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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的解决方法有哪些

时间:2021-11-30 14:56:04 法律知识 我要投稿

离婚纠纷的解决方法有哪些

  凡是离婚都有可能会发生一些纠纷,所以我们要了解一些离婚纠纷的法律知识。下面是百分网小编为你精心推荐的离婚纠纷的解决方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纠纷的解决方法有哪些

  离婚纠纷的解决方法

  一、对于夫妻双方的离婚纠纷,若双方能就离婚本身、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则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办理离婚手续:

  1、根据2003年8月8号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内容,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可带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这种办理前提是双方已签署好离婚协议,其法律后果是通过行政手段使离婚效力得到国家机关认可,其离婚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但在日后若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则另一方需重新到人民法院起诉,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后再作出判决,才能督促当事人履行,若一方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则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就判决书的内容申请强制执行。

  2、双方以一方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双方带上身份证、结婚证、起诉书与离婚协议书一同到人民法院办理,这种方式同样也是协议离婚,手续也较简便,但会经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记录并填写有关表格,最终人民法院会收回结婚证,出具民事调解书,该文书是具有司法效力的法律文书,等同于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的综合,但比离婚协议书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双方必须自学履行,不得上诉。如果一方不履行该文书内容,另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必再经过诉讼解决。

  因此,上述两种协议离婚方式的优劣一比较就明白,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婚姻状况和财产状况作出选择。对于第二种方式一般婚姻当事人可能不太熟悉,也可委托一位律师办理,该代理费用也较低,若双方争议财产较多,或需要离婚后逐渐分割完毕,建议当事人选择这种法律保障力度较高的方式。

  二、若双方对离婚本身、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其中一项或几项争执不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只能选择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后,下达民事判决书来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对一审判决书提起上诉。

  离婚诉讼的具体程序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常见的离婚纠纷

  (一)因封建思想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因封建思想引起的离婚纠纷,在我国离婚纠纷中占有一定的比重,尤其是在建国初期最为常见。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类情况:

  第一类是因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离婚纠纷。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都是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审理包办、买卖婚姻所造成的离婚案件时,一定要切实维护婚姻自由,坚决反对和禁止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违法行为,对违法的当事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要根据刑法予以惩处,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既要严肃认真,又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第二类是因夫权思想引起的离婚纠纷。夫权是指在剥削阶级社会中丈夫统治和支配妻子的特殊权力,对于男方在夫权思想支配下,无端怀疑女方作风有问题,或对女方不会持家不满,或认为女方不服管,不服从等原因而提出离婚请求的,在处理时应首先批评男方,要求他消除夫权思想,正确对待女方,可动员男方撤回离婚的诉讼要求,如不听劝解可判决不准离婚。如女方同意离婚,也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调解离婚。第三类是因不能生育和没有生男孩引起的离婚纠纷。有些人受传宗接代和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因女方不生育或只生女孩,没有生男孩而提出离婚或因女方采取绝育措施而予以歧视、虐待,进而提出离婚。

  (二)因喜新厌旧,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纠纷。

  当前因喜新厌旧,第三者插足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大大有所增加,它不仅导致夫妻反目,有的还发展为犯罪,危害社会治安,妨碍两个文明建设,成为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障碍。比如说重婚罪,重婚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与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一种类似于重婚的违法行为。因而在社会各方面比较关注这一问题。我们要研究这类案件的特点,慎重处理这类纠纷。“第三者插足”列于离婚原因的第一位,占离婚总数的74%左右,而在一些大城市,这个比例还要高的多,据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法院对5696件离婚案件的统计分析,其中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离婚达4397件,占77%。由此可见,此类案件已日益呈现出较为突出的问题,已不得不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但由于目前此类问题还仅仅是作为一种观念道德上的规范,还要去靠人的自身作用,所以现行法律上并没有过多的限制。对这类纠纷和离婚案件如何认识,如何处理,目前认识不一,界限不好掌握。特别是明知一方无理,有第三者插足,但夫妻感情已破裂的离婚案件,处理时更感棘手。掌握这类案件的离婚界限和处理方法,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实践意义,据巴乐的摩的心理学家葛莱丝针对发生外遇的男女所做的研究发现,75%的男性表示性欢愉是让他们“偷腥”的主要原因,但只有35%的女性如此表示。77%的女性认为发生婚外情的理由常常是“陷入恋爱之中”,而这个比例在男性中只有43%。所谓婚姻关系中的“第三者”,意指夫妻双方以外妨害夫妻关系的人,通常是指因与婚姻关系中的一方有两性关系和暧昧关系而妨害婚姻关系的人。其主要表现为:

  1、在第三者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这种故意表现为明知他人有配偶,却仍然要与之保持两性关系或暧昧关系。

  2、在第三者的客观方面必须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事实,这种事实表现为婚姻关系以外的人与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必须保持两性关系或暧昧关系。

