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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房产纠纷的解决方法技巧

时间:2021-12-01 19:40:53 法律知识 我要投稿

安徽房产纠纷的解决方法技巧

  房产纠纷在房产交易中是很多见的。那么,处理房产纠纷的方法有哪些?下面是百分网小编为你精心推荐的安徽房产纠纷的解决方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安徽房产纠纷的解决方法技巧

  安徽房产纠纷的解决方法

  处理购房过程中发作的纠纷,能够经过洽谈、调停、裁定、和诉讼等方法加以处理。

  (1)洽谈处理。

  (2)调停处理。调停,是指购房纠纷的买卖两边,在不能经过彼此洽谈处理纠纷时,依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在房地产管理部分、消费者协会或别的安排部分的掌管下,经过说服,促使两边当事人依据有关商品房出售的法规和政策的规则,彼此谅解,达成宽和协议,使购房纠纷及时得到处理的一种方法。

  (3)裁定处理。裁定又称公断,是指买卖两边在争议发作之前或争议发作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裁定机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性规章、规则做出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的判定。裁定不受机关、社会团体和自个的干涉,裁定委员会与机关之间没有隶属联系。裁定判定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裁定判定是结局的,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疑问。如要选用裁定方法处理纠纷,购房者和开发商有必要订有裁定协议,自愿将纠纷递交裁定处理。假如两边中有一方不愿将纠纷递交裁定,那么就不能选用这种方法处理纠纷。

  (4)处理。购房纠纷的处理,是指经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等部分调停无效或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又反悔的纠纷,或者是购房纠纷当事人直接到部分投诉,由该管理部分对其纠纷进行处理的一种详细行为。就方法而言,处理通常经过一级决议和复议两个期间。其间,一级决议是复议的条件和必经程序。包含购房纠纷在内的房地产案子的复议依《复议法》的规则进行。

  (5)诉讼处理。购房纠纷的诉讼处理,是人民法院在纠纷当事人和别的诉讼参与人的一起参加下,处理购房纠纷的一种方法。购房纠纷诉讼有民事诉讼和诉讼两种。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发作购房纠纷的对等民事主体,即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安排,购房纠纷的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有些当地人民法院设有专门的房地产审判庭)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则进行审理。

  诉讼是行为的相对人因不服详细行为而提起的诉讼。诉讼一方当事人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安排,另一方是对前者做出详细行为的机关。购房纠纷的诉讼,由人民法院审判庭依据《诉讼法》的规则进行审理。

  无论是民事诉讼,仍是诉讼,均分为一审诉讼与二审诉讼。假如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定不服,可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再对二审(终审)人民法院的判定不服,可在两年内请求复审。但关于已收效的判定书,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房产纠纷主要有哪些

  分析目前产生的大量房产纠纷,主要分以下几类:

  (一)房屋产权纠纷。主要表现为因产权证书的登记、撤销、变更等产生的纠纷。

  (二)房屋买卖纠纷。这是日前房地产纠纷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三)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是因争议房屋存在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及承租关系,权利人在出卖房屋时,未正确向共同共有人、共同使用人及承租人行使告知权而引发的纠纷。

  (四)房屋租赁纠纷。房屋租赁纠纷一般发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它通常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租赁房屋的养护维修、公房承租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五)房屋抵押、典当纠纷。

  (六)房地产相邻关系纠纷。这是一种经常发生的房地产纠纷,它是指由相邻房地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通行、采光、空间延伸、管线设置等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七)房屋拆迁纠纷。

  预防房产纠纷的办法

  遗嘱

  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 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具体的方法是,老人可以跟子女讲清楚将根据子女的表现立下“秘密遗嘱”,将自己的房产遗留给 一个或数个子女,并将遗嘱进行公证,如果某子女对老人不好,老人就随时可以撤销、变更自己的遗嘱,如果老人希望子女履行特定的赡养义务或其他附随义务的, 如果该子女不履行义务,老人可以在生前委托遗产执行人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取消该子女接受遗产的权利,这样就可以使子女赡养老人的积极性多一层经济因 素的激励,且不会出现父母将房产过户子女后,子女不孝而导致老人无房屋安居的情况。

  遗赠抚养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如果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老人“养儿防老”的愿望无法实现。此时,老人可以与愿 意对其生活进行照顾的扶养人甚至是敬老院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老人百年之后将该房产产权遗赠予抚养人,该抚养人履 行了上述义务后,就有权依照该协议主张权利,不孝子女即使将父母赶出了房屋,并霸占了房屋,也不能如愿得到该房屋的产权。

  当然,如果该扶养人或敬老院不对老人进行扶养照顾,老人可以随时解除该遗赠抚养协议,让不尽扶养义务的抚养人不能得到该房产,而且该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老人一般也无需补偿。这样,就可以让老人用“房产”换取其他抚养人对其进行扶养照顾,不至于老无所依。

  赠与撤销权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撤销权,是老人赠与房屋、房款后悔的“救命稻草”,老人 可以在赠与之前先与子女约定赠与附随义务,子女不履行附随义务可以撤销赠与,请求返还赠与;即使没有约定赠与附随义务,对于受赠与的子女没有尽到赡养义务 的,同样可以依据法定的赠与撤销权撤销赠与,向子女追索赠与款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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