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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细则(2)

时间:2018-03-21 14:37:31 质检员 我要投稿

燃气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细则

  第五章 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一、钢管除锈不到位而进行防腐的;

  二、沟槽基础达不到要求而进行排管的;

  三、防腐补口施工不符合施工规范的;

  四、管顶以上50CM内回填土土质不符合要求或管道埋深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五、沟槽开挖及沥青和混凝土路面的切割不符合要求的;

  六、施工单位自作主张,不按图施工,擅自变更施工的;

  七、铰丝后出现断丝或缺丝数量超标,不进行重新铰丝,而靠密封材料进行密封;

  八、防腐后的钢管下沟前未进行电火花试验、PE管管顶30CM~50CM不按规定铺设警示带;

  九、不按规定设置支架的;(支架的材质、制作、安装的位置及牢固程度)

  十、未按规范要求堆放材料、设备的;(管道、设备应平放在地面上,并应采用软质材料支撑,离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0mm,支撑物必须牢固,直管道等长物件应做连续支撑;对易滚动的物件应做侧支撑,不得以墙、其他材料和设备做侧支撑体。)

  十一、未按规范要求吊管施工的;

  十二、穿墙、楼板洞等应加套管而未加的;套管(施工单位不得自行采购)

  的使用规格及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及套管内不用沥青油麻封堵套管的;

  十三、对当天未施工完毕的管端未进行临时封堵或不按要求进行封堵的;管道积水或垃圾进入管道的;

  十四、做强度试验或严密性试验时,利用PE球阀作为隔断阀门或阀门未全部开启的;

  十五、由于施工工艺不当而造成的二次以上(包括二次)泵气验收合格的;室内立管泵气一次性合格率低于90%的。

  十六、其它违反工程管理规定及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情节与本条相同或相近的,可参照本条执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5000的经济处罚:

  一、已防腐管道有破损或管道划伤,不进行修补直接排管;

  二、排管过程中采用膨胀器进行借转;

  三、未使用PE管全自动热熔焊机;自行调节PE管焊接参数,更改焊接工艺,影响焊接质量;

  四、未按规范要求堆放材料、设备,造成防腐层破坏的;

  五、未按规范要求吊装管道或设施,造成防腐层破坏或可致设施损毁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委托测量或未测量就回填造成测量数据不全影响竣工图出图的;

  七、竣工拨交时发现测试桩、调压箱、表箱、阀门井、管线等设施存在质量、美观等问题的;

  八、调压箱、柜的基础未按设计要求砌筑的;调压设施的围护、安全间距、放散管高度、防爆、可靠接地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九、架空管线、桥管的油漆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十、其它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情节与本条相同或相近的,可参照本条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5000-2000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施工单位自行调用材料或以次充好;

  二、不按规定进行拍片、串通拍片人员弄虚作假;

  三、强度试验或气密性试验时弄虚作假;

  四、违反操作工艺,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五、其它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情节与本条相同或相近的,可参照本条执行。

  第六章 工程投运后出现质量问题的考核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施工质量或施工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影响日常运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2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一、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用户有责投诉的;

  二、因施工管理问题造成立管遗漏通气的;

  三、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管道堵塞或气小影响用户用气的;

  四、因施工管理问题造成管道被违章占压的;

  五、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管道漏气的;

  六、外表工程中的用户外墙立管未按规定安装到位影响点火通气的(无人户应将室外管接至用户厨房外窗台下,并在竣工回单中注明);

  七、表出户用户进户管未按规定安装总阀、闷头或管道安装不到位的;

  八、室外表工程中室外表箱未按规定标清用户门号或门号标错的;

  九、工程投运后发现其它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情节与本条相同或相近的,可参照本条执行。

  第七章 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的考核

  第三十三条 工程监理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质量违规现象,应及时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报送工程管理部,处罚办法同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处罚程序:

  一、由工程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如现场代表、监理、安全员、质量员、部门经理等)或运行部门填写《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联系单》(见附表二),说明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地点、时间、问题描述、证明材料(如图片、投诉说明等)报工程管理部;

  二、工程管理部派专人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填写《经济处罚通知书》(见附表四),经施工单位和工程部经理签字,并经分管工程的领导批准后生效;

  三、由工程部将批准后的经济处罚通知书送公司财务部进行处理,处罚金额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划出。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审核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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