  3、第三者介入所侵害的客体是合法的婚姻关系,这一点也是第三者介入的本质所在。

  4、第三者介入的行为造成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后果,并引起离婚纠纷。第三者的介入和离婚纠纷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第三者介入是因,离婚是果,如果离婚是出于其他原因发生的,即使有第三者也不能定性为因第三者介入引起的离婚纠纷。

  (三)因草率结婚引起的离婚纠纷。

  草率结婚是指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对自己的婚姻家庭持轻率的态度,未经深入了解和慎重考虑而缔结的婚姻。袁男与吴女于1987年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同居时双方均未达到法定婚龄,直至1994年双方才达到法定婚龄,并生育两个儿子,但不久袁男便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草率结婚其特点是相处时间短,相互了解不深,婚姻基础差,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这种婚姻由于双方在婚前缺乏应有的了解,没有建立牢固的感情基础,便经不起波折和时间的考验,往往婚后不久就发生矛盾,或者一方发现对方有不能容忍的缺点,或是发现受了欺骗,于是提出离婚。社会上这种婚姻为“特别快车”,恋爱快-结婚快-离婚快,速战速决。

  (四)因个性不合,志趣不投引起的离婚纠纷。人的性格不尽一致,有刚强和柔弱,急躁和温和等区别,各人的志向和兴趣爱好也有差异,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有一些夫妻由于性格、志趣不相投,爱好也不一样,在共同生活中发生各种矛盾,以致引起离婚纠纷,对于这类纠纷应分别情况,妥善处理。

  (五)因一方患病或有生理缺陷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具体表现为:

  第一种是因一方患有精神病引起的离婚纠纷。一方患有精神病引起的离婚。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一方原有精神病,本人隐瞒病情欺骗对方成婚,婚后对方发现而提出离婚;二是一方明知对方有精神病,而为达到个人目的如贪图权势、钱财等自愿与之结婚,目的达到后又要离婚;三是婚前没有精神病,婚后一方因受刺激等各种原因患上精神病,对方提出离婚;第二种是因有生理缺陷、生理疾病引起的离婚。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一般不应结婚。如婚后一方发现对方隐瞒真情,有生理缺陷,以此为由要求离婚是正当的,应准予离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大量的离婚案件由于此类原因引起。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法院曾对509件离婚案件分析统计,因对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疾病而提出离婚的,竟有200件,占离婚案件的39.2%。但如双方都有生理缺陷或一方有生理缺陷,但双方自愿组成家庭以相互照顾的,婚后因其他原因引起的离婚,则按其他原因处理。生理疾病是一方患有影响夫妻性生活的生理机能疾病,由于影响夫妻性生活,从而影响夫妻关系稳定和睦。但这种疾病与生理机能缺陷不同,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治愈的。如一方以此为由提出离婚,应劝说原告人等待被告人治疗一段时间,视结果如何再作处理。凡能治愈的就不要轻易离婚,经治疗无效,患病一方确实因病丧失性生活能力的可准予离婚;第三种是婚后一方患有瘫痪等其他严重疾病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夫妻性生活,对方要求离婚的,如过去夫妻感情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双方均已年老,应说服原告人本着互助互爱的精神,谅解和照顾患病的一方。如双方结婚时间不长,原告人尚年轻,并坚持离婚的,应在对病残人生活妥善安置后,准予离婚。如一方患有其他严重疾病,正在治疗期间,且有治愈可能,对方提出离婚的,应说服原告,继续尽到帮助对方的义务,原则上不应准予离婚。如双方感情就不好,再加上生病因素致夫妻关系不能维持,应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后准予离婚;第四,如果当事人一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按婚姻无效认定和处理。”

  (六)因一方服刑,被劳教引起的离婚纠纷。

  因一方服刑、被劳教引起的离婚的原因和理由多种多样,目的动机不尽相同,有的是为了再婚以解决生活困难;有的是为了自己和子女的前途;有的是屈服于家庭亲友和社会的压力;有的是原来夫妻感情就不好等等。处理这类案件应摸清原告的真实思想,具体分析离婚的真实原因。既要贯彻婚姻自由的原则,又要考虑有利于罪犯和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既要考虑被告违法犯罪的性质、严重程度、刑期长短,又要考虑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同时,还必须注意原告有无参与犯罪,借离婚逃脱罪责或逃避没收财产等情节,然后分别予以处理。

  婚姻家庭案件不但直接影响家庭稳定和子女抚养,而且对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影响也很大。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在我国,犯罪学家、临床心理学家分别证实了青少年犯罪和青少年及儿童罹患心理、精神疾病与家庭环境的关系。临床心理学的大量统计数据说明,亲生父母离异的过程和结果,都对孩子尤其是幼龄孩子造成不可避免的心理伤害,他们的孤独、自卑、怨恨等不良情绪可能导致难以矫治的人格障碍。因此,应重视对离婚案件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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