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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律知识

时间:2021-11-23 17:49:43 法律知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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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汇总

  事业单位考试中十分注重对法律常识的考查,法律内容的众多让许多考生在复习时感到头疼,其实法律不像科技、人文等知识那样琐碎和无边无涯,它是多而不乱,有一定之规的。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汇总,希望大家喜欢。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汇总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

  1、民法

  (一)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二)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

  (三)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

  (四)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

  (五)继承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行政法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复议机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三)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四)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公务员的回避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

  一、管辖

  要破案,找公安,公安部门管得宽,

  要是罪犯是个官,立案就找检察院,

  贪污贿赂和渎职,利用职权侵人权,

  直接立案不可以,省级以上先过关;

  只要不出人命案,不去法院没人管,

  轻伤重婚遗弃案,通信住宅知识权,

  伪劣商品做与卖,公安检察不立案,

  只要手里有证据,去找法院也给管;

  还有一些小机关,光看名字就好办,

  军队只管军内事,监狱只是管罪犯;

  虽然分工有不同,案件牵连帮着办。

  二、级别管辖

  法院专职管审判,基层法院是骨干;

  刑事案件大多管,无期/死刑往上传,

  上院接案忙判断,不够标准往回返,

  检察机关权力大,送上以后不退还;

  国家安全和老外,死刑无期归中院,

  一人有罪往上传,全案一起连锅端,

  上院认为有必要,也可屈尊代审判;

  两个高院挺清闲,不归自己不审判,

  死刑复核最高管,权力下放挺混乱。

  民法口诀

  1、民事诉讼特殊时效

  一伤未租寄,两年有效期;三环被污染,四年有两际;五年人寿险,二十殊可延。

  意思分解:

  第一句指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四种情况(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二句指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第三句含义是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四年有两际”指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技术转让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四年。

  “五年人寿险”指的是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的情况。

  最后一句见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可能还有其它特殊的诉讼时效没有包含进来,如果大家感兴趣,可以在遇到时编进去一起记忆,效果会很好。

  2、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口诀:条约优先,国际惯例;行为能力,可以定居;不动产权,所在法律;合同争议,不选则密;侵权之地,同国法律;结婚之地,法院去离;扶养关系,被扶最密;动产死地,不动之律;外法惯例,不违公益。

  说明:此章内容很重要,几乎每年必考。上述口诀,每句和一条对应,一对照就明白。

  附: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三、复议管辖

  复议就是找上级,省级/中央不可以,

  地方不能管直属,自己部门可处理;

  地域管辖比较难,犯罪之地是关键,

  流窜犯罪民愤大,管制缓刑居地管;

  几个法院都有权,谁先受理谁先管,

  犯罪主地要合适,必要之时可以转;

  国际犯罪影响大,谁能捕获谁能判,

  车船飞机停靠地,列车再加目的站,

  跑了和尚不跑庙,国外犯罪原籍管,

  使馆虽说中国办,可是也按外国算,

  老外国外欺负人,他一入境咱就办;

  服刑罪犯有漏罪,一般要归原审管,

  服刑之地犯罪地,若是合适可以转,

  服刑其间又犯罪,服刑之地必须管,

  脱逃其间犯了罪,哪里发现哪里管,

  这些囚犯真麻烦,不如一枪崩了算;

  现在军民搞共建,可是审判分开算,

  只要不是穿军装,一律就归地方办,

  军事秘密不要沾,粘上就归军队管,

  铁路法院管自己,有点争议地方判。

  四、关于拘留

  被发现,有证明,

  被指证,畏罪行,(“畏罪”自杀/“畏罪”潜逃)

  毁证伪证加串供,

  多次流窜与合伙,

  不讲真话身不明;

