各军各使等机关,或者在各地方设有联号的富商,由他们发给半联票券,另半联票券则及时送往有关的院、号,持券的商人到目的地时,凭半联票券与地方的有关院、号进行“合券”,然后支取现金。当时,飞钱只是一种运输、支取现金的工具,不是通用的货币。

  唐代,使用过一种叫“帖”的票券,有学者认为,“帖”可为我国支票的起源。

  到宋代,出现了“便钱”和“交子”。宋太祖开宝三年(公元970年),官府设官号“便钱务”。商人向“便钱务”纳付现金,请求发给“便钱”;商人持“便钱”到目的地向地方官府提示付款时,地方官府应当日付款,不得停滞。这种“便钱”类似现代的“见票即付’的汇票。宋真宗时期,蜀地(今四川)出现“交子”,地方富户联办“交子铺”,发行称为“交子”的票券,供作异地运送现款之工具。后来,官府设“交子务”专办此事,发行“官交子”。“交子”与现代的本票相似。

  明朝末年(公元17世纪),山西地区商业发达,商人设立“票号”(又叫票庄、汇兑庄),在各地设立分号,经营汇兑业务以及存放款业务。名为汇券、汇兑票、汇条、庄票、期票等的金钱票券大为流行,票号逐渐演变,叫做“钱庄”,19世纪中叶进入盛期。票号签发的这些票券,类似现代的汇票和本票。

  清朝未年,西方银行业进入我国,钱庄逐渐衰落。我国固有的票据规则终被外来票据制度取代。1929年,政府制定票据法,规定票据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与西方国家票据制度接轨,我国原有的各种票据遂被淘汰。

  新中国成立后,曾一度限制票据的使用,当时规定:汇票、本票在国内不得使用,汇票仅限国际贸易中使用,个人不得使用支票,企业与其他单位使用以转账支票为主。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到各个方面,票据在我国逐渐开始大规模使用,目前我国使用的《票据法》(1996年颁布)和《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颁布)规定的票据基本上与国际通行的票据一致,我国的票据使用和发展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资料来源:《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王小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

  定义

  票据是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是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凭证。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债券、股票、提单、国库券、发票等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即汇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支票及本票(银行本票)的统称。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特性及功能

  一、

  1、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2、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据后,就已经取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力;

  3、各国的票据法都要求对票据的形式和内容保持标准化和规范化;

  4、票据是可流通的证券。除了票据本身的限制外,票据是可以凭背书和交付而转让。

  二、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指一国货币所具有的购买外国货币的能力。

  3.信用功能。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4.结算功能。即债务抵消功能。

  5.融资功能。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6流通作用。指票据的转让无需通知其债务人,只要票据要式具备就可交付或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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