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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制基本知识解答

时间:2023-06-10 12:45:33 美云 资料员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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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制基本知识解答

  档案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那么,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档案法制基本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档案法制基本知识解答

  档案法制基本知识解答

  1、《档案法》是什么时候颁布和施行的?何时修改?

  答:《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一号主席令公布施行。

  2、《档案法实施办法》是什么时候颁布和施行的?何时修改?

  答:《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一号令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施行。

  3、《档案法》所称的档案是指什么?

  答:《档案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4、什么是档案行政执法和档案法规体系?

  答:档案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通过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档案法》等国家法律的活动。档案法规体系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

  5、《档案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档案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6、《档案法法实施办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7、《档案法》规定我国档案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档案法》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8、《档案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的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何规定的?

  答:《档案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9、《档案法法实施办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的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何规定的?

  答:《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的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10、《档案法》规定我国档案机构有几种?

  答:根据《档案法》的规定,我国档案机构包括: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中央和县级以上各级各类档案馆共三种。

  11、《档案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是什么?

  答:《档案法》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12、《档案法》规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什么样的素质?

  答:《档案法》规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13、《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对档案的管理采取哪些措施?

  答:《档案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

  14、《档案法》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档案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有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责令赔偿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档案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档案或者其复印件。

  15、《档案法》规定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何种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答:《档案法》规定,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对(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16、《档案法》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应怎样处理?

  答:《档案法》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人个不得据为已有。

  17、《档案法实施办法》对档案违法行为规定的罚款数额是多少?

  答:《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18、对违反《档案法》的行为,哪一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处罚权?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处罚权。

  19、什么是档案公布权?《档案法》对档案公布权是怎样规定的?

  答:档案公布权是依照法律谁有权利公布档案的问题。《档案法》 第22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0、《档案法》是怎样规定公民保护档案的义务的?

  答:《档案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第十条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已有。”第十六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21、国家所有的档案能够进行买卖吗?

  答:《档案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因此,国家所有的档案不能进行买卖。

  22、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中哪些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

  答: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中,下列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的档案:

  (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以上档案中涉及国际、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23、我国对本国公民和组织利用已开放档案的程序有什么规定?

  答:依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组织凡是持有工作证、居民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学生证等合法证明之一,都可直接到档案馆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有提供利用义务的单位不得以非法借口拒绝提供利用。

  24、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档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

  25、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对在档案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哪些行为应当予以奖励?

  答:《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了 5 种应予奖励的行为:(1)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2)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3)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4)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5)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26、哪些情况下,才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和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答:《档案法》第十七条规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才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和出卖档案的复制件:(1)为了收集和交换我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2)为了进行国际文化交流;(3)为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4)为了科学研究的需要;(5)为了推广科技成果的需要;(6)为了国家利益的其他需要。

  27、违反档案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需要追究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8、依据《档案法》规定,公民能向社会公布属于个人的档案吗?

  答:依据《档案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9、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公布档案有哪些形式?

  答: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

  (二)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三)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四)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五)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和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六)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七)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30、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是多少年?会计档案包括那些内容?

  答: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会计档案的内容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帐,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薄,其他会计账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档案基本知识

  一、档案是什么?怎样理解档案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将档案的定义表述为:“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国家档案局2000年12月发布的行业标准DA/TI一2000《档案工作基本术语》将档案的定义表述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上述档案定义表述了七个方面的含义:档案形成的时间(历史性);档案产生的主体(多元性);档案来源渠道(广泛性);档案形成的特点(原始性);档案保存的目的(价值性);档案表现的形式(多样性);档案本质属性(记录性)。

  对档案的定义可以从四个方面加以理解:

  1、产生档案的主体和来源。产生档案的主体是各类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表现出多元性的特点。由于主体不同,就产生了档案的不同所有权一一分别属于国家、集体、私人(个人、家庭、家族)所有。从来源看,档案产生于不同主体所从事的不同的社会活动,反映了档案内容的广泛性。

  2、档案的基本属性一一原始记录性。原始性是指档案是当时、当地直接形成于立档单位职能活动(社会实践)过程中的历史产物,而不是事后编造的。记录性是指:从内容上看,档案所记载的是当时、当地、当事人发生、发现的事物和行为的过程、结果;从形式上看,档案原件具有不可替代的办文特征和时代特色。

