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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时间:2021-07-13 19:08:51 工作职责 我要投稿

企业会计人员岗位职责四篇

  工程企业会计人员岗位职责(一):企业会计岗位职责

  一、出纳人员岗位责任制

企业会计人员岗位职责四篇

  1.出纳员负责现金、支票、发票的保管工作,要做到收有记录,支有签字。

  2.现金业务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和商场制定的现金管理制度所要求的办理。对现金收、支的原始凭证认真稽核,不符合规定的有权拒付。

  3.现金要日清月结,按日逐笔记录现金日记帐,并按日核对库存现金,做到记录及时、准确、无误。

  4.支票的签发要严格执行银行支票管理制度,不得签逾期支票、空头支票。对签发的支票必须填写用途、限额,除特殊情况需填写收款人。应定期监督支票的收回情况。

  5.办理其它银行业务要核对发票金额是否正确、准确,并经领导批准后签发,不得随意办理汇款。

  6.收付现金双方必须当面点清,防止发生差错。

  7.对库存现金要严格按限额留用,不得肆意超出限额。妥善保管现金、支票、发票,不得丢失。

  8.杜绝白条抵库,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领导。

  9.按期与银行对帐,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随时处理未达帐项。

  10.对领导交与的其他事务按规定办理。

  二.会计员的岗位责任制

  1.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

  2.即使确认销售收入,正确计算增值税、消项税额。

  3.划清费用的开支范围及营业内外收入。

  4.认真计算财务成果及各种税金。

  5.按财务制度规定正确核算利润分配。

  6.按期缴纳各种税款。

  7.债权、债务及时登记、及时查清、按月做好财务状况分析。

  8.对会计帐目及凭证要按期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9.对商场的财务档案要立册,严格执行查阅制度及保管制度。

  10.记帐要及时、准确,明细帐要按日登记,总帐定期登记,但不能超过三天。不许先出报表和后帐。

  11.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及商场制定的各项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主管经理。

  一、流动资金核算

  1、拟订流动资金管理和核算实施办法,参与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实行管用结合与资金归口分级管理。

  2、编制流动资金计划和银行借、还款计划负责流动资金调度,组织流动资金供应。

  3、定期考核流动资金使用效果,不断加速流动资金调动。

  二、固定资产核算

  1、拟订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实施办法,划定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界限,编制固定资产目录。

  2、参与核定固定资产需用量及编制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

  3、办理固定资产购置、调入调出、价值重估、折旧、调整、内部转移、租赁、封存、出售及报废等会计手续,进行明细登记核算,定期进清查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4、按制度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5、参与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分析固定资产的使用效果,促进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

  三、材料核算

  1、会同有关单位拟订材料管理与核算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材料收发、保管和领用手续制度。

  2、根据需要及市场情况会同有关单位制定采购计划。

  3、审计材料采购用款计划,控制材料采购,掌握市场价格,审查发票等凭证,考核材料的消耗。

  4、建立材料明细登记账,进行明细核算,做到账物相符,核算清楚。参与库存材料的清查盘点,对盘盈盘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作出处理。

  四、工资核算

  1、按计划控制工资总额的使用。

  2、审核工资表,计算发放工资。按制度规定计提发放奖金。

  3、进行工资明细核算。

  五、成本核算

  1、拟定成本核算办法,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工作程序,编制成本费用计划。

  2、拟订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掌握成本费用开支情况,登记成本费用明细账,按规定编制成本报表上报。

  3、考核、分析成本费用开支情况,积极挖潜节支,提出改进意见,努力降低成本费用支出。

  六、利润核算及分配

  1、编制利润计划,将年度利润指分解落实到单位。

  2、做好利润明细核算,正确计算生产经营、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认真审核和计算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准确计算利润,按制度计算和上交税,制作并登记有关的明细账,编制利润报表上报。

  3、按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分配利润,分配股息、红利,计算股息、红利率,编制利润分配表、股利分配表。

  4、考核、分析利润完成情况,积极挖潜节支,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努力提高利润。

  七、往来结算

  工程企业会计人员岗位职责(二):建筑公司财务人员岗位职责描述

  (一)、财务总监岗位职责

  1、协助总裁制定公司发展战略。

  2、负责公司资金运作管理、日常财务管理与分析、资本运作、筹资方略、对外合作谈判等。

  3、负责项目成本核算与控制。

  4、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计划完成年度财务预算,并跟踪其执行情况。

  5、按时向总裁提供财务报告和必要的财务分析,并确保这些报告可靠、准确。

  6、制定、维护、改进公司财务管理程序和政策,以满足控制风险的要求,如:改进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成本费用、现金、银行存款的业务程序等。