  公安机关来执行,

  县级以上开证明,

  通知/讯问各一日,

  没有问题就放行。

  三日上报检察院,

  七天之内作判断,

  普通最长十四天,

  三十七日最长限。

  关于逮捕

  三证三期一徒刑,

  一批一决一执行,

  通知/讯问各一日,

  不妥释放发证明。

  注:“三期”:重病/怀孕/哺乳,与劳动法“三期”区分。

  读此口诀,记忆34种从重情节

  情节加重犯,罪名多又乱,读过此口诀,记忆不困难:

  幼女跟儿童,索贿与累犯;

  内外勾结犯国安,利用武/警搞叛乱;

  四个国家干,

  失职造成破产,掌握机密逃窜,非法拘禁和诬陷;

  三个司法员,

  伪证毁证妨作证,逼供引起人命案,非法搜查进房间;

  拘禁殴打又侮辱,利用卖淫促三产,

  假币制造运与卖,保护区里树乱砍,

  邮政人员搞偷窃,个人挪用特殊款,

  毒犯二进宫,制黄又乱传,监管虐待死与残,

  骗汇伪造报关单,有关人员帮着干,

  战时破坏与阻碍,军队装备与人员。

  关于结果加重:

  抢劫:多次巨额有伤亡,冒充军警持着枪,特殊物资不能抢。

  从轻从减和从免,要看情节和表现,

  第一等,应当免,没有损害中止犯,

  第二等,可以免,自首罪行轻,毒品收前铲,

  第三等,应减与应免,两个过当胁从犯,自首立功双表现,

  第四等,可减免,国外犯罪已判,重大立功表现,贿赂双方交待,小额贪污退款,

  第五等,是从犯,从轻从减和从免,

  第六等,可轻可减又可免,聋哑盲人预备犯,邪教良心有发现,

  第七等,应当减,造成损害中止犯,

  第八等,应当从轻和从减,不满十八坏少年,

  末一等,可以从轻和从减,教唆未遂精神病,自首/立功未遂犯。

  个人所得税每年1——3分,记一下吧:

  1、应纳:

  工薪承包个体户,

  特许稿酬和劳务,

  股息利息加红利,

  偶然所得转与租。

  2、免纳:

  政府/组织发奖金,(省部级以上)

  国债利息国家补,(补贴/津贴)

  三费两金一赔款,

  外交离退老干部。(离退休干部/职工)

  3。可减:

  残疾孤老和烈属,自然灾害受痛苦;

  减免不能太随意,财政部门来作主。

  注:福利费/转业费/复员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

  与民诉先予执行的四费一金一报酬对比记忆: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抚恤金/劳动报酬。

  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金也免税。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

  第一部罗马历史上的成文法:《十二表法》;

  第一个形成宪法的资产阶级国家:英国宪法(“近代宪法之母”);

  第一个人权宣言:《独立宣言》/美国;

  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美国宪法》;

  第一部欧洲大陆成文宪法:1791《法国宪法》;

  第一部资本主义社会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

  第一部现代资产阶级宪法:1919《魏玛宪法》(《德意志共和国宪法》);

  规模最大(第一)的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1900《德国民法典》(“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

  第一部日本成文法典:《大宝律令》;

  第一部日本宪法:《明治宪法》。

  今年司考第一次考法制史(律考86——92有考),那就记一记第一次吧:

  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

  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战国/魏/李悝;

  第一次改法为律:商鞅/秦;

  第一次废除肉刑:汉文帝;

  第一次确立“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

  第一次“八议”入律:《魏律》;

  第一次“官当”入律:《北魏律》/《陈律》;

  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北齐律》;

  第一次废除宫刑:南北朝时期;

  第一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晋律》/《北齐律》;

  第一次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

  第一次设立大理寺:北齐;

  第一次规定“十恶”:《唐律疏议》;

  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刑统》;

  第一次以六部体例定律:《大明律》;

  第一次设立大诰:明太祖/朱元璋;

  最后一部(倒数第一)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

  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

  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一部北洋政府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第一部近代史上正式公布的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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