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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律法规知识

时间:2022-02-18 16:29:09 法律知识 我要投稿

交通法律法规知识

  交通法律法规知识你知道知多少?一不小心违反了交通条例,钱包可能就要瘦了。下面百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交通法律法规知识,希望大家喜欢。

交通法律法规知识

  交通法律法规知识 篇1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 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交通法律法规知识 篇2

  一:自行车的通行规定:

  1、自行车与机动车一样实行右侧通行;

  2、道路划分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即:各行其道。

  3、有自行车道的,应当在自行车道内行驶;

  4、没有自行车道的,应当靠行车道的右侧(距右边1.5米内)行驶;

  5、有自行车道但被占用无法通行的,可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通行,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自行车道;

  6、自行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市区道路,左边为机动车主道,中间为机动车辅道,右边为行人、非机动车道。

  行人/非机动车道上,左边为非机动车道,右边为行人道。

  混合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均有路权,一般的大型立交桥下都设有混合道.

  二: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的规定:

  1、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自行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2、应当下车推行通过;(真的真的很不爽这条规定,我做不到)

  3、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通过;(自行车遭遇天桥很痛苦,哎)

  4、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5、立交桥下的混合隧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可通行)

  6、人行天桥——单车可推行通过

  三:自行车其他规定:

  1、自行车载货:高不得超过离地1.5米,宽左右不得超车把0.15米,长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不得超出车身0.3米。(规定得真详细)

  2、不得载人(12岁以下儿童例外)。(儿童不算“人”,哈哈)

  3、独轮自行车或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不得上路。(这种车不可以上路,囧)

  4、未满12周岁不得独自骑行上路。(基本上可以当作是小学生不可以)

  5、不得醉酒驾驶。

  6、不得牵引、攀扶其他车辆,不得扶身并行、双手离把骑行。(哈哈,还记得我们放肆张扬的青春年少么?像少年啦飞驰)

  7、不得加装动力装置。(囧死,满大街装了马达的自行车突突突,这点确实该下力度检查一下,禁止!)

  四:相关处罚:

  1、骑自行车违反交通安全法的,可处警告或罚款5-50元,拒绝接受罚款的,可扣留自行车

  2、骑自行车违法被交警查获,骑车人无自行车合法来源证明的,交警可以扣留自行车(扬州交警最近很牛逼)。

  五:交通事故:

  1、机动车与自行车、自行车与自行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成因清楚的,应先撤离现场,再协商赔偿。有争议的,报警。

  2、机动车与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法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机动车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六:交通事故认定原则:

  1、一般遵从: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2、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有明确规定交通参与者应遵守的,属低级原则。

  3、安全原则,即:行为责任意识。没有明确具体规定但行为人应预见到行为后果的,属高级原则。

  4、一般来说,违反低级原则的责任大,违反高级原则的责任小。

  七:事故责任的认定:

  1、交警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定责的:一方过错,全责;双方过错,根据过错的作用、程度,定主次、同等责任;各方均无过错,属意外,各方均无责;一方故意,他方无责。

  2、无法认定事故过错责任的,事故认定书只载明已知事故情况、事实。

  3、事故认定书是交警对事故成因、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行政裁决的法律文书,可作为法庭证据使用,可作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依据。

  八:事故损害赔偿问题:

  1、事故损害赔偿有三种方式:双方自行协商、交警调解、法院裁定。

  2、轻微事故可双方自行协商赔偿;

  3、一般事故若双方同意由交警调解的,双方应书面向交警申请;

  4、凭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法律法规知识 篇3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

  无第三者保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的赔偿责任。

  (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60%的赔偿责任。

  ●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调解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参照调解结案时的时令标准进行计算。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当事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标准》第九条的规定计算,按照赔偿责任比例分担,但计算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由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

  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帮助您了解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时,如何计算的法律知识,欢迎浏览。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怎么计算?

  每年在交通事故中伤残的不在少数,那么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怎么计算?这是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本文主要解决的就是这一问题,欢迎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法院该解释在理论上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根据交通事故伤残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客观计算其未来收入的损失。

  其计算公式为: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注: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的等级。

  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进行计算的,也就是说“程度”或“等级”不同,残疾赔偿金也不同。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乘以10%,这样,伤残程度越严重,残疾赔偿金也越高。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详情请咨询!