  7、组织制定财务方面的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监督执行,制定年度、季度财务计划。

  8、监控可能会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重大经济活动,并及时向总裁报告。

  9、监控公司重大投资项目,以确保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实施,批准的项目在预算范围内进行并在控制之中。

  10、全面负责财务管理部、资金调配部、仓储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11、负责编制及组织实施财务预算报告、月/季/年度财务报告。

  12、负责公司全面的奖金调配,成本核算、会计核算和分析工作。

  13、负责资金、资产的管理工作。

  14、管理与银行、税务、工商及其他机构的关系,并及时办理公司与其之间的业务往来。

  15、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财务管理部经理岗位职责

  1.具体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带领财务部人员完成公司的日常工作;

  2.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费用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的效果,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及时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

  3.详细审核财务会计每张凭证、有关的内容、数字、金额、期限、应收应付、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签名确认无误才安排会计过帐;

  4.负责各项目的帐总体策划设帐、安排处理报表,另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上报的资料:(包括报税、纳税资料、统计资料等);

  5.查阅了解公司财务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纠正财务中的差错弊端,

  (三)、成本核算会计岗位职责

  1、 审核公司各项成本的支出,进行成本核算、费用管理、成本分析,并定期编制成本分析报表。

  2、 每月末进行费用分配,及时与生产、销售部门核对在产品、产成品并编制差异原因上报。

  3、 进行有关成本管理工作,主要做好成本的核算和控制。负责成本的汇总、决算工作。

  4、 协助各部门进行成本经济核算,并分解下达成本、费用、计划指标。收集 有关信息和数据,进行相关盈亏预测工作。

  5、 评估成本方案,及时改进成本核算方法。

  6、 保管好成本、计算资料并按月装订,定期归档。

  (四)、材料会计岗位职责

  1.按照物资分类办法进行物资总帐和分账的设置,严格按照物资分类办法对物资进行分类汇总统计。

  2.并对工地材料员所统计的材料认真核对,票据是否齐全,收发是否一致。

  3.及时了解工地材料员收到材料的进场工作情况,及时催促材料收、发是否及时。并对所进材料进行汇总,

  4 .外协队伍的调拨材料是否相对应,以便对调拨数量的统计。

  5.供应商的结算,检查票据是否齐全,数量与发票是否一致,有无白条出现,应及时通知供应商到材料员处换取票据。以防收料员少计或多计,引起不必要的对材料混乱和错误的记账。

  6.每天做好供应商预付款的登记,并及时与财务沟通,掌握并了解供应商余额情况。

  7.负责各种材料的原始凭证记录,核算依据,并准确及时地传递和反馈信息,及时分类保管好管理资料。

  8.按时按月向财务传送材料入帐与消耗等的资料汇总情况,做到盈亏有原因,损坏有报告,记账有凭证,调整有依据。

  9.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及时上报统计资料。

  (五)、收入会计岗位职责

  (1)负责编制收入、利润计划;

  (2)办理销售款项结算业务;

  (3)负责收入和利润的明细核算;

  (4)负责利润分配的明细核算;

  (5)编制收入和利润报表;

  (6)协助有关部门对产成品进行清查盘点。

  (六)、税务会计岗位职责

  1.在部门经理的领导下,按照规定做好本职工作。

  2.每月_______日前编制地税申报表(城建税、教育附加、工薪所得税、印花税等)。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按时交纳各种地方税费,负责登记职工工薪所得税台帐。

  3.负责日常开具各种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及其他票据。并保证及时将所开具的发票交到客户手中。

  4.每月按时抄报税,按时填制申报表办理国税申报业务。

  5.负责地税、国税每年年鉴工作。

  6.负责及时购买地税、国税普票、增殖税发票的领取,并严格按照税务发票的管理规定,专人保管好库存未使用的空白发票。

  7.负责对已使用的发票进行装订成册入档保管,并认真按照税务规定对填写错的发票,进行冲票或重开具正确的发票。

  8.配合完成税务部门安排的各种检查以及其他工作。

  9.负责公司仓库材料、成品的日常登记、核算、月底结账,定期盘点及往来帐的核对。

  10.积极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临时工作。

  (七)、费用审核会计岗位职责

  1、熟悉会计制度和财政部门对各项费用开支的有关规定,在预算范围内,严格掌握费用开支标准,坚持原则,节约费用,不该支付的费用不予报销;

  2、认真审核各种费用单据,授权审批人和经手人签字齐全,原始单据数字清楚,业务情况反映明确;

