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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员岗位职责

时间:2022-03-23 15:42:26 工作职责 我要投稿

税收管理员岗位职责(精选5篇)

  税收管理员在履行税源管理职责时,依法具有日常检查权、纳税评估权和处罚建议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收管理员岗位职责,欢迎参考~

税收管理员岗位职责(精选5篇)

  税收管理员岗位职责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负责税源管理、负有管户责任的税务工作人员,按照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开展工作。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基本职责为日常管理、纳税评估、纳税服务。

  税收管理员在履行职责时,应根据具体的分工范围和管户情况确定工作重点。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员主要职责是通过巡查巡管,严防漏征漏管;加强税额核定管理,公平个体税负。企业税收管理员主要职责是通过开展纳税评估,实施精细化管理,使企业纳税申报趋于真实,征收率不断提高,减少税收流失。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在履行税源管理职责时,依法具有日常检查权、纳税评估权和处罚建议权。

  税收管理员原则上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工作,不具有税款征收权、减免缓退税决定权和涉税处罚决定权。特殊情况,如交通不便的地区和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也可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税款。

  第五条 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管理工作中应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不得索贿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

  第七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税源实际状况和税务人员素质及能力,科学配置税收管理员队伍。企业税收管理员应具备一定财会知识、熟悉税收业务、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税收管理员占基层税务人员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并实行定期轮换制,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员原则上每两年轮换一次。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日常管理是指税收管理员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总局、省局有关制度规定,依法行使税收管理职能的统称,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税额核定调查、催报催缴、多元化申报方式的推广和税控装置的推广与管理,税务资格认定调查、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查以及为履行管理职能所进行的日常检查等。

  第十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当规范税收管理员对所管辖纳税人的日常管理,统筹安排下户,依法进行工作。

  第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辖区内纳税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事项的管理,实地核查纳税人登记认定事项的真实性,清理漏征漏管户,了解掌握所管纳税人的合并、分立、破产等基础信息,保证基础数据的准确和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对纳税人账簿凭证的管理,督促纳税人落实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会计核算软件的备案制度等规定。

  第十三条税收管理员负责对纳税人票种核定进行调查,对其用票种类、领购方式、领购量等提出建议。加强对纳税人取得、使用、保管、缴销发票等的监控管理和稽核检查,督促纳税人建立逐笔开具发票制度。加强对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运输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及税务机关代开xx(简称“五小票”)的监控管理和稽核检查等。

  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对xx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等涉税行政审批事项调查,按照规定提出合理建议。

  第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核定和调整工作的调查,提出核定和调整的建议。

  第十六条税收管理员负责对未按期申报、缴税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按照规定制作相应文书并依法送达纳税人。

  第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料,对管户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并按照工作计划依法的纳税人进行日常检查,实地了解纳税人情况。

  第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存在“偷逃抗骗”税嫌疑的纳税人,要按照规定及时移送稽查部门。

  第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对上级税务机关和部门布置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也应按照要求认真完成。

  第三章 纳税评估

  第二十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通过掌握的纳税人各类内、外部信息,运用有效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管理行为,是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工作方法。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的基本工作,是企业税收管理员的重要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应对所管辖的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可根据其实际情况按月、季、年或生产经营周期等进行。

  税收管理员对所管辖企业原则上1年内评估一遍,掌握管户的实际税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在纳税评估中主要负责评估对象的初步确定、实地调查、约谈、对评估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要按照纳税评估的要求,根据分类管理的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采集相关涉税信息,并输入“一户式”存储管理。

  相关涉税信息包括静态信息、动态信息、第三方信息。静态信息是指根据分类管理及日常监控的需要,采集的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不会变化的信息,包括生产工艺流程、设备生产能力等。动态信息是指根据分类管理主、辅控指标及日常监控的需要,采集的纳税人每月有变化的信息,包括企业的资金流、货物流等;第三方信息是指根据分类管理主、辅控指标及日常监控的需要,需从其他企业(单位)采集的相关信息,包括耗电量、水量、矿产部门收取的资源费等。

