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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会用到的相关法律知识

时间:2021-06-28 11:57:25 法律知识 我要投稿

房屋拆迁会用到的相关法律知识

  房屋拆迁会用到哪些法律

房屋拆迁会用到的相关法律知识

  拆迁

  把经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将原土地合法使用者及房屋合法使用者及房屋合法使用者迁到其他地方安置,并拆除清理原有建筑或其他防碍项目实施的地上物,为新的建设项目施工创造条件。

  拆迁人

  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自行或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被拆迁人

  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房屋拆迁补偿

  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拆迁房屋承租人

  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拆迁许可证

  是拆迁人在实施前,由行政机关根据其提交的文件资料批准的一种附有明确期限的行政强制许可行为。没有获得该许可,拆迁人不得进行拆迁程序。

  拆迁纠纷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货币补偿基准价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是指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年度或半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市场交易的平均单价确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外公布的房屋基准价格。

  产权调换

  是指拆迁人提供价值相当的房源对被拆迁人进行异地或同地安置,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天津最新拆迁法律规定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利于旧区改造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坚持依法拆迁、管拆分离、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规定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历史形成的、实际租用被拆迁人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下设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领导。建设、规划、土地、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建设、发展改革等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区、县政府应当按照各自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的职能,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编制工作。

  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本市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第九条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经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准后,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房屋拆迁管理费。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在实施房屋拆迁过程中,确需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期满15日前,向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长拆迁期限的申请,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取得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实施拆迁。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及区、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合同仲裁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住xx市xxxxxxxx,电话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xxxx

  申请要求

  1、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七个月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2、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九个月医疗补助费(以最后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3、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十二个月的双倍工资;

  4、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

  5、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保险并办理相关手续;

  6、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医疗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年9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任外聘工长职务,月工资3950元。2011年9月18日,申请人患脑出血住院治疗;2011年10月18日,申请人出院回家继续治疗。现因申请人患病较重,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从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正式劳动合同,也未给申请人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因此应承担各项责任。

  第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三年有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同时,被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综上,共计七个月。

  第二,申请人因患病较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被申请人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九个月的工资作为医疗补助(以最后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第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超过一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以书面形式确立。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支付双倍工资。

  第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因申请人2011年9月18日住院治疗,所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在2011年12月18日之后才能解除,但被申请人只支付了2011年9月份之前的工资,应将剩余工资支付给申请人。同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履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故应按该条之规定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综上,共计三个半月。

  第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不单位应为每位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但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任何的社会保险,所以应为申请人补交。

  第六,《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医疗保险,这导致申请人无法享受相关的医保待遇。鉴于被申请人存在重大过错,其承担这部分费用应。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严重侵犯了申请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贵委员会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请,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小产权房的拆迁,如何处补偿?

  120万买的房,拿不到房产证

  597平方米,5层楼,近2000元/平方米,总价116万元,在长沙市场上,上哪去找这样的房子?在朋友的介绍下,范先生在城北的一个安置小区看到了这样的一栋房子。看完房子后,范先生心动了,但是担心房产证的问题一直在犹豫。等他今年年初拿定主意要买下时,房主已将房子总价涨到了120万元。觉得不能再等下去了,范先生很坚决地买下了这栋安置房。

  范先生在买这套房子的时候,房主承诺肯定能办理产权证,只是因为该安置小区还没有完全建成,暂时还没有去办理房产证,等小区建设完毕会以村为单位去办理房产证。但是按照《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该房是很难获得房产证的。

  范先生告诉我们,就在他买房子的小区,就有近40人购买了房子,而且今年价格还有所上涨。

  遇拆迁,无法得到补偿

  小产权房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在购买过程中出现合同纠纷难以得到等同保护;开发建设过程中缺少监管,其质量问题出现的概率要高过商品房;而因为无法办理合法的产权手续,购买后也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对房产价值影响很大;若遇国家拆迁,很难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

  张律师提示:以上是对小产权房拆迁补偿的具体介绍。由此可见,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很多。提醒市民朋友,不要一味看重小产权房的使用价值和低廉价格,也要多考虑下法律风险和长远预期。

  拆迁时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如何处理?