  3、收到费用单据及时填制记帐凭证,金额和摘要清楚,按照规定分清各部门和各项费用的小细目,制单和复核手续齐全;

  4、每月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有关费用预结入帐;

  5、对各内部营业口的对内服务费用进行分配;负责每月工资的审核;

  6、和往来及时进行对帐;

  7、对使用年限1年以上,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的或价值未到2000但认为有必要做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财产作为固定资产;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按类别设专栏,正确反映各类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变动;定期与使用部门资产管理人员核对,年末必须清点实物,做到帐帐、帐物相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在规定的折旧年限内,确定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8、月末编制部门费用汇总表,与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对每月的费用进行预警,对超当月预算的费用,提请各部门关注;

  9、对预算的执行进行总体跟踪和控制,保证在预算控制范围内开支,对异常费用做专项分析,编制相关的管理报表;

  10、承办经理或主管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资金调配部经理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资金管理制度;

  2.监督出纳货款要及时存缴银行,不准挪用现金和“白单抵库”“ 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3.监督一切结算业务(包括银行存款、现金)都必需按照财务规定以及开支范围、内容、标准办理,做到日清月结、帐目清楚,并逐日逐笔地登记现金银行存款计算机日记帐;

  4.管理好财务印鉴章及有价证券;

  5.协助有关部门积极追收货款及欠款,加快资金回笼和周转使用;

  6.监督建立健全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资金的收付过程

  (九)、现金出纳岗位职责

  1、 所有现金收支由公司现金出纳负责。

  2、 建立和健全《现金日记帐》簿,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流水收支帐目,并每天结出余额核对库存。作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

  3、 库存现金超过10000元时必须存入银行。

  4、 出纳收取现金时,须立即开具一式四联的《现金收据》,由缴款人在右下角签名后,交缴款人、业务部门、出纳、会计各留存一联。

  5、 任何现金支出必须按相关程序报批。因出差或其他原因必须预支现金的,须填写借款单,经总经理签字批准,方可支出现金。借款人要在出差回来或借款后三天内向出纳还款或报销。

  6、 出纳应按公司《报销制度》程序给与报销,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坚决予以退回,把好费用支出最后一关。收支单据办理完毕后出纳须在审核无误的收支凭单上签章,并在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收、付讫章,防止重复报销。

  出纳人员在每日完成出纳工作后,应将库存现金的上存、收入、支出、结存情况,编制“出纳报告表”,并对由出纳保管的库存现金,由部门经理进行不定期抽盘。

  工程企业会计人员岗位职责(三):会计人员岗位职责六篇

  第1篇: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1、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人员要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地提供真实可靠的、能满足各方需要的会计信息,是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职责。

  2、实行会计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行政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

  3、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

  4、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5、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第2篇:会计人员工作职责

  一、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预算计划,遵守执行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按照完成财税上缴任务。

  二、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正确、及时、完整地填制会计凭证,做到记帐、算帐、报帐手续完备,同时使用会计科目准确,反映内容真实、清楚,数字正确,帐目清楚,凭证齐全。

  三、记帐时注意核对凭证与交易所是否相符,月末计提基金、费用正确,各明细帐月末与总帐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准确及时反映资金增减、变动及往来结算、费用开支情况。

  四、经常清理往来帐目,避免呆帐,并对费用帐户进行分析,提出建议。

  五、按照编制有关财务报表,做到准确无误。

  六、认真执行国家财税法规和财经纪律,维护国家单位利益,廉洁自律。

  七、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3篇:会计人员工作职责

  一、按照划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遵守各项收入制度和收费标准,遵守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从经费角度上保证教学计划的完成。

  二、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要求编制会计报表,按期上报,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档案资料。

  三、按照勤俭建国,勤俭办事的原则,定期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经费使用效果,揭露各种浪费现象,及时向领导提出改进措施。

  四、遵守、宣传、维护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认真执行《会计法》,保护公共财产安全,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五、接月做好经费分类帐,了解和掌握专项经费的情况。

  六、按月发放教职工工资及班主任奖金等。

  七、"包"学费的各项收费,代办费结算,做到及时、

  到位、准确,不出差错,并且不乱收费。

  八、"包"对学校负责,财物上不出问题。

  九、"包"一号教学楼清洁卫生,达到七"无"。

  十、如工作严重失职,导致事故发生,则追究法律、经济的责任。

  十一、对会计人员的考核,由校长室和总务主任负责。

  第4篇: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1、会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2、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会计证、电算化合格证)并定期参加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技能。

  3、会计人员必须根据上级要求,设立会计核算科目,建立帐册,设立总帐和明细账、银行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

