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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审计师考试法律重点:公司法概述

时间:2017-12-16 08:57:31 中级审计师 我要投稿

中级审计师考试法律重点:公司法概述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企业法人。

  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公司法确认的公司形式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这两种公司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公司这种组织形式能够起到财产分割和破产隔离的作用

  (1)财产分割----指公司的财产与其股东的财产严格分割开来,相互独立。

  (2)破产隔离----指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公司破产时,不会影响到股东的其他财产的安全。

  2.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股东的变更不影响公司的存在和活动,它的存续不受自然人生命的限制,具有“永续”性。

  关注: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点:

  1.股份公司属于公开公司,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公司可以发行股份募集资本,但是法律对公司的组织机构及治理规则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公司应该依法向社会公开经营信息和财务状况。

  有限公司具有非公开性或者封闭性,比较强调股东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信任,不能公开募集资本,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公司享有较高程度的自治权,不需要向社会公开经营状况。

  2.法律对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及治理规则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公司应该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这些机构召开会议和作出决议的程序均有比较严格的限制。

  有限公司享有较高程度的自治权,公司在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立及决策程序方面有比较大的灵活性,如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有限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是否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3.股份公司的资本必须分为等额股份,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票;公司设立时和增加资本时均以发行股份的形式募集资本;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股份公司可以向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公开发行股份。

  而有限公司则没有这种限制,尽管公司法并不禁止有限公司把资本分为等额的单位,但是有限公司不能发行股份,更不能公开募集资本。

  4.股份公司必须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因此股份公司股东人数最少为2人;但是由于股份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份,因此股东人数没有上限的限制。

  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多不能超过50人,最少为1人。

  二、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的条件

  设立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或者发起人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认缴的出资、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法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有限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设立股份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公司设立方式与设立程序

  1.设立方式

  有限公司只能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股份公司存在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1)发起设立----指由股东认缴或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注册资本而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股份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应当一次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或股本总额。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有限公司股东或股份公司发起人可以分期缴付出资。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及认股人必须一次缴清出资,不能分期缴付出资。

  2.设立程序

  公司设立的程序大体上包括以下步骤:

  (1)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订立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

  (2)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分期缴付出资的,缴纳首期出资,并由验资机构验资;

  (3)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关注: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事先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三、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

  (一)注册资本

  1.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2.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关注:

  (1)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二)股东出资

  1.股东出资的方式

  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标价出资。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以外的认股人只能以货币出资。

  2.对股东出资的具体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

  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关注:

  (1)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关注: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分期缴付出资的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公司则没有这两项限制。

  关注:

  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必须一次缴清全部的注册资本。其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例题1·单选题】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时,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

  A.10%        B.20%

  C.35%        D.45%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三)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

  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1.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

  股份公司成立后,应该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

  【例题2·综合分析题】(2007)

  (一)资料

  20×6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主要从事商品批发与零售。公司章程规定:甲、乙、丙、丁分别以实物、现金、知识产权与劳务出资,出资额分别是200万元、130万元、100万元和70万元,四人首次出资额合计85万元。公司登记机关纠正了A公司章程中的`违法之处后予以登记。20×7年5月,戊向A公司出资80万元成为股东。

  20×7年6月,A公司所在的B省C市的国税局在对A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A公司有偷税行为,遂责令其限期缴纳少缴的税款,并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A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C市国税局的决定。A公司对复议机关的决定仍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为下列问题从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的答案。

  (1)A公司章程规定的下列出资方式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实物        B.现金

  C.知识产权      D.劳务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标价出资。

  (2)如果在20×7年6月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实物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额,除应当由甲补足其差额外,还应当对甲补足出资差额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是:

  A.乙         B.丙

  C.丁         D.戊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就事项表决时,被担保的公司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3.为了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4.股东的基本义务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抽回股本。 5.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所以股东应该受公司章程的约束。

  6.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

  1.公司应当依法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2.有限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3.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l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分配。

  5.股份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6.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7.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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