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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题技巧

时间:2018-04-07 12:59:38 中级会计师 我要投稿

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题技巧

  引导语:经济法的题型题量与往年相比基本没有变化,多选题的评分标准也十分苛刻,对考生而言难度较大,为此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题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培训网!

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题技巧

  一、多项选择题

  1、“反客为主”

  根据考试要求,多项选择题的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答案符合题意,考生多选、少选、错选、不选都不得分。

  相对单项选择题而言,其考试的难度较大,得分不易,因为此类题型至少有两个备选答案是正确的,所以也可以采用“排除法”,即将不正确的备选答案排除后,剩余可选择的备选答案就少了,正确率也就相对提高了,但需要注意,这并非是化解此题的“良药”,多选题是考试通过的关键所在,其分值占到了总分数的40%,因此考生必须在平时复习时多注意积累和巩固,注重将法律规定准确理解,要努力做到化被动为主动,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反客为主”,积极的占有得分主动权。

  2、做题提示

  多项选择题的答案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答好选择题,首先要掌握相应的知识;其次,掌握一些答题技巧,将有助于你选择正确答案。

  注意是否反方向提问。选择题多数是从正面提问,但有时也从反方向提问,审题时应注意是否有“不”之类否定意义的字词,一字之差答案全变了。

  有些题需要一定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答案。

  对于实在不知道确切答案或纯考查记忆的题目,也不要轻易放弃,猜测一下,如果运气好,也可能得分。

  二、主观题

  为避免主观题丢分,我们可以采取答题“三步走”:

  第一步作出判断,如“成立还是不成立”。

  第二步简述法律条文简要说明理由。

  第三步具体分析。

  三、其他

  1、测试方向和测试重点的变化是会计职称考试改革的必然。

  大家知道,任何知识都是为实践服务的,而法律知识的实践性更为突出。机械地背几个概念对于考生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是毫无意义的。学习法律的目标在于理解法律规则的意义并能够在实践中加以运用,我国会计职称考试也正在向这一目标靠拢。

  2、主动调整自己的复习方向和复习方法是明智的选择。

  在中级会计职称复习的基本方法上,要改变以前那种机械记忆的复习习惯,将复习的重点放在理解法律规则的含义及如何运用上,而要正确理解法律规则的含义并能灵活运用。因此,除了认真阅读教材,真正理解之外,报名参加高顿网校最新推出的上财名师VIP班的网课,让上财名师带着你学习中级会计职称,也可以听一听法律专家的讲授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3、在正确理解法律规则含义的基础上,还要注意做综合题或案例分析题的'一些基本方法和技巧。

  首先,要审题。审题是做好中级会计职称综合题的前提。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功。审题不仅有利于准确回答问题,而且会大大提高做题的速度和效率。综合题的审题难点是:

  (1).阅读量大,而且随着考试难度的加大,还会越来越大。

  (2).案例中所涉及的法律主体比较多,而且法律关系比较复杂。

  (3).问题较多,涉及面广,要求我们全面掌握各种法律规则。

  其次,在回答经济法的问题时,要注意综合题的答题规范。综合题的问题一般包括两个,其中第二问往往是请你陈述理由。在陈述答案时,一般应包括两部分,一是法律根据,二是具体分析。对说明法律根据的要求一般不会要太高,但至少要指出是根据哪个法律的规定,对于法律规范的陈述一般也不要求和原文一样,但至少要用简练的语言陈述正确。在陈述法律根据之后,还要结合案情进行具体分析,得出具体的结论。想要提高自己的做题速度高顿题库就是好去处,组卷模考,章节知识点巩固练习,按知识点练习,模拟无纸化考试场景,轻松帮你实现,还有独家的视频解析,哪里不会点哪里。

  延伸阅读:

  一、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

  (一)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其他规定】

  1.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1)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有关规定确定;

  (2)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3)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无处分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对处分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但是其处分权受到限制,使其不得处分其所有的财产;二是行为人对处分的财产没有所有权,只有占有权,因而没有对该财产的处分权。无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处分财产,这是无权处分行为与无权代理行为的根本区别。无权处分是指无权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而无权代理是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如:甲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出卖乙的物品给丙,如果甲是以乙的名义出卖的,构成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甲是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的,则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二)代理终止

  代理终止: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二、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大纲

  第一章 总 论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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