  4、会计核算必须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对不符合制度的收支手续不全的凭证,要拒收或者退还重新更正。

  5、会计人员要对本单位的收入、支出进行全面的预算,按照收入、支出情况,编制年度预算计划,并严格按照预算计划执行。

  6、定期分析学校预算执行情况,检查监督各项资金的使用效果,确保教育经费落到实处。

  7、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按规定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固定资产的购入、使用、报废清理手续要完整。

  8、会计人员对各类收入、支出要分清来龙去脉,正确归集到相关科目,定期向领导汇报学校财务执行情况。

  9、对本单位的其他应收款机其他应付款,要设立明细科目,及时清理,不长期挂账(),对应上缴的款项,不拖欠、挪用,及时上缴。

  10、做好年终决算工作,全部报表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口径一致、帐帐、帐表相符,编报及时,说明详实。

  11、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部门的财税,物价检查与审计。

  12、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帐册、报表等档案材料,定期立卷归档。

  第5篇:机关会计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财务工作规定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会计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二、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设置会计科目、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负责审核银行出纳、现金付款出纳凭证,对原始凭、记账凭要进行严格审核、整理,并将会计资料装订入档。

  三、负责总账、明细账的登记与核对,负责财务报表的编制,保证账账、账表、账物相符。

  四、负责税务申报工作,及时填制税务申报表,按时缴纳税款。

  五、年终决算完毕,应将全年的会计凭证、报表收集齐全,分类排列,以便查阅。

  六、做好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6篇:建筑工程公司会计主管岗位职责

  一、在日常工作中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令、要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敢于抵制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虚报冒领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以维护公司资产的完整。

  二、领导财务部的财务会计工作,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全面负责。

  三、要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设立会计专户、审核各项收支,按会计制度规定处理会计业务,使公司的各种报表、帐薄、凭证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手续完备。为公司负责。

  四、积极参与公司的有关生产、管理的经营决策活动,认真会签有关经济合同,建立健全各项结算台帐,提供经济活动资料和预测资料,为加强公司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费用列支范围、列支标准,认真检查、审核各项成本费用的报销单据及有关原始记录、原始凭证,正确计算各种成本费用,不得将不属于成本费用的开支计入成本费用;不得随意估列成本费用;不得任意摊提成本费用,虚增减成本费用。对于违反财经纪律、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成本费用,应拒绝办理报销和付款手续。

  六、要抓紧债权债务清理工作,要坚持随时挂支随时清理以免发生呆帐、坏帐。民工队借支生活费用的结算要认真审核合同、借款单、结算清单、有权拒付无合同及超合同付款。要按规定审查备用金的借支、报销,坚持前帐未清,不得续借的原则。

  七、严禁用公款乱投资、拆借、购买债券或挪动它用。否则,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库存现金要有限额,发现超限时要及时通知出纳人员将超限部分送存银行。每月要不定期抽查一次库存现金情况,对帐款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对数额较大的长短款,要立即向公司总经理报告。银行存款每月末要于银行对账单上签字,抽查结果与银行对账单粘贴在当月现金、银行凭证后。

  九、保管好公司财务公章,用于签发支票的印章不能由支票保管人员保管,财务公章只能用于支票、结算等会计业务,不能挪作他用。

  十、对本公司的各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财务计划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要按照档案制度的规定装订成册,要做到牢固整齐,并定期收集核对,分类整理,待项目完工后向公司档案室移交。

  工程企业会计人员岗位职责(四):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条单位预决算是国家财政预决算的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主管部门按照全县统一的工作程序、编报规程和时间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的编报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报表的布置与培训工作。

  (二)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报表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第三条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的编制要求,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本单位人员、资产等基本情况,统筹安排、合理编制部门预算。

  第四条单位部门预算的具体编制办法按《沛县县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沛财预[2015]4号)和《沛县县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沛财预[2015]5号)执行。

  第五条单位部门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突发性、政策性变化,确需调整预算的,由单位提出调整预算申请,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调整预算手续。

  第六条单位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编制综合反映本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和资金管理状况的财务决算。

  第七条单位在编制决算前应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实资产。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应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条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统一下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说明及时间要求,认真、及时编制决算,做到表内项目之间、表与表之间、本期数据与上期数据之间相互衔接。决算报表应经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并盖章,保证财务决算报表真实、完整。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做好决算的审核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编制范围是否全面,是否有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二)审核编制方法是否符合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的编制要求。

  (三)审核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审核单位账簿与报表是否相符、金额单位是否正确,有无漏报、重报项目以及虚报和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