  在实践当中拆迁当事人人对评估结果经常会有异议,通常认为该结果对房屋作价偏低,不能反映自己房产的真实。那么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不服,应当如何解决呢?其方案主要有以下几点:

  1、拆迁当事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2、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3、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4、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5、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指派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事宜。

  被拆迁人如何审查拆迁许可证与评估报告?

  拆迁开始后,拆迁方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张贴拆迁公告(征收公告),也会陆续地向被拆迁方送达一些拆迁的相关资料,其中,最重要的两份文件就是拆迁许可证(征收决定)和评估报告,那么,怎样去审查这两份文件的合法性呢?

  (一)如何审查拆迁许可证

  除非经过专门的法律调查,一般被拆迁方在面对拆迁许可证(征收决定)的时候只能从形式上进行审查。拆迁许可证(征收决定)在形式上大约包括这样几项内容:许可文号、拆迁(征收)主体、项目名称、拆迁(征收)范围、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征收)期限、许可证发放机关、发放日期,在具体的实务维权中我们发现大约会在这样几个方面存在瑕疵:

  1.拆迁(征收)主体

  拆迁(征收)主体不明确,或者缺乏拆迁方的资质,为非独立法人单位,如某某拆迁办公室,某某拆迁指挥部。如果是征收项目,那么征收主体就是政府部门的房屋征收办,这时候主要审查征收决定审批的级别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存在越级发放、越权发放的情形。

  2.拆迁(征收)范围

  有的项目拆迁范围模糊不明确,经过调查以后才发现,有的被拆迁方根本不在被拆迁范围内,这就是典型的拆迁范围超出了规划和建设用地的批准范围。

  3.拆迁(征收)期限

  这里我们要审查许可证的审查起始时间,主要是核实是否超出拆迁期限的问题。如果一旦超出许可的拆迁期限,而拆迁方又不能及时地取得续证,那么拆迁方就涉嫌违法超期拆迁,这时双方所签订的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二)如何审查评估报告

  拆迁(征收)中,评估报告的重要性相信大家都很清楚。但是其意义有多大?会给被拆迁企业带来些什么?可能被拆迁的企业朋友不是很清楚。那在这里向大家全面的介绍一下评估报告的作用和意义。

  1.评估报告的内容

  我们一般会在拆迁开始第一时间就能接到所谓拆迁方的评估报告。有的进行了实地测量,有的是按照你房产证或土地证的`面积来为依据。其评估报告主要就是房屋的重置价,另外的搬迁费和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一般不在评估报告上出现。而是按照所谓的政策标准直接计算。有些不正规的评估报告就是一张纸,上面简单了描述了位置、名称、占地面积、房屋面积等基本事实,然后乘以他的补偿单价,就直接出来最后的数字了,没有评估师签字和评估公司的盖章。然后在轻描淡写的说一句看看有没有丢项、落项,如果有的话是可以补的。

  2.此次评估的意义

  这个时候我们来鉴别一下此次评估的意义何在。没有盖章的和没有让我们签字的评估报告,表示送达的就不是法律意义的评估报告,就是告知你一个大概的补偿总额。再直接的说就是告诉你,你这个企业我准备给多少钱。也就是拆迁方给你的第一轮报价,这个报价一般来讲应该讲都会比较低,这个低价来源于房屋按照建筑年限、证照等因素区别对待。比如讲2002年航拍图不体现的建筑面积拆迁方会作为违章处理,如果是违章建筑,必然是在补偿单价上比一般房屋评估价格严重偏低。

  其实经验告诉我们这样没有盖章,不需要签字签收的评估报告除了打压我们的心理预期以外,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对整个补偿的谈判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最好的办法就是不予理睬。

  对于正规的评估报告,也就是有评估时间、有现场测量、有评估公司、有评估方法的,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因为这样的评估报告极其有可能作为拆迁方裁决我们的依据。所以在签收上要谨慎,如有必要须提起评估复核,将要求鉴定以及重新评估等方面要进行法律程序的启动,防止一些不利于我们的事情发生。

  对于拆迁人给我们的第一份评估报告,首先我们一定要清楚一点就是评估是你最后签订补偿协议的一个重要依据,不要把他看高了,也不要轻视了他,大家就把评估报告看作拆迁方的首次报价就可以。不要以为拆迁方会真的按照评估报告进行补偿,最后怎么评估的就按照评估的进行补偿,实践告诉我们通过争取往往补偿数额是会有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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