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督查考核制度
(八) 不认真履职,对本部门员工出现的`执行力问题麻木不仁,听之任之,不及时纠正处理,致使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 在各项工作执行和绩效考核中被通报批评的;
(十) 其他因执行不力需要追究的。
第十五条 对部门责任追究按以下追究方式进行,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一) 责令限期整改;
(二) 组织谈话;
(三) 通报批评;
(四)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 扣发部门绩效兑现总额。
第十六条 对员工责任追究按以下方式进行,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一) 诫勉谈话;
(二)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 通报批评;
(四)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 扣发绩效兑现;
(六) 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
(七) 调整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八) 免职、责令引咎辞职、降职;
(九) 党纪政纪处分;
(十)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部门及其员工进行责任追究,由县局(分公司)工作督查督办考核组提出相关处理意见,报经县局(分公司)讨论通过后,予以实施。涉及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扣发绩效兑现、影响年度考核档次的,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备案。涉及组织处理的,由县局(分公司)监察科、办公室按照相关程序共同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县局(分公司)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之前实行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县局(分公司)负责解释。
公司督查考核制度 [篇2]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强化工作责任,维护政令畅通,推动决策落实,根据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考核内容
1、上级机关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及对镇政府的年度重点督查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2、镇政府出台的重要文件和制定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的完成落实情况;
3、镇政府各单位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的执行情况;
4、党委办公会议等各类重要会议决议的完成落实情况;
5、镇政府领导重要批示和指示的完成落实情况;
6、需要检查和督促落实的其它事项。
二、职责分工
督查考核工作由督查考核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督查考核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采取分级督查、任务归口、责任到人的督查方式,负责任务的分解、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各承办部门接到督查通知后,要明确具体承办人员,认真按时办结。
三、工作方式
督查事项立项之后,在规定的办结期限内,由督查考核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办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进行催报。
四、工作程序
1、立项。由党政办公室确定需要督查的事项及承办部门,明确承办时间,进行分类登记。并报分管领导审阅主要领导审签同意,上级领导批示件经区领导批示,明确承办部门后立项办理。
2、登记。立项后的督查事项由督查考核办公室填制“镇政府督查事项情况表”,逐项登记文件编号、领导批示、承办部门、交办时间、办结时限等,并立即将交办件送达承办部门签收。
3、承办。承办部门接到督查件后,要认真负责地尽快提出办理意见。涉及两个部门以上的督查件,以承担主要工作的部门为主办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办部门,主办部门须协调有关承办工作,负责牵头落实承办事项,及时汇总、整理出初步意见。
4、催办。督查考核办公室根据督查事项的办结时限,及时催办。急件要在当日或次日询问;一般件要每隔一周催办一次。
5、反馈。对如期办结的事项,承办部门要及时向区领导报告落实情况(或附文字材料),并告知督查考核办公室备案;对未能如期办结的事项,承办部门要主动向区领导解释说明情况,提出续办时限,并告知督查考核办公室。
6、通报。督查考核办对纳入领导交办的督查考核事项完成情况,须以周督查简报、督查月报等形式进行通报;对列入《全年目标任务分解表》中每年、半年、每月、半月的工作完成情况,督查考核办须以半月督查简报、督查月报等形成进行通报;每季度、半年和全年分别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发放季度、半年和全年绩效考核工资。
7、归档。建立督查工作档案,凡立项登记的督查事项办结后,督查考核办公室及时将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连同督查事项落实情况反馈整理归档。
五、办理时限
1、有明确时间要求的督查事项,承办部门应严格按限办时间及时反馈;对紧急事项,督查考核办公室要立即交办,承办部门要从速反馈。
2、没有明确限办时间的,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批示“酌处、研处、阅处、统筹考虑”的,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
3、涉及2个以上部门的督查件,限办时间包括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的办理时间。主办部门主动牵头协办部门,协办部门积极配合,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将意见送达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汇总整理后在规定时间内反馈。
4、若因特殊情况,限期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交办领导说明情况,并以领导签批意见到督查考核办备案,督查考核办公室根据领导签批意见重新确定执行人和完成时间。
六、保障措施
1、承办部门接到督查事项后,须抓紧办理,不得推诿、延误。需要几个部门承办的事项,由主办部门协调各协办部门,落实具体经办人员。
2、本制度由督查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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