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水资源的保护全社会都要对现在将来有一种忧患意识,目前部分企业未经取水许可擅自凿井取水都属违法行为,八我国水法对拒不缴纳水资源费有什么样的规定呢,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五十四。
“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十
“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十
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理念,指导法治实践。如东县XX镇农村法制广播学校现在开始播音。
农民朋友们,大家好! “水是生命之源”,今年的3月22日是第16届“世界水日”、今年的3月22日至3月28日是第21届“中国水周”。这些特殊日子的确立,一方面向人们提醒要为饮用合格安全的用水而为之付出切实努力,另一方面就是要通过这一特殊的日子来进一步唤醒人们对水问题的认识。今天带着广大听众朋友们所关心的有关水资源的问题和大家一起讨论。
一、我们知道水资源对于我们的生产和生活具有重要意义,请问我县目前的水资源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呢?
从我县的情况看,我县处于沿海地区,位于引江供水的末梢,虽处丰水区,但水资源枯歇和滥采问题已对我们构成威胁,要使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我县的水资源主要是两块,一是地表水资源(也就是降雨产生的径流和从九圩港引长江水),二是地下水资源。而我县水质性缺水和季节性缺水是水资源存在的主要矛盾。
一方面饮用水源紧缺,目前我县地表水污染比较严重,没有一条河道的水可作为饮用水的水源,长江供水是我们饮用水的主要渠道。地下水是有限水资源,是我县百万人民懒以生存的后备饮用水水源,但近年来随着地下水资源的不断开采,个别地区已出现严重漏斗现象,饮用水资源矛盾日趋突出。
另一方面工农业生产季节性缺水的矛盾日趋严重。大家知道,在每年的六月中下旬中稻栽插期间,常常发生水荒。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着我县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影响着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影响着全县父老乡亲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是我们水资源工作者长期存在的后顾之忧,要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对于水资源的保护,全社会都要对现在、将来有一种忧患意识。
二、我县针对当前水资源的这种状况,在哪些方面采取了具体工作措施呢?
对我县水资源目前存在的问题,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
首先加大力度治理各级河道,提出了农村河道疏浚“三年任务,一年完成”的目标,努力恢复和增加水库容量,同时对县镇村所有河道按照 “三清两建”的标准搞好整治,并落实好河道长效管护机制,彻底恢复和提高农村引、灌、排能力,美化人居环境。有关部门也对不达标排放企业坚决关停,通过社会各界的努力,来彻底改变地表水的水源水质。
其次就是进一步加大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力度。改变过去地下水水资源的管理模式,提高社会
各界对水是国家资源的认识,增强水资源管理人员和取水用户的水法律意识。依法取水、依法征收水资源费,使地下水的管理和使用走向法制化的轨道。从而达到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目的。
三、刚才谈到当前和今后所采取的措施时,讲到要加大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力度,那么对这个方面又是怎么样管理的呢?
目前对地下水的开采是严格控制的,一是对新凿深井,按照“打一填一”的要求和取水许可制度进行审批;二是对取得取水许可权单位和个人,按照取水计划按计划取水,控制超计划开采;三是向取水用户依法征收水资源费。
四、为了保证用水的公平,我国规采取了取水许可证制度,那么具体到我国现行水法的细则来说,具体规定是什么呢?
《水法》对许可证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内容是“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在我们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就是县水务部门,也就是说,在我县范围内的取水单位和个人要取得取水权,要到县水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目前部分企业未经取水许可擅自凿井取水,都属违法行为。
五、在生活当中,很多农民朋友就在自己家院里打了井取水,它是不是也违反了取水许可制度呢?是什么单位和什么人才要办理取水证呢?
它是这样的,农民朋友就在自己家院里打了井取水饮用,是没有违反取水许可制度的。这是因为《水法》里明确规定了有以下三种情形,可以不办取水许可申请。一种呢,就是为了家庭生活饮用,和少数养了一些家禽家畜,它们的饮用,这部分的饮用水可以不办取水许可;第二种呢,就是零星的少量的农业灌溉,他们可以不办取水许可;第三呢,就是使用人力和畜力取水的,这样子也是少量零星的,这种情况可以不办取水许可,除了以上三种情形,都有要办理取水许可。具体掌握由各级的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具体的解释权。
六、我们沿海地区不少养殖户,利用地下水的水温进行水产养殖,要不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呢?
应该要办的,因为国家实行的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的取水许可制度,都是指的水资源,那么作为水资源来说,它有四个基本特征,一个是水量;一个是水质;一个是水温;一个是水能,这四个方面。沿海养殖户取地下水,它用的是水温这个要素,这是水资源的四大要素之一,是水资源的范畴。另外呢,养殖户取地下水,也是在和人类争夺饮用水水资源。因此必须申请取水许可,并且要有偿使用。要有效地控制这种浪费水资源的行为。
七、刚才我们了解了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我县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是不一样的,那么我县的水资源费征收的标准又是多少呢?
