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住宅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2-11-23 11:44:24 一般通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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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住宅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各设计单位:

关于实施住宅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印发的《容积率计算规则》(闽建规[2017]14号),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办法,我局结合福州市实际,对现行的容积率计算办法进行调整和补充,具体意见明确如下:

一、住宅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

1、下列功能用房建筑面积单列,计入总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仅作为人防、设备用房和车库用途的,且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0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2)住宅建筑底层架空作为休闲绿化公共用途,且层高不低于2.8米、不高于5.1米的建筑面积。

2、下列功能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1)住宅阳台、入户花园、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阳台、入户花园和挑廊的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应大于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15%。

(2)建筑物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建筑面积。

(4)除作为设备用房、停车外的其他用途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5)露出相邻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0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按其相邻室外标高最低点一侧的地面作为室外地坪,核定建筑层数及计容建筑面积。

二、住宅建设项目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设计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上注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三、本《通知》适用于福州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工程项目。

四、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招、拍、挂项目,或已批准总平面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住宅项目按原计容办法执行,但必须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批工作,超过此期限报批的按本通知要求计容。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项目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关于实施住宅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篇2]

各县(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地产开发单位、建筑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物层高设计和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管理工作,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容积率计算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7)、《住宅设计规范》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等有关设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建设[2017]18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闽建规〔2017〕1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作出如下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7)。遇以下特殊情况,按下列计算规则执行:

1、建筑底层架空作为通道、公共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架空层层高宜在2.8米至3.6米之间,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2、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3、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4、半地下室凡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0米以上的建筑部分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不足1.0米的,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5、住宅户内贮藏室(含衣帽间)层高不应小于2.2米,且该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套型建筑面积5%;阳台和入户花园的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应大于套型建筑面积的15%。

6、跃层式住宅客厅上空楼板开洞部分面积不应大于本楼层建筑面积的30%。

二、建筑层高:商业底层不得大于6.1m,二层以上不得大于4.5m。办公层高不得大于4.5m。住宅层高不宜小于2.8m,但不应大于3.2m,首层和顶层层高可适当提高但不应大于3.3m;酒店式公寓(集住宅、酒店、会所多功能生活设施于一体)层高不应大于3.6m(层高是指上下两楼或露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通过架空、填充等装饰装修手段规避层高限制。

三、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方案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四、建设工程业主单位在报建设工程审批时,应请有房产测绘资质单位出具计入和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报告,并报送市城乡规划局。

五、本规定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龙岩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抄报:市政府领导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市政府办,新罗区人民政府,市规委会各成员单位、

房管局,本局领导、各科室,存档。

印:陈 校: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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