  交通事故三级伤残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致人伤残,十级是最轻的,以及是最严重的伤残,交通事故致人残疾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交通事故三级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详情请看下文。

  一、 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 必要的医疗费用。因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 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赔偿对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的,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由人民法院自行确定。

  (一)挂号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三)医药费。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花的费用,均应予以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四)治疗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

  (五)住院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 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接受治疗和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计算误工费应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误工时间。指受害人因受伤害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情况来确定。

  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仅计算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

  受害人伤情轻微无须住院治疗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实际痊愈之日计算; 受害人出院时伤情仍末痊愈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伤情实际痊愈之日计算。

  受害人受伤致残的,误工时间一般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定残之日止计算。

  受害人因受害经医疗无效死亡的,误工时间自因伤停止工作,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计算。

  (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丧失的田定收入额计算;但实际收入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五倍以上的,按五倍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除固定收入外还有其他不固定正当收入的,应参照受害前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相近行业同等劳动力上一年度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因没有工作或因离退休而主要从事家庭劳动的,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收入计算。

  从事农业生产因伤害导致农忙期间误工的,其误工费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两倍计算。

  三、 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因护理受害人而造成的误工损失或雇用必要的护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

  计算护理费应考虑护理人数护理时间和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护理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二人,未住院或出院之后仍有护理必要的,护理人员为1人

  (二)护理时间。限于受害人因伤害所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期限。

  (三)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一般应参照受害人误工费正当收入标准进行计算;雇人护理的,护理费的赔偿额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认。但劳务费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服务业平均收入的两倍;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支出的合理补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实际住院时间为基础,参照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进行计算。

  五、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法院应当根据其伤残情况以及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数额一般为每天十至二十元;计赔营养费的时间,以恢复伤情需要补充营养的实际期限计算。但计赔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六、交通费、住宿费

  就医交通费、住宿费是:指在治疗伤情的过程中,受害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必须乘车、乘船和住宿所支出的费用。

  (一)就医交通费一般以交通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

  对硬卧以上火车票费及飞机票费,按硬卧票费认定;对二等舱以上船票费,按二等舱船票费认定;但受害人因伤情严重需紧急抢救而必须乘坐飞机或包车入院或转院所支付的.交通费,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二)就医住宿费。一般以住宿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住宿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

  七、残疾用具费

  残疾用具费是指残疾者为恢复肢体功能或弥补伤害所造成的身体缺陷而配置功能性或装饰性残疾用具所支出的费用。

  受害人请求残疾用具费赔偿的,应当提供医疗单位或假肢配制单位的证明或鉴定意见。残疾用具费的计赔数额一般按普通型国产器具的同类产品的合理价额确认;更换残疾用具的次数,应参考有关部门的专家证明,并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情况及受害人的余命年限加以确认。

  为配备残疾用具所必须支出的交通、住宿等相关合理费用,亦应予以适当补偿

  身体伤残的程度已丧失安装假肢的条件而要求赔偿安装假肢费的,不予支持。

  要求赔偿的安装假肢费数额,必须以受害人就地就近的残疾用具配制单位的普通性国产器具的价格为准加以确认;以大陆以外生产或进口的产品价格为准确认的赔偿数额一般不予支持,但该数额低于普通性国产器具价格的除外。

  八、三级伤残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伤残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受害人定残时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每增加一岁便在二十年的基础上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一般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

  十、定残后的治疗费用

  受害人定残后,请求今后治疗费的,一般不予支持。受害人虽未定残但以出院后尚须继续治疗为由仅凭医院证主张赔偿今后治疗费,依该证明不足以确定今后治疗费用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其起诉后在诉讼期间又发生的治疗费用,有相应证据支持的,可按医疗费的标准审查计算。

  十一、除以上各项费用外,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其他费用,经审查确有赔偿必要的,也应给予合理赔偿。

  交通事故如何争取到更多的赔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身陷交通事故中的人们普遍关心的事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有哪些?如何在交通事故后正确更多的赔偿?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浏览!

