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2-11-02 17:41:39 一般通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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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需要使用通知的情境愈发增多,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还是对通知一筹莫展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实施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关于实施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实施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篇1

各建设单位、各设计单位:

  为贯彻执行《福建省容积率计算规则》(闽建规[20xx]14号)和《福建省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等有关设计问题的暂行规定》(闽建设[20xx]18号),参照《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实施住宅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结合长乐的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住宅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

  1、下列功能用房建筑面积单列,计入总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仅作为人防、设备用房和车库用途的,且地下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0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2)住宅建筑底层架空作为居民休闲绿化、公共停车等公共用途的,且层高不低于2.8米,不高于5.1米的建筑面积。

  2、下列功能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1)住宅阳台、入户花园、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入户花园和挑廊,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阳台、入户花园和挑廊的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应大于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15%。

  (2)建筑物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当层高在2.2米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建筑面积。

  (4)除作为人防设备用房、停车外的其他用途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5)露出相邻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0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按其相邻室外标高最低点一侧的地面作为室外地坪,核定建筑层数及计容建筑面积。

  (6)与阳台相连的附属构件(如花台、设备平台等)并入阳台,参与阳台一并控制。

  (7)仅有部分空间对户外直接开敞的阳台,其开敞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不开敞部分计全面积。

  (8)架空层为多层、高层建筑的地面首层,除因结构、安全的要求而必需存在的落地垂直构件外,因其他填充物影响造成架空层开敞面实际无法连续的,填充物累计长度不得超过标准层周长的1/3,否则计入容积率面积计算。

  3、建筑单体含有飘窗设计的,飘窗与室内楼地面高差达到0.3米、其平均进深小于1.2米,不计算面积;平均进深超过1.2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且建筑间距控制自飘窗外沿起算。飘窗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小于0.3米、且窗洞高度达2.2米的等同于落地飘窗,按水平投影计全面积;窗洞高度小于2.2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在申报图纸中应提供飘窗大样,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二、住宅建设项目在申报《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建筑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设计单位应在总平面规划设计图、建筑方案总平面图和建筑工程总平面图上注明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建筑设计方案图纸应明确标注各套型基本空间的使用功能,总说明中应明确标注正确的建筑面积。

  三、本《通知》适用于长乐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工程项目。

  四、本《通知》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划设计条件已有效设定的项目,或已批准总平面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住宅项目按原计容办法执行,但必须于20xx年3月31日前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批工作,超过此期限报批的按本通知要求计容。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项目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五、非住宅工程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原颁发的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容积率计算规划》的通知(航规综[20xx]17号)同时废止。

通知人:

日期:

  实施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篇2

  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县城乡三年绿化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现就加强城乡绿化建设和管理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深入开展城乡三年绿化行动,以实施绿色城市、绿色屏障、绿色村镇、绿色通道“四绿”工程为重点,切实强化定目标、定任务、定设计、定责任、定管理、定奖罚等“六定”措施,城乡联动,整体发展,全面加强和提升城乡绿色水平。

  二、各乡镇、县直部门单位是各辖区产权所有宜林地造林绿化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单位(含延伸机构)造林绿化的组织实施工作,县直部门单位负责完成县定方案确定的义务植树任务。

  三、全县涉建项目均要配套建设绿化工程,配套绿化工程方案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新建工程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用地总面积的35%,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用地总面积的25%。配套绿化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所有建设项目须在配套绿化工程经县绿化委员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房产销售须经县绿化委员会认可盖章后方可发放销售许可证。

  四、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机关干部及个体私营户按照“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承包租赁土地投资造林。鼓励民营企业、私营业主和个人认建认养林木绿地,建设“冠名林”、“纪念林”。

  五、严格实行林地使用限额管理制度,需要征占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的,须经县林业局审核同意,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征占用林地未经县林业局审核同意的,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六、严禁乱砍滥伐林木、乱占滥用林地、乱挖滥采野生植物、移植古树名木。重点生态公益林和饮用水源地实行禁伐、禁牧、禁建。凡违反以上禁止事项,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毁的,由县林业局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切实加强城乡林木绿地的管护、管养。各乡镇、园(区)的林木实行属地管理,由辖区人民政府及林权单位负责管护、管养,县直部门单位(含延伸机构)的林木由本单位负责管护、管养,县直部门单位义务植树实行一年期成活后移交辖区管理;省道、县道林带由辖区主体负责,交通、公路部门协助管护、管养;县城区林木绿地由县建设局和园林中心负责管护、管养。严禁践踏花草、损坏设施、搭棚摆摊、堆放物品、挖砂取土、倾倒垃圾、剥皮、挖根、架线、攀爬、掐花、摘果、折枝、刻字、钉钉等损坏城市树木绿地的行为。对违反上述禁止事项的,按照《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八、欢迎广大市民群众加强监督,及时举报毁林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电话。

通知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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