  (四)审核报表中的相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包括表间数据、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本年数据与上年数据资料是否衔接一致。

  第十条单位应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级次,采取自下而上方式,按时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上报的财务决算报表、部门本级财务决算报表和本级代编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形成本部门汇总财务决算报表。

  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更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条有下属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实行部门会计集中核算。采取"集中管理、直接收付、单一帐户、分户核算"的方式,集中统一办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三条帐簿设置。单位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一)单位只能建立一套帐。行政单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既有行政经费又有事业经费的单位,应以主要经费来源为依据,并参照自身行政职能,相应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二)实行部门会计集中核算的基层单位,根据管理需要,相应设置指标、资产、债权、债务等台帐。

  第四条填制凭证。要求内容齐全、审批手续齐全。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三)职工公出借款凭证,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四)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存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五)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登记帐簿。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做到书写规范、讲求规则、日清月结。

  (一)单位应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除特殊规定外每月应进行一次;

  (二)单位应按照规定定期(按月)结帐;

  (三)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帐、明细帐应定期打印。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第六条会计核算。单位应以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所有资金和财产均要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全面记录和反映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单位发生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在做好单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和资金缴拨会计核算的同时要加强下列会计事项的核算。

  (一)材料核算凡批量购进物资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均要进行材料成本核算。按照会计制度要求的计价方法和出入库保管方式,建立健全材料管理制度。

  (二)固定资产核算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单位因购建、调拨、捐赠、融资租入、改建、扩建、出售、转让、报废、毁损等引起固定资产增减变化的,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三)项目资金核算项目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单位要根据专项支出的不同项目,分别建立专项支出明细帐,单独核算并反映资金收支余等情况。对已完工的项目,资金如有结余,一律按财政部门验收报告意见处理。年内未完工的项目,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基建资金核算单位经批准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在"结转自筹基建"科目核算;财政给予拨款的基本建设支出,其财政拨款部分,在有关专项收支科目核算。单位自筹与财政拨款形成的建设资金均应转存建设银行,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另行组织基建会计核算。零星土建工程在单位有关支出科目等会计科目中核算。(五)内部成本核算凡开展产品生产、劳务服务、批发零售、开发研究等具备内部成本核算条件的业务活动和辅助业务活动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应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具备完全成本核算条件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内部成本核算遵循推行经济责任制、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并区分业务活动和辅助业务活动与单位专业职能的关联程度,正确使用事业收支、经营收支会计科目。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成本项目的确定、成本分配的方法,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具有统一性和完整性,其成本费用开支项目必须与事业支出科目相衔接。

  第九条财务报告。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主要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一)财务报告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报告的有关数字。

  (二)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分月报、季报和年报。月报于次月3日前报送、季报于次月5日前报送、年报按财政决算布置时间报送。

  (三)单位在报送月报、季报、年报的同时要编写报表说明书。报表说明书包括报表编制技术说明和报表分析说明。

  报表技术说明主要包括: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事项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和结果的影响。

  报表分析说明一般包括:基本情况,影响预算执行、资金活动的原因,经费支出、资金活动的趋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对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现金指存放在单位并由出纳会计保管的现钞,包括库存的人民币、各种外币。有价证券视同现金管理。

  第二条现金管理遵循严格范围、收入缴存、限额管理、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尚未实行财政部门或单位委托银行代发的工资、津补贴、奖金、福利费、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等个人报酬;

  (二)在规定许可范围内,向不能转账结算的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或支付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预借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现行规定为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现金收入应于当日缴存国库单一账户,当日缴存确有困难的,最迟在次日缴存。收入的现金不得坐支,不得挪用挤占,不得公款私存,不得保留账外现金。

  第五条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三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

  第六条收付现金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否则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七条收入现金应向交款人开具合法票据,并在记账联上加盖"现金收讫"戳记;支付现金应在付款的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签发支票向银行提取现金,应如实写明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现金。在办理属于个人支出或借支现金时,应由领款人签字,出纳会计不得代领代签。

  第八条个人不得因私借公款。因公借支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公务结束后一周内必须结清借款,逾期不结清的从其工资中扣还。现金借出时,应以规范的凭证及时入账,严禁以白条抵顶库存现金。

  第九条单位设专(兼)职出纳会计,非出纳会计不得经管现金。出纳会计应设置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逐日逐笔记载现金收支活动,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条建立健全现金保管制度,完善保安措施,确保现金安全。单位现金存放处仅允许存放本单位的现金及支票、汇票等银行票据。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现金清查制度,防范和控制各种资金风险。应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现金进行盘点和清查。定期清查应按季进行,在分管领导主持下,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同出纳会计共同清查;不定期清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同出纳会计共同进行。清查应形成清查纪录。

