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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巩固题及答案

时间:2018-03-08 09:57:18 注册税务师 我要投稿

2017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巩固题及答案

  巩固题一:

  1.2011年A企业在年度决算报表编制前,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审核。注册税务师发现情况如下:

  (1)当年4月收到从其投资的境内居民企业B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5万元,A企业认为该项属于免税项目。

  (2)当年1月4日,购买了上市公司C企业的流通股股票,6月10日,收到C企业发放的现金股利2万元,A企业认为该项属于免税项目。

  (3)将对D企业的一项长期股权投资对外出售,取得了处置收益30万元,并计入了“投资收益”科目,A企业认为该项也属于免税项目。

  请判断A企业上述做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答案】

  (1)做法正确。按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

  (2)做法错误。因为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是不能享受免税优惠的。本题中A企业持有C企业的股票还不足12个月,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3)做法错误。将长期股权投资对外出售,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的所得没有免税规定,应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来征税。

  2.某代理记账公司业务人员向注册税务师提出了下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涉税问题:

  (1)某软件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如何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2)某加油站管理公司经营用车辆所耗用汽油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还是按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3)某市最近遭遇了较强降雨,甲公司虽将货物全部存于仓库做好了相关措施。但仓库仍浸水,导致存货无法使用而损失,请问这种损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4)企业在办公楼内安装了视频会议系统,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视频会议系统是否要作为建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是否能够抵扣?

  请根据税法规定分别予以回答。

  【答案】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该行为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需计算销项税额。经营用车辆耗用汽油相关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进行抵扣。

  (3)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为较强降雨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公司已经做好管理措施,所以发生的损失不是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购入的安装视频会议系统若是以办公楼为载体需安装在办公楼内的配套设施,不可抵扣进项税额;若是单独放置于办公室中使用,属于有形动产范畴,不属于建筑物的组成部分,能取得相关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1年4月11日到甲加工企业稽查,发现甲加工企业在2011年1月至3月期间,少缴增值税280000元。稽查局就甲加工企业的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要求其自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补缴增值税280000元。稽查局于2011年4月20日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甲加工企业;甲加工企业于5月20日将税款缴纳入库,但由于对税务局决定存在异议,于5月21日向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家税务局对甲加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市国家税务局是否应该受理甲加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理由。甲加工企业是否可就不予受理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答案】

  市国家税务局应受理甲加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税法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属于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本案例中纳税人对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复议属于该市国家税务局的管辖范围。纳税人对该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征收税款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4月20日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5月20日缴纳了税款,5月21日申请行政复议,即在规定的期限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也是符合规定的。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等都是符合条件的,所以市国家税务局应该受理甲加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

  甲企业可以就该市国家税务局不予受理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税法规定,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位于市区的某公司出租房产,合同约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租赁期为五年,每年租金10万元,并约定第一年1月1日一次性向租赁方收取50万元房屋租金,一次性开具发票。

  上述出租房产业务第一年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就第一年收取租金、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结转收入和税费的业务作出账务处理。

  【答案】

  根据营业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所以出租房屋业务第一年应纳营业税=50×5%=2.5(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可以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房产业务第一年企业所得税计算时应将10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企业所得税。

  ①收取租金: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预收账款  500000

  ②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递延收益  27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5000

  —应交城建税  1750

  —应交教育费附加  750

  ③结转收入和税费:

  借:预收账款  1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500

  贷:递延收益  5500

  5.某企业2011年签订如下合同:

  (1)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年报审计合同,审计费为12万元。

  (2)与国外某公司签订一份受让期为五年的专利技术合同,技术转让费按此项技术生产的产品实现销售收入的2%收取,每年分别在6月和12月结算。

  (3)与国内甲公司签订委托定制产品合同,约定产品生产的原材料由甲公司提供,合同只约定定制产品总金额40万元,未分别载明提供的材料款和加工费。

  (4)与供电部门签订一份供电合同,合同约定按实际供电数量和金额按月结算电费。

  (5)与某材料供应商签订一份材料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60万元;次月因生产计划变化,经与供应商协商减少采购数量,签订一份补充合同,合同金额修改为50万元。

  (6)与银行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最高贷款限额为5000万元,每次在限额内借款时,按实际借款金额另行签订借款合同。

  (7)以500万元取得一宗土地用于建造厂房,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请分别说明该企业签订的上述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若缴纳,则简述计算缴纳印花税时的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目。

  【答案】

  (1)审计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不缴纳印花税。

  (2)要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载的金额,但是本题中合同无法确定计税金额,暂按5元贴花,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3)专利技术合同要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为40万元,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加工承揽合同,若合同未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则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适用“加工承揽合同”税目。

  (4)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印花税,所以该用电企业与供电部门签订的供电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5)要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为60万元,因为合同金额减少,多贴印花的,不得申请退税或抵扣;适用“购销合同”税目。

  (6)要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为5000万元,因为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规定最高限额,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适用“借款合同”税目。

  (7)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要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为500万元;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6.某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假定以前年度均盈利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011年7月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的2010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税务稽查发现如下问题:

  (1)2010年度6月企业以上年工资总额的10%标准为全体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合计3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12月进行账务调整,将超过2010年职工工资总额的5%部分计金额12万元调整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福利费”。因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未超过规定标准,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这部分补充养老保险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经计算为3万元)。

  (2)2008年已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应收账款30万元,于2010年8月重新收回,企业将收到款项计入“其他应付款”,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3)2010年7月,因违约拒收供货方提供的预订货物,向供货方支付违约金4万元,企业计入“营业外支出”,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增加。