  3、档案的价值性。价值性即有用性。档案有两种基本价值;一是历史凭证价值。从档案的基本属性和档案的内容、形式特征看,档案是真实可靠的,具有法律效力。二是情报信息价值或称参考价值。从档案的信息储备和所反映的内容看,档案信息可供各项工作借鉴、参考。

  4、档案形式的多样化。从记录方式来看,有文字书写(刻铸)、图表绘制、声像摄录、电子数码等;从阅读方式来看,有直读的、机读的;从载体形式来看,古今中外形式多样,如:甲骨、泥板、金属器皿、岩石、竹木、布帛、羊皮纸、纸张、胶片、磁介质、金属片等。

  从档案形式的多样化中可以看到,档案的形式是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科技水平的提高而演变进步的。由于人类社会发展共同规律的支配,中外档案经历了大致相同的演变发展过程,即:最初以自然物作为记录材料,后来发展到以纸张为记录材料。进而发展为近现代多种新型记录材料的档案。档案的这一演变发展过程,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二、归档文件是什么?

  档案文件是立档单位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三、全宗是什么?

  全宗是档案的基本分类和管理单位,指一个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形成的具有有机联系的档案整体。通常情况下,一个独立从事活动的单位,如一个机关、一个企业、一个学校所形成的全部档案应该组成一个全宗,某一个人形成的全部档案则可以构成个人全宗。全宗既是一定数量档案的实体概念,也是档案整理原则的重要体现和方法。在档案学中有时称全宗原则和全宗理论。在档案的整理、流转和保管过程中,同一全宗的档案不得分散,不同全宗的档案不得混杂,这被称作全宗不可分散性原则。

  四、档案工作的概念是什么?由哪些方面构成?

  档案工作是维护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事业。人们通常说的档案工作是一个总的概念,严格来说,它包含着档案事业管理和档案资源管理这两个职能不同而又有密切关系的工作。

  1、档案事业管理:包括档案管理以及档案科研、教育、宣传、法制、外事等工作,要对档案事业的方方面面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这方面的职责由各级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来承担。

  2、档案资源管理:是对各种形态的档案进行具体的技术性管理,它又分为档案实体管理和档案信息管理。

  档案实体管理,是指对档案的实体进行收集(归档)、整理、鉴定、保管、统计、调卷提供查阅等。

  档案信息管理,是指对档案内容信息进行分析、检索、编研、编目、数字化储存、上网、提供信息查阅和咨询服务。

  档案资源管理工作由各机关、单位档案部门或文件中心以及各级、各类档案馆按照有关规定,分工负责。

  五、档案与资料有何区别?

  档案与资料都是重要的信息资源,但两者的形成渠道和文献价值有所不同。档案是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真实记录,具有法律凭证作用和历史考查作用,而情报资料则是通过各种渠道从外部购买、交流或直接收集得来的,只具有参考作用。

  六、文稿和手稿分别是指什么?

  文稿(Draft;Manuscript)是指文件起草过程中形成的历次稿子,可分为草稿和定稿两种。

  手稿(Manuscript)是指由作者用手写或打字等方式制作的原稿。

  七、草稿、定稿和正本、副本分别是什么?

  根据一份文书在形成和完善过程中的不同稿本(文稿与文本的统称)形式进行分类,可划分为草稿、定稿、正本、副本。其中草稿和定稿通称为文稿,正本和副本通称为文本。

  草稿,又称草案、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初稿等,是文书撰拟过程中最初期的原始稿件,供讨论、修改、审批之用。它不属于正式文件,不具备现实执行效用。除少数用于征求意见的文件之外,草稿一般不向外发出,亦毋需归档保存。对于某些特别重要的文件,经反复修改而产生多次草稿,反映了文件的形成过程,具有参考价值,可归档保存。

  定稿,又称原稿,是经领导人审阅签发或经会议讨论通过的最后完成稿,是缮印正本的依据。草稿一旦经过领导人签发便成为定稿,不经其同意不得再作任何修改更动。定稿反映了文件撰拟、审核、签发的全过程,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因此,凡需保存的文件,其定稿亦应予以保存。

  正本,是根据定稿缮印的,用于向外发出的正式文本。如有主送机关与抄送机关之分,则正本用于发往主送机关。正本具有标准规范的格式和生效标志,具有法定效力,其证据价值得到法律的认可的保护。

  副本,指正本的复份或复制本,在形式上与正本完全或部分相同,供抄送、传阅、存档备查之用。其中,用于与定稿一同立卷归档的文本,又可称为存本。

  八、什么是发文号?它由哪几部分构成?