  结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结算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金融机构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第二条结算必须遵循财务管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会计核算统一、资金安全高效运转的原则。

  第三条除按现金管理规定使用现金收付的业务外,单位资金往来均应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账户构成按《县政府关于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沛政发[2015]76号)执行。

  第四条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小额现金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人民银行核准后,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设、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个账户,不得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之外开设账户。

  第五条结算使用的财务印鉴,是单位办理资金拨付的重要工具,不得随意更换。因机构调整或经办人员变动等确需更换印鉴的,应书面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预留印鉴更换手续。新印鉴一经启用,原印鉴需及时封存。

  第六条单位一律取消在金融机构开设的各收入过渡性账户,应缴的收入采取直接缴库或集中汇缴方式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具体收入划缴方式及程序按《沛县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暂行办法》(沛政办发[2015]32号)执行。

  第七条单位在办理资金支出时,除经财政部门批准采用授权支付方式外,所有支出均应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及程序按《沛县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办理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资金结算业务的,应由付款单位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办理内划手续,资金结算各方依据相关票据处理业务。

  第九条单位政府采购资金结算按《沛县县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试行办法》(沛财预[2015]6号)执行。

  第十条单位负责人应严格审核本单位各项结算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对本单位的财务结算活动负法律责任。

  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财政票据是指省财政厅统一监制或印制的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处罚或结算的合法凭证。

  第二条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具备独立核算资格,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单位的财务部门具体负责财政票据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财政票据实行限量购领、定期缴验制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的购领、保管、使用、缴销,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四条单位首次申领票据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应持省级以上收费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县物价部门颁发的《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单位法人证明、收费收据购领申请书,经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发给《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凭证购领使用记录簿》,方可购领《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银行代收单位)或收费票据(委托代收单位)。使用罚没收据的执法机关须持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县政府颁发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书、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经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发给《江苏省罚没收据领用记录簿》,方可领用罚没收据。

  第五条单位再次购领票据时须持《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收据)记录簿》缴旧领新,并登记缴销及领用票据的本数、起讫号码、收款金额等。

  第六条单位在财政票据启用前,应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少联、错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办理更换手续。

  第七条单位按规定从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购领的各类专用财政票据,必须持文件依据到财政部门办理备案后使用,并按"票款分离"收缴办法和操作规程将所收资金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实行银行代收方式的单位收费事项发生时,应根据财政部门编发的单位代码和收费项目代码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交由当事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款,代收银行审核无误后向当事人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简称机制票据)。实行银行代收的执罚机关处罚事项发生时,应填写《沛县罚没收入专用缴款单》,交由当事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收银行缴款后,处罚机关据缴款回执开具罚没收据。

  第九条符合当场收缴条件的单位,应提出委托代收申请并填制《委托代收申请表》,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采取委托代收代缴办法后,方可购领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含定额收据和专用收据)。

  第十条实行委托代收方式的单位应于收费(处罚)事项发生时,当场收款并开具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但当日(最迟次日)必须将所收金额汇总解缴财政。非税收入汇总解缴时,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执罚机关直接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罚没收入专户),注明所用收据的起讫号码及"汇总"字样,送代收银行收款后,必须将机制票据记账联与收费收据记账联配对记账,将机制票据收据联粘贴在相对应的收费收据存根后,以备财政部门审验。

  第十一条单位须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票据,不得串用混用,严禁转借、转让、代开和买卖。票据使用时,内容填写必须完整准确,印章齐全,不得涂改。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联次齐全。

  第十二条对收费(处罚)单位之间的合法征收行为及往来事项,交款单位出具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内划手续并代开收据,收据须加盖执收单位财务专章和会计印章。

  第十三条严格实行票据缴验制度。单位应建立票据内部审核制度,核对内部各单位使用票据的册数、号码、收取金额、已缴财务入帐金额、已缴财政金额,确保票款一致。向财政部门缴销票据时,单位应填写《收费(罚没)票据缴验表》,连同票据存根(附机制票据收据联)缴财政部门审验。

  第十四条单位不得私自印制、出售、伪造财政票据,不得使用白条收费或罚款。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缴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五条单位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财政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财政票据实行"年终零结存"制度。年度终了时,单位所领财政票据应全部清理核销。已填写的票据收入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入账。

  第***单位已开据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个别用量特别大的票据存放确有困难的,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第十八条票据销毁须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单位不得自行销毁。对符合销毁条件的票据,单位应填写《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销毁申请表》,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组织票据销毁工作。