  针对上述问题,税务稽查部门作出如下决定,并于2011年8月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该企业:

  (1)调增该企业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所得额46万元,分别为:超过当年职工工资标准的5%补充养老保险部分即12万元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前年度已作资产损失当年收回的30万元应计入所得额、支付供货方违约金4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同时作出补税、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决定:对调增的所得税额按适用税率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5万元,自2011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和按应补税额处以0.5倍的罚款。

  (2)对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未代扣的个人所得税,责令该企业协助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该企业处以未代扣税款0.5倍罚款和自未代扣税款申报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务机关对该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和未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作出的补税(或追缴)、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处理有哪些方面不当?并说明理由。

  企业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上述处罚规定不服,可采取什么措施?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案】

  税务机关存在的不当之处主要有:

  ①企业支付给供货方违约金4万元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作纳税调整增加。企业对支付的4万元违约金税前扣除的做法没有错,税务机关不应该对其作出补税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决定。根据税法规定,合同违约金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

  ②补缴企业所得税11.5万元不当,税务机关对纳税调整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应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而应先调整企业原已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题中,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不用纳税。

  ③因企业所得税的处罚不当,滞纳金应从滞纳之日起开始计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期限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即2011年5月31日前缴清税款,滞纳期间应自2011年6月1日开始计算,而不应从2011年1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另外,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不用纳税,也就不存在滞纳金。

  ④罚款正确,滞纳金错误。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可以处以50%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个税的纳税人为个人,故处滞纳金错误。

  企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补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企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采取的措施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

  7.甲省A股份公司系生产中央空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8月向外省乙市B工厂销售中央空调并负责安装,双方签订合同显示:中央空调及安装费总价为300万元,其中中央空调含税销售额为250万元,安装劳务费为50万元。2011年8月A股份公司持其主管国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省乙市B工厂的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验登记。2011年9月安装完工。

  甲省A股份公司此项销售并安装中央空调业务,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分别是多少?上述税款纳税地点在哪里?

  甲省A股份公司在乙市的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开具发票时,应提供哪些资料?发票开具金额是多少?

  乙市B工厂的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征收哪些税费?各自的计税(费)依据和税率(征收率)是多少?

  【答案】

  缴纳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250÷1.17=213.68(万元);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50万元;

  增值税的纳税地点为甲省A股份公司机构所在地;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劳务发生地,即外省乙市B工厂所在地。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开具的金额为50万元。

  乙市B工厂的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50万元,税率为3%;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为缴纳的营业税50×3%=1.5(万元),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也是缴纳的营业税1.5万元,征收率为3%。

  8.位于某省会城市的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10月将自建的老办公楼及配置的家具一起出售,有关情况如下:

  1.老办公楼及家具出售时固定资产原值2260万元,已提折旧2071万元,净值189万元。其中:

  (1)老办公楼1986年建造并投入使用,固定资产原值2100万元,净值105万元。

  (2)家具中,2006年购置的一部分,固定资产原值40万元,净值2万元,2010年购置的一部分,固定资产原值120万元,净值82万元。

  2.评估情况。甲公司出售前聘请当地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老办公楼进行了评估,建造同样的房产需4000万元,该老办公楼为4成新。

  3.出售情况。经协商,甲公司按2063.7万元的市场价格,将该办公楼及家具出售给丙公司,合同中注明老办公楼折价2000万元,2006年购置的家具折价5.2万元,2010年购置的家具折价58.5万元。

  甲公司处置资产涉及哪些税费(暂不考虑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分别列式计算。

  作出相应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答案】

  甲公司处置资产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土地增值税:

  处置2006年购置的家具应纳增值税=5.2÷(1+4%)×4%×50%=0.1(万元)

  处置2010年购置的家具应纳增值税=58.5÷(1+17%)×17%=8.5(万元)

  应纳增值税合计=0.1+8.5=8.6(万元)

  处置老办公楼应纳的营业税=2000×5%=100(万元)

  应纳城建税=(8.6+100)×7%=7.60(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8.6+100)×3%=3.26(万元)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4000×40%+2000×5%×(1+7%+3%)=1710(万元)

  增值额=2000-1710=290(万元)

  增值率=290÷1710×100%=16.96%,适用税率为30%

  应纳土地增值税=290×30%=87(万元)。

  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金额单位为万元):

  ①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89

  累计折旧  2071

  贷:固定资产  2260

  ②发生相关税费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6.46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0.1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应交营业税  100

  ——应交城建税  7.60

  ——应交教育费附加  3.26

  ——应交土地增值税  87

  ③收到处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2063.7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63.7

  ④结转处置资产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1668.24

  贷:营业外收入  1668.24

  9.西城汽车配件销售公司于2010年10月28日销售一批汽车配件给江南汽车修理厂,货物于当日发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江南汽车修理厂。因户名开具错误,江南汽车修理厂拒收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2010年11月7日将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还给西城汽车配件销售公司,要求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西城汽车配件销售公司的开票人员当即将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江南汽车修理厂。

  问题:

  1.简述西城汽车配件销售公司开票人员当即将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做法错误的理由。

  2.该项业务应由谁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期限为多久?

  3.该项业务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上应填写哪些信息?报送时应提供哪些书面材料?

  【答案】

  1.西城汽车配件销售公司收到退还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抵扣联的时间已经超过开具的当月,已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条件。

  2.应由销售方(即西城汽车配件销售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期限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或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

  3.应填写具体原因(或因户名错误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应提供由购买方(即江南汽车修理厂)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