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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2)

时间:2018-04-26 13:29:27 安置 我要投稿

南宁市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

安置房项目应建造管理性或多功能性用房,基本的配套设施必须齐备,满足使用要求。小区建设应体现绿色建筑特色,规划设计不应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住宅小区的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安置房建设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

安置房开发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相关制度,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按时竣工交房。

第十四条 安置房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安置办提出交付验收申请,交付验收由市安置办组织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主要核验项目落实开发建设协议、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等内容,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安置房项目工程建设通过交付验收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为买受人办理安置房房屋登记。

开发建设单位应对其建设的安置房房屋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及监管

第十六条 安置房建设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开发建设单位多渠道筹措资金并按进度及时到位,确保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

开发建设单位依法进行房屋预售的,预售回收的资金只能用于安置房的建设。

第十七条 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可根据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申请及本市年度城建计划给每个安置房项目一定数额的借款作为项目建设前期费用。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将作为项目建设前期费的借款专款用于安置房项目的前期建设及征地拆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前款费用转借开发建设单位的,应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并督促其将资金用于安置房建设。

第十八条 安置房项目建设费用构成:

(一)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安工程费;

(四)安置房项目内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五)需交纳的税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管理费;

(七)其它可列支的费用。

第十九条 安置房项目建设按照现行规定需缴纳的各种费用中属市本级财政收取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给予减免,不能免的按照最低限度收取。

第二十条 安置房项目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要将结算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依法接受审计。

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开设安置房建设资金专户,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开发建设单位筹措用于安置房项目建设的资金、预售房款等应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市财政、审计、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进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筹措和安置房销售后回收的资金,应优先归还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垫支的项目建设前期费用及征地拆迁费用。

南宁市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 [篇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南宁市城市建设步伐,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贯彻货币化补偿,政策优惠安置原则,落实“先建安置房,再征地拆迁”的征地拆迁工作新思路;规范本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拆迁安置房(以下简称安置房),是指因旧区改造、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及政府实施土地征收而拆迁农民或居民房屋,为保障选择货币化补偿后的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而建设的政策性安置房。

第三条 安置房建设及销售工作应严格遵循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政府定价、统筹分配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市安置办全面统筹推进本市安置房建设工作,审定建设管理工作有关政策、计划及其他各项重大事项。

市建委负责做好安置房建设的综合协调,推进安置房建设。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安置房建设的项目业主,相应成立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安置房建设和销售的管理。

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房产、城-管、民政、物价、审计、监察、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安置房建设、销售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安置房的建设

第五条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全市年度拆迁及征地计划以及安置量,提出年度安置房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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