  第十九条撤消、合并、分立及收费项目被明令取消的单位,应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购领记录簿"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将已领未用票据全部清理。不得私自转让、销毁票据和票据购领记录簿。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以及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非税收入实行依法征收、票款分离、银行代收、专户存储管理办法。

  第三条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增加或取消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的,执收单位须持相关文件按规定程序报县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单位收费应办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江苏省收费员证》;执法机关实施处罚应办理《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书》和《江苏省行政执法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收执罚。

  第五条单位收费或执罚应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在公共场所向社会公布收费(处罚)的文件依据、收费(处罚)项目、标准、范围、收费的减免政策及减免项目等。

  第六条单位组织收入应按规定使用省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或印制的票据。

  第七条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部门会计机构统一核算,不得设置账外账。

  第八条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沛县收费罚没收入收缴分离暂行办法》(沛政发[2001]53号)和《沛县非税收入"票款分离"操作规程》(沛财综[2015]12号)。

  第九条实行银行代收方式的执收单位应于收费事项发生时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交由缴款人将款项送存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代收银行开具的《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第四联作为收入入帐依据。实行银行代收的执法机关应于处罚事项发生时填写《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缴款单》,交由当事人将款项送存财政部门指定的罚没收入专户,执法机关凭缴款单回执开具《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并作为收入入帐依据。

  第十条实行委托代收方式的执收(执罚)单位应按规定于收款事项发生时向当事人开具《江苏省行

  政事业收费收据》(含专用及定额收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其他收入使用)、《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将所收资金于当日(最迟次日)汇总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具体缴款方法同第九条),收费单位应将代收银行开具的《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第四联与手工收据记帐联配对入帐,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

  第十一条单位对组织的收入应及时入账,按月与财政部门核对,确保收入账账相符。

  第十二条对缴费人因特殊原因提出减免的,执收单位应依据政策规定的减免标准和范围,按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凡不属政策规定减免范围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批准减免。

  基本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基本支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二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月度用款计划,坚持按预算、按计划执行进度办理支出。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

  第四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严禁乱发津贴奖金。

  第五条单位人员经费应按照人事部门审批的工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无故拖欠、截留挪用。确因工作需要雇用临时人员的,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用人和工资待遇的审批。

  第六条人员经费由财政部门或单位委托金融机构办理个人帐户发放。

  第七条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单位人员工资变动、增人增卡、减人停卡,应根据人事部门批准的手续,减资和减人停卡手续应于工资人员减少的当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门;增资和增人增卡手续应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严禁虚报冒领工资。

  第八条单位应加强公用经费的内控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对重点支出项目参照项目支出管理。

  第九条购置办公用品,应由单位财产物资管理机构统一办理,按计划领用。对购入办公用品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通过"固定资产"核算。购进大批同类材料物品,应通过"材料"科目核算,并相应健全入出库手续。

  第十条单位应加强会议费管理,严格履行会议审批制度,压缩会议规模,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借会议费名义报销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会议费支出严格按县政府《印发〈关于会议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沛政发[1997]7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应加强电话费管理,对办公电话、传真机和网络等费用支出,推行定额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单位应加强车辆燃修费的管理,实行车辆派车单制度和车辆里程考核制度。同时应完善单车燃修费审批和管理办法,对大项维修实行跟踪管理,定点维修。

  第十三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159号)规定执行。公务招待应建立就餐通知单制度。严格控制就餐人员和就餐标准。

  第十四条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项目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各项财政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上年结转等方面的资金。

  第二条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项目支出按支出用途进一步细化分解。

  (一)基本建设(大修理)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征地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等购置费、原材料、其他费用。

  (二)会议培训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租费、交通费、材料费、表彰费用、其他费用。

  (三)资产购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资产器材购置费、安装费、其他费用。

  (四)专项业务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设备材料购置费、会议费、差旅费、印刷费、宣传咨询费、维修费、租赁费、劳务费、其他费用。

  (五)其他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开发费用、研究费用、设备材料费用、会议费、差旅费、租赁费、其他费用。

  第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拨付资金前,对项目支出细化预算所列事项以及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有关材料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提供给财政和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核实后,签订项目工程资金合同(协议)书,确定拨款办法。

  第四条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先期可预拨20%的项目资金作为启动资金,然后按工程进度,经审核后分期分批拨付资金,但在工程验收前最高拨付额不得高于项目资金总额的70%,验收合格后再拨付20%资金。对需多渠道筹措资金的项目,应先落实自筹资金。凡自筹资金未足额落实的,一律不予拨付项目资金。具体拨付程序和要求按《沛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沛财[2015]第3号)执行。

