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谭守礼,男,汉族, 年月日出生,旺苍县木门镇元坝村5组村民。住旺苍县元坝村5组,电话:
被申请人:旺苍县木门派出所。住所地:旺苍县木门镇街道。
木门派出所所长:向久虎。
复议请求:
1、撤销旺苍县公安局木门派出所 第号《 》。
2、因。
复议理由:
一、被申请人对当事人何菊兰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过轻,且适用法律不当。
二、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综上,申请人认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且适用法律不当。恳请复议机关予以撤销。
此致:遵义市公安局
1
申请人:谭丽华
2016年12月 日
附:身份证及处罚文书复印件各一份。
2
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丁建军,男,汉,身份证号码:65232619740803201X,电话: 被申请人:昌吉州准噶尔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朱江 系该公安局局长
复议请求:1、请求撤销昌吉州准葛尔公安局准公(头)行罚决定[2016]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史伟明处以行政拘留并下罚款的处罚。
事实与理由:
2016年7月24日11时32分,在准东医院,违法行为人史伟明因车费与我发生纠纷,并在我的左右脸部各打了一巴掌,我未还手也未辱骂史伟明,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选择了报警,并依法作出了伤情鉴定,2016年8月6日准噶尔公安局作出准公(头)行罚决定[2016]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仅对违法行为人史伟明处以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我认为准噶尔公安局处罚明显畸轻,明显偏担违法行为人,理由知下:
一、本案中史伟明使用暴力在公共场合对我实施了伤害,并造成了我轻微伤的伤害后果,属故意伤害并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不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的行为,二百元罚款的处罚明显处罚过轻。
二、违法行为人史伟明对我实施殴打并造成伤害后未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也未主动投案,不属《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轻,不应当对史伟明减轻处罚。
三、本案中的史伟明殴打并伤害我一事中我不存在过错,我被殴打伤害后未还手也未辱骂史伟明,而是选择了法律的保护。
四、案发当日,违法行为人史伟明被公安民警带回头宫派出所后,史伟明在头宫派出所当着民警的面,一直对我进行辱骂,直到我请求民警予以制止,才停止。以上事实由当日值班民警及头宫派出所视频,音频监控为证,违法行为人史伟明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公然辱骂他人。 综上,准噶尔公安局对违法行为人史伟明的处罚明显畸轻。请求撤销昌吉州准噶尔公安局准公(头)行罚决定[2016]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史伟明处以行政拘留。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工作单位: 户籍所在地址: 现住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方式:*************************** 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 被申请人名称:
行政复议事由及请求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年月 日
附件:1、申请书副本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其他有关材料份
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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