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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之申请书

时间:2021-06-22 20:02:44 担保书 我要投稿

实现担保物权之申请书

申请人:

实现担保物权之申请书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或变卖由被申请人开发的、已抵押给申请人的、坐落于 的 套房屋,以及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实现担保物权的金额共计人民币 整(.00)。

事实及理由:

一、 年 月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一份《 合同》(见证据1)。《 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 整(.00),借款期限为 日,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借款期限内的借款利率为 ;借款按 结息,结息日为 。

3、若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 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4、

如有担保,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另行签订担保合同进行约定。

二、《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的相关事宜签订一份《抵押合同》(见证据2)。《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 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 整(.00)。

2、被申请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抵押担保的范围为: 。

4、被申请人提供的抵押财产为坐落于 的 套房屋,以及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5、……

但是,《抵押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截止至 年 月 日止,被申请人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应支付的 共计人民币 元整(.)(见附件1《实现担保物权的具体款项及计算方式》)。

综上,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 合同》y与《抵押合同》均为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之设立亦为合法有效,且《抵押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已经成就,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望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实现担保物权之申请书 [篇2]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方明星,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苏房权证园区字第XXXXX号”房产及“苏工园国用(2017)第X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事实及理由:

2017年7月1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借款期内的借款月利率为千分之十五。

另外,被申请人自愿将其自有的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盛景华庭X幢XXX室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抵押登记后抵押予申请人(苏房他证园区字第XXXXXX),作为担保被申请人按期归还申请人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整贷款本金及支付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债权得到清偿的担保。后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申请,江苏省苏州市中新公证处对上述事实作出(2017)苏中证民内字第XXXXXX号公证书。

综上,申请人为实现抵押担保物权,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物权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望依法支持申请人申请请求。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实现担保物权之申请书 [篇3]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请求:

一、请求贵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XX市XX路XX号房产;

二、裁定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即本金人民币450000元、利息(自2017年5月8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付)、违约金(自2017年7月8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六计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因经营生意急需资金,提出向申请人借款,申请人表示同意,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17年5月8日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并出具借条,双方约定:

1、借款本金人民币45万元,借款期限为二个月,从2017年5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月利率2%,逾期不还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六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被申请人将其位于XX市XX路XX号房产抵押给申请人,如被申请人到期不能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及费用,申请人有权就抵押房屋进行拍卖或变卖,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3、担保范围除被申请人应清偿的本息外,还包括并不限于违约金、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协议签订当日,申请人借给被申请人人民币45万元,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借款期满后被申请人未按约还款付息,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任何债务。

被申请人自愿将其位于XX市XX路XX号房产经依法抵押登记后抵押给申请人,作为其债务担保,申请人依法取得该房产抵押权并享有在《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权利,现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其债务,亦拒不与申请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申请人为实现抵押担保物权,特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及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本申请,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申请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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