  第五条预留项目支出预算的10%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待项目工程按计划完成,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经财政部门检查未发现质量问题的,再予拨付。

  第六条财政补助金额较小的项目,在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后,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计划先行实施,待项目完工,经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一次性拨款手续。

  第七条项目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并进行明细核算。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引起调整的,相关单位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报变更的政策依据和说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县财政局为报账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盖销后,退还给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的会计制度负责会计核算,以真实准确反映项目资金使用全貌与效果。

  第九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报账的基础工作,报账凭据根据报账审核需要,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具体包括:项目计划批复、项目中标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报账拨款申请表、项目资金支出明细表(附原始凭证)以及项目竣工决算等。

  第十条项目资金的基本建设部分,达到或超过招投标管理限额的,必须实行招投标管理。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实行报账制管理的项目资金采取国库集中支付办法,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的提供单位或建筑工程的承建单位。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资金,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纠正的,财政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收回所拨资金。

  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首先自查、自验,对项目资金的落实、工程的实施、完成及效益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系统的总结并及时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组织检查验收小组,根据立项单位和项目承包单位的合同或协议以及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要求,审核有关项目竣工材料,出具检查验收报告。然后由财政部门审验。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合格后,要明确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由主管部门及时与项目实施单位办理固定资产价值移交手续,切实保证账实相符,确保项目工程永续利用,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要求提供项目立项、评审、实施和成果等方面的资料,主动接受财政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检查处理建议和意见整改纠正。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凡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根据政府采购预算要求编制详细的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第二条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按月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一)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单位应填制"政府采购预算控制计划表"和"政府采购计划明细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报财政部门核准。

  (二)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行协议供货采购的项目除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可以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分散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分散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以及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报财政部门依法批准,并将采购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政府采购计划中采购方式属协议供货采购的采购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协议采购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事宜。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前,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委托代理协议采取一年一订的方式,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订的方式。

  第四条单位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应当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变更合同。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的合同,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补充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凡符合事先约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

  第六条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资金支付按照《关于印发〈沛县县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试行办法〉的通知》(沛财预[2015]6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核准后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采购计划的,按原报批程序执行。

  (一)年度执行中追加预算安排政府采购项目的,按规定办理部门预算指标调整手续后,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补报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二)在部门预算资金范围内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补报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三)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补报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第八条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新增资产的管理,及时进行国有资产登记备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政府采购的备案和审批事项由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

  (一)下列事项应经财政部门依法审批:1、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2、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二)下列事项应报财政部门备案:1、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部门政府采购实施办法;2、经财政部门依法批准,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3、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全面反映和记录政府采购活动情况,采购档案保存期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内部控制机制,以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上的差错和舞弊行为,保证各项财务活动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第二条单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或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做到印鉴和支票相分离,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三条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

  第四条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设置专职稽核岗位,配备稽核会计,否则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兼任此项工作。未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由会计主管人员兼任本单位的会计稽核工作。稽核会计对其稽核意见负责。

  第五条会计稽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财务计划、经济业务计划及各项财务收支;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

  第六条稽核人员应依据国家财经法规、规章制度及有关财务规定开展稽核工作,对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进行稽核。

  (一)原始凭证不经审核不得入帐。原始凭证取得或填制后由稽核人员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进行初审,并加盖"稽核"字样印戳,报分管领导人签字批准方可入帐。

  (二)记帐凭证由填制人员填制后,经记帐会计初审,稽核会计复核,并分别签名或盖章后入帐。

  (三)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要每月稽核一次。

  第七条稽核会计有权督促有关部门和个人对稽核时发现的差错和问题进行纠正。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配合稽核人员的工作,对稽核出的错误应预以纠正。对重大问题或有关部门和人员不予纠正的问题,稽核人员有权向单位领导或者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条经济业务发生后,先由会计机构审核,再报分管领导人签批;未经审核的,分管领导人不得予以审批。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九条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单位根据业务量大小和年度支出多少确定具体的支出审批权限,原则上单笔支出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直接审批,1000元以上的需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领导人审批。单位其他领导人不得越权审批。

  第十条对大项开支实行事前申报制度。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会计机构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人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办理,更不准未批先办。

  第十一条单位应对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专项资金支出及使用效益情况,单位的开支标准、报批程序及其它财务事项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单位年初以会议的形式通报本年预算的安排及资金使用的打算,年末开会通报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单位应于每季度末15日前将本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公布上墙,接受社会监督。专项资金或大额支出应及时在单位通报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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