  对静态信息实行一次性采集录入;对动态信息可根据日常监控需要原则上按月采集录入;对第三方信息原则上由征管等部门统一采集或指定专人采集录入。

  第二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在采集各种信息时,应与巡查巡管、涉税调查、日常检查相结合,尽量做到一次下户、全面采集、共享使用。

  第二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应充分利用所采集的纳税人信息、计算机初审结果,结合管户的实际情况和监控重点,进行案头综合分析,初步确定重点评估对象。

  第二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要按照评估方

  案的要求,对存在疑点需进一步验证的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约谈。

  (一)对一般性问题或者行为明确、疑点清晰的问题,可以直接进入约谈举证。

  (二)对于疑点不够明确,不调查难以与纳税人约谈的,可先进行实地调查,疑点初步明确后再进行约谈;约谈后仍存在疑点的,可再次进行实地调查。

  (三)对于存在递进关系的疑点,实地调查和约谈可同步进行。

  第二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在实地调查和约谈时,要经税源管理科(所)长批准,严格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并根据调查和约谈结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偷逃抗骗”税嫌疑的,要按照规定及时移送稽查部门。

  第三十条 纳税评估结束后,税收管理员应将相关文书和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并对纳税评估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加强税收征管和完善纳税评估办法建议。

  第四章 纳税服务

  第三十一条 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源管理的全过程,税收管理员应在加强税源管理的同时,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第三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要树立依法服务意识,在严格履行管理职责的同时,切实做好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各类服务事宜。

  第三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对纳税人进行税法、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特别是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宣传辅导,确保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畅通。

  第三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要按照纳税服务的相关要求,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承诺服务制、限时服务制等制度,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在对纳税人进行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有可能发生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时,应及时提醒纳税人。

  第三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应根据纳税人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纳税服务、辅导。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三十七条 基层税务机关具体负责对税收管理员的考核,并按照“以人为本,激励为主,绩效量化”的原则,建立起真正能体现税收管理员工作绩效和职责履行情况的考核指标体系。

  (一)对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员的考核。参考指标主要有:登记率、户月均税负、虚假停业率等。

  (二)对企业税收管理员的考核。参考指标主要有:管户(按户)税负变化率、税务违法案件发现户(次)数、未按规定移交稽查率等。

  第三十八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对税收管理员各项职责进行量化分解,合理确定每项指标分值,并按照“人机结合”的方法,定期进行考核,至少每季全面考核一次。

  对税收管理员考核时,应与执法责任制考核、征管质量考核相结合;应与实地抽查、纳税人意见反馈相结合,确保考核准确性、科学。

  第三十九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考核评价结果,建立与能级制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基层税务机关可以建立纳税评估主评制,设立纳税评估主、副评员,对主评员可设置较高的岗位基础分和岗位福利待遇。

  基层税务机关可按照考核评价结果,对综合得分较高的,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较差的,在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与岗位目标责任制结合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断改进和加强内部执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廉政监督,进一步健全税收管理员责任追究制度;对由于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税收流失或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发生的,或存在违规、违纪等不廉行为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开展税源管理能手评选活动。盛市、县每级评选出一定比例的人员为本级税源管理能手,授予“税源管理能手”称号,并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和“能级制”相结合,给予精神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税收管理员考核评价办法、税收管理员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县级以下税务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由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自 年 月 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税收管理员岗位职责 篇2

  1.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

  2.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事项和其他核定、认定事项的真实性;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

  3.对分管纳税人进行税款催报催缴;掌握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和欠税纳税人的`资产处理等情况;对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对各类异常发票进行实地核查;督促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4.对分管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查找异常,筛选重点评估分析对象;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根据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约谈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对纳税人违反税收管理规定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5.按照纳税资料“一户式”存储的管理要求,及时采集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相关信息,建立所管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信息资料及时进行整理、更新和存储,实行信息共享。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税收管理员岗位职责 篇3

  一、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

  二、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加强纳税人的户籍管理,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

  三、督促纳税人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 管理。

  四、对纳税人各种核定事项、认定事项、减免缓抵退税申请和税收政策方面事项进行初审并调查核实真实性,规范使用相关税务文书,按规程对需送达的文书进行送达;对日常税源管理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条件或不符合条件和条件发生改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或相应资格、权限的,应负责向政策管理部门相关岗位提供相关处理意见或建议及有关证据资料。

