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二十七,二农民培训工程的主要对象是谁,一是围绕特色产业开出培训菜单,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二十七,农民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播讲的内容是压岁钱属孩子个人财产。
“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二十七
“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二十七:
农民培训工程知识问答
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理念,指导法治实践。如东县XX镇农村法制广播学校现在开始播音。
农民朋友们,大家好!现在开始播音,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农民培训工程的知识问答。
一、实施农民培训工程的目标是什么?
“十一五”期间,农民培训工作在充分利用农业教育培训资源的基础上,广泛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全员农民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力争将全县20万农业从业人员基本轮训一遍,使农村劳动力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明显提升,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民创业培训,每年培训1400人左右,共培训7000人,培养一批品德高、服务好、管理精、善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队伍,培养一批信息灵、经营活、素质高的农民经纪人队伍,培养一批具有较高专业技能、较大生产规模、较强创业能力的种、养、加新一代农民企业家。
二、农民培训工程的主要对象是谁?
农民培训分两个层次展开:(1)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对象。重点面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文化水平相对偏低,对新技术接受能力一般的广大农业从业人员。(2)创业培训对象。以种养殖专业户、村组干部、农村经纪人及返乡创业人员为主要对象,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已有一定生产规模、科技意识比较强、能起一定示范带动作用的农民。
三、农民培训工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农业实用技术内容:围绕地方特色产业,分专业、按需求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农业政策、农村法律法规以及文化、卫生、环境等知识的培训,大力推广“菜单式”培训。(2)创业培训内容:围绕地方主导产业、特色产业,以其所从事的生产、加工、流通等项目为重点开展培训。具体包括专业技术、经营管理、法律知识和创业技能等内容。
四、农民培训工程的实施单位是谁?
如东县农民培训工程从2006年开始全面实施,至2016年完成,由如东县农林局负责牵头,江苏省农广校如东分校组织实施培训。
五、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是如何具体实施的?
一是围绕特色产业,开出培训菜单。二是组建农民培训讲师团。三是整村推进开展培训。结合科技入户工程设立“农民科技书屋”,留下一个不撤离的农民培训课堂。另外,充分利用
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现代传媒手段,举办广播讲座,开辟农业实用技术电视专栏,设立“农技110”咨询热线;采用“大喇叭”、科普宣传车和墙报等手段,千方百计为农户提供及时、准确、权威的政策、科技、生产和市场信息。
六、要完成农民培训任务,培训教师的来源是哪些?
培训教师主要来自全县涉农单位如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等部门的专家。2016年全县成立了由171名业务精、水平高、责任心强、热心农民培训的专家组成的县级农民培训讲师团,分别负责有关师资的培训、送科技下乡活动以及对广大农民开展培训。其中吸收了一部分当地小有名气的“土专家”、“田秀才”作为讲师团成员,发挥他们实践经验丰富的优势,做给农民看,带着农民干,让农民真正学有所用。
七、农民培训工程已实施两年多,取得了哪些成效?
从2006年到2016年上半年,全县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24万人次、农民创业培训3000人、“致福工程”培训1000人。通过农民培训工作的开展,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科技素质、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有力地推进了我县现代农业发展,有效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一是农民的生产经营能力和创业、就业能力得到提高。通过开展全方位培训,农民综合素质有一定程度的提高,涌现了一批农业科技带头人、土专家和创业致富能手。
二是推动了主导产业的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结合当地资源优势和产业发展实际,把普及农业新技术、新成果和现代农业科技知识作为培训重点内容,培养和造就了一批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新型农民,有力地促进了特色产业和高效农业规模化的发展,有效地促进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三是融洽了干群关系,提高了农技部门的服务效能。讲师团成员深入农村,走进农户,改变了过去以乡镇培训为主的模式,更贴近基层,更方便群众。想农民群众所想、急农民群众所急,受到了广大农民的广泛赞誉。广大农业技术人员与农户零距离接触,宣传了农业政策,发挥了技术优势,推广了新技术,同时也提高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得到了加强,农技服务职能得到强化,服务效能进一步提高。
八、如果想参加创业培训,如何去报名参加?要不要收费?
想参加创业培训的农民可与所在镇农民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农技站、兽医站)联系,了解具体培训专业、培训时间。
省及地方财政对农民培训有专项补助经费,对学员进行免费培训,包括培训费、食宿费及部分交通费,不向农民收取任何培训费用。
“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二十七
“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二十七
压岁钱属孩子个人财产
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理念,指导法治实践。三台县XX镇(乡)农村法制广播学校现在开始播音。
农民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播讲的内容是压岁钱属孩子个人财产。现在的生活条件越来越好了,逢年过节父母亲朋给小孩子的压岁钱越来越多了,对于压岁钱的归属可能很多农民朋友意见不尽一致,现在我们就通过学习一个案例来解答这个问题。赵某与妻子张某于1997年结婚,婚后生一男孩亮亮,现在9岁。因夫妻感情破裂,赵某与张某协商离婚,并就家庭财产、孩子抚养等问题都达成了协议。但是对孩子名下的15000元压岁钱,两人发生了争执。由于两人协商好孩子由张某抚养,因此张某认为这些钱属于孩子个人的,应由自己保管,用于孩子以后的生活或孩子长大后支配。赵某则认为,孩子名下的这些钱虽然都是压岁钱,但是如果不是我们当父母的给别人家的孩子压岁钱,自家的孩子也就不会存下这么多压岁钱,而且这些钱里也有我们给孩子的,因此这些钱属于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两人分割。
法院认为,赵某与张某所生之子亮亮虽是未成年人,但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有接受赠与的权利,依法享有财产所有权。赵某与张某争议的压岁钱是亮亮接受赠与所得到的财产,无论是他人的赠与还是父母的赠与,赠与对象都是亮亮,因此压岁钱应当属于亮亮所有。既然该压岁钱属于孩子个人财产,不是赵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人也就无权分割。因此,赵某要求分割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二十三
“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二十三:
江苏省现行生育政策解读(二)
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理念,指导法治实践,如东县“农村法制广播学校”现在开始播音。
农民朋友们,大家好!在上期节目中,我们为大家解读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部分内容,今天,我们接着为大家介我省现行生育政策的相关内容。今天解读的主要内容是公民在实行计划生育方面的权益、义务及相关的奖励和扶助政策,欢迎大家收听。
一、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1)依法生育的权利;(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5)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的权利;(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保障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7)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8)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二、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3)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4)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的义务;(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义务;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
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群众工作纪律:
(1)不非法关押群众;(2)不打骂侮辱群众;(3)不损坏群众财产;(4)不违规收费罚款;
(5)不强迫群众受术;(6)不违背服务承诺;(7)不刁难群众办事;(8)不借机以权谋私。
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
(一)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①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②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③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生育或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五、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政策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对象是:我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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