  发文号又称发文编号,是发文机关对其所制发的公文依次编排的顺序代码。它是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外加方括号)和发文顺序号构成。发文机关代字是发文机关名称的缩写,一般采用两种编写方法,一种是在发文机关代字中包括文种的代字。另一种是在发文机关中包括承办单位的代字。发文年度应写完整,不宜简写。发文顺序号按年度内发文的先后顺序采用大流水的方法依次顺序编写。一份公文只编一个发文号,联合行文时只标注主办单位的发文号。

  九、什么叫“签署”

  签署即由签发公文的正职领导人在正本落款处签署其职务、姓名以证实其法定效力的活动。签署适用于命令等以领导人名义发出的公文。

  十、公文处理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公文处理工作包括公文办理和公文管理两项内容。公文办理主要有收文的办理和发文的办理;公文的管理主要有立卷、归档、销毁等。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的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进行登记。

  十一、什么是文书立卷?它有什么意义?

  文书处理部门将办理完毕、具有查考的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按照它们在形成过程中的联系组成案卷,这项工作被称为文书立卷。

  文书立卷工作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具有深远的意义:

  1、文书立卷保持了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便于日后查找利用;

  2、文书立卷有利于保证文件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文件的保管 ;

  3、文书立卷有利于文件的积累,为档案工作奠定基础。

  十二、文件转化为档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文件转化为档案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文件必须办理完毕(或叫处理完毕),即完成了文书处理程序;

  2、文件需要对日后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具有一定查考利用价值;

  3、文件需按照一定的规律保存起来,即把文件按照一定的程序

  和条理集中保管起来。

  十三、办理完毕的公文什么时间归档?

  归档时间是办理文件材料归档交接手续的时间。归档时间是归档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一般的公文通常是按年度接收归档,即在第二年的上半年,将上一年形成的文件经整理后,办理交接归档手续。

  十四、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有几种?

  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十五、归档文件的整理原则是什么?

  归档文件的整理原则是:

  1、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有的机联系。文件的形成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不同的机关,尽管其职责和业务范围各不相同,但各项职能活动总是存在着各方面的联系,所形成的文件之间必然有一定规律,这种规律也就是文件之间有机联系的具体表现。文件之间的这种联系既能反映出机关职能活动的历史面貌,同时也符合人们查找利用档案的心理预期,为检索提供了线索。因此,进行归档文件整理工作,必须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

  2、区分不同价值。不是所有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都需要整理归档,而是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区分归档范围内不同文件的价值,找定不同保管期限。

  3、便于保管和利用。这是归档文件整理最基本的原则,也是检验归档文件整理方法实用性的唯一标准。“便于保管和利用”既是归档文件整理的出发点,也是最终目的。

  十六、怎样正确理解《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确定的归档文件整理单位“件”的概念?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规定:“件”即归档文件的整理单位。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正本与附件为一件,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等一册(本)为一件,来文与复文为一件。

  十七、什么是文档一体化?有什么意义?

  文档一体化是从文书和档案工作全局出发,实现从文件生成制发到归档管理的全过程控制。包括:文档实体生成一体化,文档管理一体化,文档信息利用一体化,文档规范一体化。

  文档一体化的意义在于:

  1、使档案收集完整、系统、便捷、准确、安全;

  2、文档超前控制;

  3、提高信息检索效率;

  4、有助于科学决策;

  5、提高行政效率;

  6、有利用人、财、物的合理利用。

  十八、档案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通常说的档案工作,是指档案室和档案馆所从事的档案业务工作,即用科学的原则和方法管理档案,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服务的工作。它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项:档案的接收和征集、整理、价值鉴定、保管、编目与检索、编辑与研究、利用服务、档案统计。也简称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和统计工作。

  十九、什么是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信息化建设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档案信息化建设,是指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组织下,在档案管理的活动中全面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数字化管理和提供利用。它使档案管理模式发生转变,从以档案实体保管和利用为重点,转向档案信息的数字化存储和提供服务为重心,从而使档案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数字化、网络化、社会化。

  档案信息化建设,是一项关系档案事业全面发展的战略举措,必须遵循三条基本原则,即文档一体化原则、双轨制原则和确保网络安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