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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处理方法是什么

时间:2021-06-11 12:12:11 劳动关系 我要投稿

事实劳动关系处理方法是什么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口头协议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那么事实劳动关系如何处理呢?下面为您精心推荐了事实劳动关系处理技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事实劳动关系处理方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始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第一,双方同意维持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补签劳动合同,补办相关手续。《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里的“应当”指的是“必须”的意思。

  第二,一方不同意维持劳动关系的,如属于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应予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所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被视为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发生依法解除的情形,并且具备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事实劳动关系应予解除,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赔偿。

  双方曾签订过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而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所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第一,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办理了终止手续但未续订劳动合同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如系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期满后,具备《劳动法》第二十条情形的。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此种情形下,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则被看作劳动合同关系,因而存在解除和终止的问题,如发生依法解除,只要符合《劳动法》所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

  1、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

  2、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4、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索赔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原劳动部的规定对全国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有效的,也就是说这些规定一般会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时采纳,但由于这些规定跟《劳动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矛盾,按照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法院一般会倾向于不予经济补偿,这是我们在处理此类争议时必须要注意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没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视为双方原劳动合同的自然延续。唯一不确定的就是劳动合同的期限被视为没有约定,因此,任何一方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这里的“终止”跟“解除” 是不同的。因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此类案件只要被法院受理,法院一般就会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为处理依据的。我们劳动者要注意一旦此类案件打到法院,即使我们在劳动争议仲裁时赢了,那么到了法院之后也很可能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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