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根据省政府征收南水北调基金的通知精神,制定了我县的水资源费征收的标准。具体是:地表水征收的标准为每吨0.20元;浅水井取水征收的标准为每吨0.50
元;一般自凿井取水企业征收的标准为每吨0.87元; 在长江供水范围内自凿井取水企业征收的标准为每吨1.07元(要说明的是,因这类企业因生产工艺特殊需要,必须取用地下水才能满足水质的要求);县自来水公司因长江供水一时发生困难,临时取用地下水征收的标准为每吨0.47元;农村水厂向生产企业、事业单位供水,水资源费的标准为每吨0.27元。
八、我国《水法》对拒不缴纳水资源费有什么样的规定呢?
《水法》第70条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对“逾期不缴纳的”,一个是“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二是呢“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也确实遇到了很多单位和个人以种种的理由(如企业亏损、以原材料上涨为原因不缴、欠缴水资源费。甚至有的企业通过关系说情想少缴或不缴水资源费)这不利于保护水资源,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听众朋友们,水是生命之源,爱惜水就是爱惜我们的生命,破坏水资源对自己就等于自杀;对别人和社会就是伤害,让我们共同为了我们的美好家园,为了我们的子孙后代,来爱护和珍惜水资源,让全社会都来参与、支持、监督。绝不容忍那些违反《水法》行为的存在。
“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五十四
“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五十四
耕地保护知识问答
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理念,指导法治实践。如东县农村法制广播学校现在开始播音。 农民朋友们,大家好!上期节目我们对耕地保护相关制度作了相关讲解,今天我们就通过知识问答的形式接着介绍耕地保护方面的知识。
一、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流程分为:申请—受理—调解—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要求国土部门调处土地权属争议的,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有关证据;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二、请问哪些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答:《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三、请问建窑、建坟、建房能不能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
答:不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根据这一规定,建窑、建房、建坟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请问可以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挖塘养鱼吗?
答:近年来,一些地方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挖塘养鱼等,使基本农田面积不断减少,严重削弱了粮食生产能力。
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要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切实做好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凡在基本农田上进行植树造林(包括种植速生丰产林)、挖塘养鱼、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和纠正。今后,新增绿化造林、新建和扩建用材林基地均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对已经占用基本农田的,要对已经违规占用和破坏的基本农田进行处理,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则:(一)对占用基本农田种植速生丰产林的,要限期恢复耕种;(二)对在基本农田内建设畜禽养殖等建筑物的,要限期拆除并予整理;(三)对建设基础设施造成基本农田耕作力破坏的,要限期修复;(四)对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而占用基本农田的,要逐步恢复耕种条件;
(五)对各类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依法妥善处理前,不得受理该地区建设用地申请。在具体处理中,有一个原则,就是要确保农民经济上不受损失。
五、农村村民是否可以拥有两处宅基地?新建房后旧房是否可以不拆?对于上农居点买房或建房后,原有住房是否可以保留或者转让其他有需要的村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盛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农村村民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
因此农村村民新建房前必须要拆除旧房,特殊情况可转让给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但购房者应拆除原有住房和退出原享有的宅基地。
六、国家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什么规定?
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土资发[2016]220号文件规定,需要利用除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国有或集体农用地、空闲地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用地实行备案制度。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七、农民在自己的承包地上从事家禽家畜的养殖能否得到批准。
答:根据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精神,畜禽养殖用地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如你户承包的责任田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是不可以用于畜禽养殖的。(如东县国土局)
“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十六
“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十六
关于畜禽养殖用地政策的通知
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理念,指导法治实践。如东县XX镇农村法制广播学校现在开始播音。
农民朋友们,大家好!今天为您播出的是关于畜禽养殖用地政策方面的知识。今年2月,县农林局、国土局根据农业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出台《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出台了《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意见》,下面我们以问答的形式将文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1、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原则是什么?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2、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应符合那哪些规划?
应符合全县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⑴.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储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
⑵.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下一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
3、对本村农民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哪些规定?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对本村以外的农民或组织占用本村土地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哪些规定?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能否改变土地用途?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6、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程序有哪些规定?
⑴.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企业或个人,需经所在地村、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⑵.实行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全县畜牧业发展规划,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⑶.畜禽养殖用地选址确定后,需与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使用权人签订出租或转包协议(农用地使用合同),明确使用期限、面积及使用期内的补偿费用,保证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⑷.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
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镇国土所帮助协调用地选址,选址涉及占用耕地的,签订复耕保证书。并到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⑸.其它组织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镇国土部门帮助协调用地选址,选址涉及占用耕地的,签订复耕保证书。并到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建设用地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⑹.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7、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是否也要竣工验收
要竣工验收。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竣工后,用地面积在5亩以下的由镇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验收,用地面积在5亩以上的由县畜牧主管部门和县国土部门组织验收。
8、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期满后怎么办?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使用期满如需继续使用的,在使用期到期前1个月内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如不再使用的,按照规定,将原使用土地上的建构筑物拆除,经验收恢复土地耕种条件的,办理土地注销登记。
这期节目就到这里了,感谢大家收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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