  五、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事项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六、对分管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工作的实施。

  七、掌握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和欠税纳税人的资产处理等情况;对有合并、分立、破产、欠缴税款等情形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事宜进行调查核实。

  八、对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情况(发票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

  九、 对分管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实施时严格按照纳税评估有关工作要求开展。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查找异常,筛选重点评估分析对象;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根据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约谈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反馈,为稽查部门选案提供案源,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十、加强税源监控,对分管纳税人税源进行监控管理,掌握税源变化情况,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做好税源动态分析,定期编报税源分析和预测报告,确定重点税源监控对象并开展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税收征管上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提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的对策。

  十一、对纳税人违反税收管理规定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将税务处理文书送达。

  十二、 按照纳税资料“一户式”存储的管理要求,及时采集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相关信息,建立所管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的信息和税收征管资料及时进行归集、整理、更新、保管、归档和存储,实行信息共享。严格按照《清远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完善所管纳税人的档案管理工作。

  十三、 税收管理员发现所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的,应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并且除要向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管理建议外也可向相关部门提出管理建议:

  十四、税收管理员发现所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应提出工作建议并由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十五、受理其他部门移送的当场处罚范围外的违法违章线索,并负责调查;负责由各岗位传递的应由税收管理员进行责令限期改正处理的相关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税收管理员岗位职责 篇4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一、负责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宣传送达、纳税咨询辅导工作。

  二、负责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的户籍管理。

  (一)新办税务登记事项的调查及税种鉴定;

  (二)变更税务登记事项的调查;

  (三)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调查;

  (四)注销税务登记事项的调查;

  (五)纳税人停业、歇业、复业的调查;

  (六)对纳税人户籍的巡查、漏征漏管户的清理,以及非正常户的处理。

  三、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核实和监督管理;对纳税人逾期申报,欠缴、查补税款以及滞纳金、税收罚款的催报催缴;配合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措施的实施。

  四、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异常申报情况的调查核实。

  五、负责对分管区域内实行定期定额和核定征收纳税人定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等征收方式核定或调整的调查核实以及有关通知的送达。

  六、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纠正处理意见的提出和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

  七、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方式、延期申报、延期缴税、申请减免税、税前扣除项目、申请退税的调查核实。

  八、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纳税情况及相关涉税事宜的日常监督检查。

  九、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发票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税控装置的推广应用和日常管理。

  十一、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设置帐簿情况的督促检查,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处理方法备案的管理;对会计制度与税收差异建立台账进行管理。

  十二、负责对分管区域内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人员资格的调查核实与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调查核实。

  十四、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或审核评税工作。

  十五、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其他涉税事宜的调查核实工作。

  (一)对纳税人申请自印发票的调查;

  (二)对纳税人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的调查;

  (三)对外埠纳税人销售货物报验登记的审查、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初审及发票的缴销;

  (四)对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种类、数量、版面的初审;

  (五)对纳税人申请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调查核实;

  (六)对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和税控装置,以及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调查核实;

  (七)对有合并、分立、破产、欠缴税款等情形的纳税人或其法人代表出境事宜的调查核实。

  十六、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年度征管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保管和归档。

  十七、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税源的监控管理,掌握税源变化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做好税源动态分析,定期编报税源分析和预测报告。

  税收管理员岗位职责 篇5

  1、在处长和分管副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总局税收会计统计各项工作制度、办法,制定全系统税收会计统计工作制度、实施办法等;

  3、负责拟订年度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工作目标、工作计划;

  4、负责全系统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5、负责组织全系统税收会计统计年报会审工作;

  6、负责与本级国库、财政对账工作;

  7、负责为税收征管软件提供税收会计统计业务核算需求,做好全系统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8、负责全系统税收统计资料的归集、汇编工作;

  9、负责协助做好全系统税收会计统计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10、负责全系统保管到期税收会计核算凭证的核销工作;

  11、负责与本级财政、国库等部门的协调工作;

  12、负责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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