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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产量监控系统制度(2)

时间:2018-04-28 16:51:23 监控 我要投稿

县产量监控系统制度

第五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网络是封闭专用的内部网络,专用主(备用)机,不得运行与产量监控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与国际互联网络连接和从事与监控系统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操作人员不得通过监控信息网络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传播和发送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五条 煤炭产量监控网络系统应当配备IP视频设备和调度应用软件,它是产量监控信息网络系统的组成部分,专门用于生产的调度指挥和网络调试,在固定位置安放,保证畅通。

第二十六条 煤炭产量监控网络系统应当配备防病毒系统,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升级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备份产量监测数据库信息,确保数据安全。

第二十七条 保证网络机房的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接地、不间断电源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年度定期测试工作。

第二十八条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网络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为运行操作人员和用户设置密码,密码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换。用户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权操作。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或者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并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二)未按规定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

(三)人为造成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发生超能力生产不予纠正的;

(五)故意弃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

第三十条 人为造成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主要情形:

(一)人为破坏监控设备连接线路的:

①人为将称重组件到黑匣子的线路信号线破坏、剪断或改变线序;

②人为破坏称重组件内部连接信号线;

③人为对电源线进行破坏,造成监控设备断电或供电不正常; ④人为破坏称重组件下位机及通讯管理站。

(二)人为破坏称重组件的:

①人为改变矿车通过称重组件的方式(如在称重组件上方搭桥); ②人为改变称重组件的结构,造成称重组件称重数据出现偏差; ③未经管理部门同意,自行更改称重组件;

④撞击称重组件,使其发生结构变化。

(三)人为破坏监控主机的:

①破坏机箱锁;

②向机箱注水;

③机箱遭到重击,明显发生硬性损坏;

④擅自强行打开机箱,破坏内部主板、电源板发射装置或连接线路。

(四)人为因素影响设备的正常工作的:

①通过装置影响产量数据发送;

②其它违规行为,影响数据发送。

第三十一条 故意破坏、损毁、安装干扰装置或者改变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设施,造成产量监控数据上传中断或者数据失真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因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上传数据不准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县产量监控系统制度 [篇2]

第一条 为根据《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省政府221号令)和省煤炭局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市市所有合法生产的煤矿企业以及新建、改(扩)建和改造等建设矿井、各县(区、市)煤炭局、各煤炭集团公司产量监控系统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县(区、市)煤炭局、公司及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上岗工作人员由省煤炭局认证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五条 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培训考核工作,市煤炭局组织实施。按照“教考分离”原则,培训采取集中培训、统一大纲、统一教材;考核采取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合格的煤炭产量网络监测终端、视频传感器和称重系统,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七条 市、县煤炭局应当建立煤炭产量监控系统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值班管理,煤矿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确保24小时不间断值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算机、煤矿安全及生产技术等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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