  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是指交通事故伤残者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等所需的住宿费。其标准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十、受害人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如何争取到更多的赔偿

  事故发生后积极同对方肇事者商定责任,争取对伤者更有利的责任。

  办出院时让医生在病例资料上注明如下事项:1、出院后加强营养(争取营养费),2、住院期间护理人数(一般为一到二人,争取护理费),3、出院后全休多长时间(时间一般为3-6个月,争取更多的误工费),4、后续治疗费为多少钱(即拆除内固定的费用为多少,一次性争取后续治疗费)。

  选定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权威的司法鉴定机关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伤残级别越高最终所获得的伤残赔偿金越多(同样的伤情可能鉴定出不一样的结果,建议咨询律师,由律师协助委托鉴定)。

  如果是农村户口且在城镇工作、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则应在律师的指导下搜集居住证明、收入证明等证据材料,争取按照城镇户口赔偿。

  关于如何争取到更多赔偿的问题这里只能给出一般意义上的回答,在实践中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怎么赔偿?

  在交通事故中伤残的事情时有发生,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是最严重的后果,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怎么赔?如何安慰死者家属?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怎么计算?详情请看下文介绍。

  一、一般(特指未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

  一般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二、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有哪些赔偿项目,分别应如何计算:

  交通事故死亡主要有如下赔偿:医疗费(指非当场死亡的即经过抢救后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亲属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在法律中以上统称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

  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如要按城市标准计算,受害人要么是城镇户口,要么是连续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

  2、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100%,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户口性质来确定的,我国有两个标准。第一个标准,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个标准,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是两个标准,但是不同地区赔偿金额也会不一样。

  3、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标准来赔偿,应该说有问题,但这是规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实际,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

  (1)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100%

  (2)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100%

  抚养费、赡养费的计算原则同上面一样,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计算赡养费的时候是用到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然后需要除以共同抚养及赡养的人数。

  具体操作时可能会出现其他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异地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索赔?

  一、异地发生事故如何索赔?

  车主在异地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立即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最好将事故现场拍摄记录下来,因为异地发生事故,保险公司的定损人员不能立即赶到事故现场,事故现场的图片能够做为定损依据。车主向保险公司报案时,需要将事故现场的情况尽可能详细的称述给定损人员,并配合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尽快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不严重的,可以就地前往专业的修理店修理车辆,车主可以在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后,将受损车辆送回保险地修理。

  车主想要异地出险获得理想的理赔时,需要对事故现场做出足够的记录,以确保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事故造成的经过和损失,最大程度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异地发生交通事故索赔注意什么?

  异地发生车辆交通事故,在这个人生地不熟的地方,既要等待交警处理,又要考虑车险理赔,类似问题有很多车主遇到过。那么,在异地发生交通事故后,车险理赔到底该注意些啥?

  1、投保前问清保险公司规模

  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基本按照就近原则进行理赔。简单地说,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与距离车主最近的分支机构联系,该机构在接到通知后会到现场帮助您进行事故处理。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规模越大的保险公司在异地理赔时的优势越明显。经常驾车出差的朋友在购买车险时,应该把这点考虑进去。

  2、选择定损先征保险公司同意

  异地出险后的定损也是很有讲究的。一般就地定损是异地出险车辆较为常见的定损方式,但如果碰上节假日,保险公司定损人手不足,部分车主不选择耐心等待,而是选择回到保单所在地后再定损。这种情况,必须事先报案并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否则很可能被保险公司视为错过报案期限处理。此外,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能采取这种定损方式,若事故损失较大或发生人员伤亡,车辆必须在当地完成查勘。

  3、急需赔款可申请出险地领取

  如果车主急需赔款,可否在出险地领取?如选择在出险地领取赔款,必须属于快速理赔范围。而绝大多数车主会选择回保单所在地再领取,一般需凭借理赔材料到保险公司索赔。

  交通法律法规知识 篇4

  (一)交通安全准则

  1、靠右行的原则。

  2、行人、车辆各行其道的原则。

  3、确保交通安全的原则。

  在现实中,大家可多穿颜色鲜艳的衣帽,以减少交通安全事故。

  (二)行路安全

  1、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红灯停,绿灯行。

  2、在道路上行走要走在人行道上,没有人行道的要靠边行走;走路时,思想要集中,不能东张西望;不能在行路时嬉闹追逐,更不能看书读报。路边停有车辆的时候,要注意避开,以免汽车突然启动或打开车门碰着。

  3、大中城市的公路,必须走人行道,在人行道行走时,不要多人手挽手并行,以免影响别人通过。在没有划出人行道的路段,要尽量靠边行走。行路时,如果公路对面有人打招呼,不要贸然横穿公路,以防发生危险和事故。

