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工伤赔偿规定

时间:2022-08-02 23:09:25 工伤赔偿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2017年大连市工伤赔偿规定

  大连市是一个重视劳动法的城市,因此相关的赔偿标准是很完善的。下面就是百分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大连市工伤赔偿标准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2017大连市工伤赔偿规定

  一、一般伤情

  1.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其他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0*住院天数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交通费: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 食宿费: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康复性治疗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停职留薪期间的福利:12个月*本人工资 单位支付

  8. 护理费:69*天数【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间】 单位支付

  二、造成残疾

  1.生活护理费:按完全不能自理:大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大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部分不能自理: 大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A】一至四级伤残待遇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24个月*本人工资/月

  二级伤残:22个月*本人工资/月

  三级伤残:20个月*本人工资/月

  四级伤残:18个月*本人工资/月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月*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月*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月*80%

  大连市工伤十级赔偿案例分析

  被告郑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罗集乡。

  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傅月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庄某,被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07年5月进入原告单位工作,2008年1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2008年8月27日,被告在工作时发生工伤致左脚第4趾末节粉碎性骨折,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被告为此向松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原告认为,第一、被告自进入原告单位后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并没有终止,造成原告无法为其办理交保手续,责任不在原告;第二,被告工伤后到休息结束期间的工资原告按照被告2008年前8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分文未少地发给了被告;第三,被告所报医疗费为3,364元,而原告实际已支付被告3,763.20元;第四,被告工伤前月平均工资为1,998元,被告自进入原告单位至合同到期,其工作年限还不到二年,按照法律规定只能补偿二个月的工资。综上,仲裁委员会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原告对仲裁裁决的部分内容不服,请求判令:1、不补缴被告2007年5月至2008年8月的综合保险2,900.40元;2、不支付被告2008年8月27日至2008年12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258元;3、不支付被告医疗费1,400元;4、不支付被告赔偿金9,200元。

  被告郑某辩称:被告于2007年5月进入原告单位工作,按照工伤的相关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工资差额、医疗费及赔偿金,同时应缴纳综合保险。原告所述没有事实和理由。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接受仲裁裁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7年5月25日进入原告单位从事拉丝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2008年8月27日,被告在工作时左脚被刺伤,经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足外伤。2008年8月27日至9月19日,被告在上海市闵行区七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住院治疗,出院时,医院为被告开具病情证明书,医师意见休六周。期间被告共花费医疗费3,534.98元(其中含护理费230元)。

  2008年12月1日,上海市松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2008年8月27日所受伤害为工伤。2008年12月20日,经鉴定被告为因工致残程度等级十级。伤残鉴定费350元由被告自行承担。

  另查明:2008年1月至8月,被告工伤前原告每月支付被告工资不等,合计15,983元。2008年10月15日,原告支付被告医疗费1,963.20元。被告工伤后,原告支付被告工资4,405元。2009年1月16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一份解除证明,内容:由于原告不愿与被告保持劳动关系,对被告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已为被告缴纳了2008年9月至2009年1月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2009年1月22日,被告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1、2007年5月至2009年3月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2、一次性工伤保险金20,000元、4个月误工费9,200元、医疗费1,400元、住院伙食费460元、护理费690元、营养费69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交通费145元;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200元。审理中,被告增加请求:1、支付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的.节假日加班费3,135元;2、支付被告从事有毒有害岗位津贴900元;3、支付2007年、2008年高温费1,200元。同年9月2日,该仲裁委员会以松劳仲(2009)办字第355号裁决书作出裁决:一、原告补缴被告2007年5月至2008年8月的综合保险2,900.40元;二、原告支付被告十级伤残待遇20,000元;三、原告支付被告2008年8月27日至2008年12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258元;四、原告支付被告医疗费1,400元;五、原告支付被告伙食补贴460元;六、原告支付被告伤残鉴定费350元;七、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200元;八、被告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裁决后,原告接受第二、五、六项裁决,不服第一、三、四、七项裁决,故诉至本院。

  再查明:被告所花费的医疗费用3,534.98元中,原告预付押金1,000元。

  以上事实,有裁决书、劳动合同、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病情证明书、医疗费收据、工资凭证、退工证明、调查笔录、缴纳押金记帐记录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在工作中受伤,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

  关于原告要求不补缴被告2007年5月至2008年8月的综合保险2,900.40元的诉请,原告主张被告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没有终止,造成原告无法为其办理交保手续,责任不在原告,原告提供了证明、综合保险登记名册。被告对证明表示不能证明原告可以不为被告缴纳综合保险,综合保险登记名册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无法为被告办理交保手续,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应当按规定为被告缴纳综合保险,因此,原告的该项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大连市非工伤赔偿协议书范文

  甲方:乙方:

  2014年月日,乙方休息时不慎跌伤,事故发生后,甲方积极送医,并垫付相关医疗费用,后乙方逐渐康复,经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同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解除甲乙双方劳动合同及上述事故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甲方已经承担并支付了乙方医疗期间所发生的所有医疗、护理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劳动合同解除后,甲方愿一次性补偿乙方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X万元整。

  三、付款时间及办法:甲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X万元于以下账户,该账户由乙方提供,因账户提供有误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收到该笔款项后应向甲方出具收款收据。姓名:收款账号:开户行:

  四、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五、甲方履行补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六、甲方履行补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七、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八、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九、因本协议履行发生纠纷的,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住址:

  合同签订地:

  签订日期


【大连市工伤赔偿规定】相关文章:

工伤鉴定标准及工伤赔偿标准08-03

海安 工伤赔偿标准08-03

龙岩工伤赔偿标准08-03

临安工伤赔偿标准08-03

安阳工伤赔偿标准08-03

昭通工伤赔偿标准08-03

烟台工伤赔偿标准08-23

安庆工伤赔偿标准07-19

海宁工伤的赔偿标准02-24

沧州工伤赔偿标准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