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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医药职业学院章程(2)

时间:2017-06-08 20:42:46 职业院校 我要投稿

辽宁医药职业学院章程


  第三十一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通过会议集体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院直属机构辽宁省基础医学研究所根据有关规定和学院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任务。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实行全员聘任制,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教职工,由学院按照相应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由院长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㈠按学院相关制度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㈡按照国家和学院的规定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㈢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㈣按照国家和学院的规定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㈤获取劳动报酬,享有福利待遇和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㈥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㈦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㈧对职务聘任、职级评定、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㈠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㈡尊重学生,爱护学生,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㈢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㈣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㈤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在院外兼职,在学术团体、非营利公共机构中任职者或聘任合同中另有约定者除外。

  ㈥维护学院名誉和学院利益。

  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任教者必须持证上岗,无教师资格证者不能从事教学工作。在我院任职的教师应具备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学历,并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者。

  第三十八条 学院健全公开招聘制度、竞争上岗制度和考核奖惩等制度。建立体现岗位职责、能力和业绩的教职工收入分配薪酬体系。

  第三十九条 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条 学院工会为教职工申诉机构,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㈠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㈡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㈢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培训和参加学习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㈣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㈤按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或学院学生资助体系的其他帮助。

  ㈥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㈦推选代表参加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学院各级会议。

  ㈧对教师的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师德等提出意见或建议。

  ㈨对学院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㈠维护学院名誉和学院利益。

  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㈢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㈣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㈤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制定学生团体章程并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学院授权团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团体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五条 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学生可按规定申请补助或减免学费。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进行考核,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院为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课程,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于不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由学院或学院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该类受教育者依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院团委为学生申诉机构,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条 学院办学经费来源是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学生缴纳的学费及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的经费为辅。

  学院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学院办学。

  第五十一条 学院收取的学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二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学院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严格实施院内财务审计、检查制度,学院的财务依法接受国家的审计监督,并依法得到保护。

  学院定期向教职工报告财务使用管理情况。

  第五十四条 学院的财产属国家所有,学院设立资产管理机构,依法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使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 学院成立校办企业管理委员会,制定《校办企业管理办法》,加强对校办企业的领导。

  第五十六条 学院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校园环境,为学生和教职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学院与社会

  第五十七条 学院积极与地方政府部门、国内外职业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全方位合作,提升办学水平,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十八条 学院采取多种办学方式,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为社会提供多样化、个性化、高质量的职业教育服务。

  第五十九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条 学院成立校企合作委员会,与省内外知名企事业单位建立合作联系,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校企合作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一条 学院根据办学发展需要,可以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学院办学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由学院、政府、企事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是学院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学院理事会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遵照其章程执行。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六十二条 学院校训是“修德笃学 尚能济世”。

  第六十三条 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外形为圆形,颜色为绿色标准色。中心图形是以“十”字形状排列的演化为绿叶的DNA双螺旋结构图形,外延图形是首尾相接、延续不断的四只手的抽象图形,外延图形上方为学院名称,下方为建校时间“1984”和学院英文名称。徽章为长方形,上面刻有行楷体“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字样。

  第六十四条 学院校歌为《青春的荣光》,由陈维嘉作词、范哲明作曲。

  第六十五条 学院校旗旗面为矩形,长宽比为3∶2,旗面底色分蓝色、白色两种,分不同场合分别或同时使用,蓝色为主旗,白色为副旗。旗面中央居上为校徽,下方为行楷体校名及英文校名。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由院长签发,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院运行的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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