  4、横穿没有交通信号的公路或街道,要走人行横道,并注意左右看,主动避让来往车辆,不要在车辆临近时抢行。

  5、集体外出活动时,要在老师的带领下有秩序地排队前进。行路时,不能三五成群地打闹、嬉戏或做其他活动。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三)乘机动车安全

  1、坐公共汽车时,要遵守公共秩序,在指定的地点集次候车,等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2、小组或班集体外出活动,要有老师带队,并与交通管理部门取得联系。

  3、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4、不能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管制刀具等危险品上车。

  5、在车辆行驶中,不能向车外乱扔杂物,抛撒物品;不能将头、胳膊或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能与驾驶员闲谈或妨碍驾驶员操作;不要在车内来回走动、打闹。

  6、车到站后,下车时不可拥挤抢着下;下车后,需要横穿车行道时,必须从人行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地方,应确定没有车辆过往时,从车尾部穿行,决不能一下汽车就急忙奔向公路中间,更不能不等汽车开走,就从汽车头部贸然通过。

  7、乘坐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必须年满12周岁,并戴好头盔,双脚应始终放在脚垫上,扶牢把手或腰带,不得侧身斜坐,始终保持骑坐姿势,停车时也应保持骑坐姿势,身体应尽量贴近驾驶员,转弯时要和驾驶员保持一个重心,避免谈话和不必要的动作。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8、乘坐公共汽车,要注意防扒手,携带的钱物,要放在安全的地方。

  交通法律法规知识 篇5

  一、乘车安全

  1.所乘车辆靠站停止前,不要向车门方向涌动。车辆停稳后,先下后上,按顺序上下车。

  2.上车后,扶好或坐好,不故意拥挤。

  3.乘车过程中,不把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向车外。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4.乘车过程中,保管好自己的财物。

  5.不在机动车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汽车;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6.不携带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违禁物品乘车。

  7.所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要听从司售人员指挥。

  二、步行安全

  1.步行时,走人行道,靠右侧行走。

  2.横穿马路,要走人行横道。行走时,先看左侧车辆,后看右侧车辆。

  3.设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绿灯亮时,可通行。红灯亮时,禁止通行。

  4.设有自助式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要先按人行横道使用开关,等绿灯亮、机动车停驶后,再通过。红灯亮或显示“等待”信号时,禁止通过。

  5.设有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区域,不横穿马路。

  6.无人行横道与通过设施的区域,横穿马路时,要在确认安全后,再通过。

  7.不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打闹、猛跑。

  8.不跨越各种交通护栏、护网与隔离带。

  9.路面有雪或结冰时,防止滑倒,造成摔伤。

  10.上学路上、校园内禁止穿暴走鞋与飞轮鞋。

  三、学会报警,拨打122交通事故台

  1.发生交通事故时,可拨打122报警或向旁人求助报警。

  2.发现所在或路过地点,发生交通事故时,可拨打122报警。

  3.拨打122报警时,要讲清楚发生交通事故的准确地点、肇事车辆及伤害情况。

  4.如肇事车辆逃逸,报警时要讲清楚车牌号码、车型、车的颜色及逃逸方向。

  5.不在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围观,防止自己受到伤害。

  6.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求助时,也可拨打110。

  四、交通事故逃生常识

  1.发生交通事故自己被困在所乘车辆中时,可击碎车窗玻璃逃生。

  2.从所乘车辆中逃出后,要远离事故发生地点,防止因车辆着火、爆炸而造成的伤害。

  3.逃生后要迅速报警或拦截车辆救助其他未逃生人员。

  4.所乘车辆着火时,应先防止吸入烟气窒息,再设法逃生。

  五、交通教育

  所谓“交通教育”就是指“交通安全教育”。交通安全教育主要分为两大部分,即对机动车驾驶员的教育和对全社会人员的安全教育。

  1、对驾驶员的教育内容主要分为驾驶员定期学习交通法规;学习机动车的新技术、新操作技能、机械理论,对驾驶员定期进行的理论考核、操纵考核和车辆审验都可以归纳到这个范围内。

  2、对全社会人员的教育主要是学校教育,国外十分重视交通安全的学校教育。1920~1925年,美国在中小学实行了交通安全教育。实验证明,受过交通安全教育的中小学生的交通事故率明显下降。目前,发达国家在中小学开设交通安全课已经十分普遍,在第三世界国家给中小学开设交通安全课的尚属少数。我国在一定数量的大中城市虽然也开展了对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但作为课程开设的还不普遍,交通安全活动开展得也不普遍和不是经常性,这是十分遗憾的事情。

  利用一切新闻媒介和宣传手段对全社会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对交通法规的宣传是交通安全社会教育的主要方法和内容,目的是加强和提高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法制的观念,从而达到全面提高交通安全的水平。

  六、保证交通安全的一些具体措施

  1、汽车上安装安全玻璃,配备安全带,安装避险安全气囊,驾驶员的座位应有靠枕,备有道路防滑设备。

  2、道路的设计要求更合理和更科学,道路沿线应该有完备的交通设施和服务机构,道路的数量应该和道路交通运输相配套。

  3、人车分流,进行合理的交通渠化,科学地控制道路的进、出口。

  4、有条件的道路应该实施立体交叉,对平面交叉要进行科学的管理,应用高科技管理设备和措施。

  5、实现国家和地方两级的交通立法,全面实行交通法治的科学手段。

  6、大力发展交通通信事业,加强车与车、车与交通指挥中心及社会的通信联系。交通信息的有效传递,能够增加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能力。

  7、道路的沿线应该设置道路交通信息动态信息板,及时地向驾驶员传递道路具体情况、天气情况等,使驾驶员能做到有的放矢地进行驾驶,增加驾驶的安全性。

  8、应用高科技技术,提高车辆的防撞能力和智能化程度,有效地减少车辆的碰撞、追尾事故发生。

  9、按期培训机动车驾驶员的技术能力,及时介绍关于

  车辆、道路等方面的新科技、新技术、新产品。

  10、通过限制交通流量的方法来保证交通安全,在任何道路段通过对道路的通行能力计算,并利用该路段交通流特性的分析,找到一个最佳的交通量,当交通量达到此值时,将对道路的入口进行流量的控制,以调整路段的交通量保持在最佳值;同时,路段的管理者在流量调整阶段,向车辆发布分流信息,提供最佳绕行路线。

  11、维持路段交通流的整体流速,以保证道路的交通安全,对那些达不到交通流整体流速宽度的车辆,进行及时分流,以减轻交通流的波动度。

  12、改善交通的控制设施,合理设置交通控制信号,力争做到交通流的线控制和面控制

  13、及时改善事故多发地点或路段的交通条件。

  14、限制车速的方法:当车速超过道路条件、交通条件所能允许的范围时,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因此,需要由立法、规划、划线、修颠簸车道的方法限制车速。

  交通法律法规知识 篇6

  1、交通事故应急原则

  在交通事故中,伤员受伤的情况大致有三类:(1)剐擦。(2)碰撞。(3)碾轧。发生交通事故实施现场急救时,务必遵守这样一个原则:即先抢后救,先重后轻,先近再远,先止血再包扎,先固定再搬运。

  2、交通事故主要应急措施

  发生交通事故,应迅速拨打120救护电话和122交通报警电话。报警时,要清楚准确地说明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和附近特征,同时告知自己的姓名、所在学校;

  要及时帮助受伤者脱离随时有可能燃烧或爆炸的交通工具,转移到安全地带;

  协助维持秩序,保护好事故现场,不得随意移动发生事故的车辆;

  记住肇事汽车的牌号、颜色及司机面貌特征,为公共机关追查肇事逃逸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

  3、交通事故自救常识

  如果你乘坐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一瞬间,抓住车内固定牢靠的物体趴下,或在坐位上尽量低下头,使下巴紧贴前胸,并用双手后伸交叉抱住头部,以避免事故发生时,因猛烈撞击伤害自己的头部和颈部;若遇到翻车或坠车时,迅速蹲下身体,紧紧抓住前排座的座脚,身体尽量固定在两排座位间,随车翻转。

  发生任何一种交通事故,都有可能使你受伤,当你被汽车剐倒、撞倒后,千万不要乱动;如果有创伤出血发生,应立即用干净的布、手绢或卫生纸等压住伤口包扎止血;如果有骨折,不要盲目移动;当行人、医务人员赶来时,要及时告示知自己可能受伤的部位,以免在搬抬过程中使受伤部位再次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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